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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发布《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专家库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7-01-11     

     为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专家信息共享,规范PPP专家库的组建、管理,充分发挥专家智力支持作用,保证PPP相关项目评审、课题研究、督导调研等活动的公平、公正、科学开展,财政部制定了《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专家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表示, PPP专家库实行开放申请制。在基础专家库的基础上,通过个人申请和定向邀请的方式扩展。

  专家个人可在征得所在工作单位同意的前提下,自愿提出入库申请,经一位在库专家推荐和另外三位在库专家的匿名评审后,成为入库专家。申请人、推荐专家、各匿名评审专家应分属不同机构或单位。

  PPP中心可直接向目标专家发出邀请,受邀专家填写个人信息后并经PPP中心审核后成为入库专家。

  在入库专家的条件方面,《办法》共规定了6条,包括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本科学历工作满13年,研究生学历工作满10年;从事PPP领域相关工作满五年,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注册会计师、执业律师等相关资质或同等专业技术水平,熟悉PPP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具有较强的理论水平、实践经验和综合分析能力;原则上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承担相应工作等。

  《办法》表示,在专业领域高水平期刊公开发表过PPP相关论文;在经济管理类高水平出版机构出版过PPP相关著作;深度参与或组织管理过2个以上PPP相关课题或项目;参与过财政部示范项目运作、评审或其他相关活动的个人申请专家可优先入库。

  《办法》第十二条明确,入库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PPP中心核实,将从专家库中清退,并在PPP中心官网予以公示:

  (一)不能廉洁自律,私下接触所参与工作的利益相关方,收取有关业务单位或个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好处的;

  (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能客观公正履行专家职责的;

  (三)违反有关保密规定,泄露参与相关工作所获得的任何信息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关于回避的规定的;

  (五)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能通过绩效考核的;

  (六)以入库专家名义从事有损财政部或PPP中心形象的其他活动的;

  (七)在其他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办法》强调,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专家被清退出库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进入专家库。

  《办法》表示,PPP专家库实行动态调整。PPP中心根据入库专家的工作量、完成绩效、委托方评价等情况定期对入库专家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是否清退出库的重要依据。专家入库期限一般为2年,专家入库期限届满后自动展期,每次展期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