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目前很多地方PPP项目都是由财政直接要求集采机构做,但面临专业性问题,有时都是项目实施机构做好招标文件,集采机构只是代发然后走程序,请问针对这种现状有什么好的解决办法? 王跃宁: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目前的做法是这样的:因为项目具有特殊性,因此,我个人认为ppp项目的实施机构对项目应该是最了解的,需要找什么样的社会资本合作方,项目实施机构也是最清楚的。所以,相对于传统的政府购买货物或服务项目,我们把ppp项目更多的主动权交给项目实施机构,项目需求、合同都由项目实施机构拟定。 传统的货物或服务,属于集采目录范围之内,如果具有倾向性,或者对需求有针对性,凭项目经办人多年的操作经验一眼就能够分辨出来。ppp项目不同,需求都很庞大,合同也不是一个单个的合同,而是一个合同体系,所以,我们对PPP项目审核的重点有两方面:第一是资格条件,资格条件要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不能含有歧视性和倾向性,这方面作为集采机构经办人员是可以把握的;第二是评分标准的科学性以及合理性,这方面集采机构经办人员也是能够把握的。 例如,我们现在的ppp项目是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操作的,如果价格分超过30分,要求需要获得当地财政部门批准。如果该项目的价格分高于50分以上,那就要考虑这个项目到底是不是ppp项目了,很有可能就是BT项目,也就是纯融资项目。这时,就要将其与报给财政部门的实施方案进行对比。再例如,评分标准中是否隐含着某些不合理的要求呢?比如说业绩、规模等。如果说,业绩和项目联系不是特别紧密,那就很有可能带有倾向性,作为集采机构就要提出来。 还有类似的不合理要求,如要求社会资本合作方提供某一时间点的银行存款数,假设为10亿元,超过1亿元加1分,我个人认为,像这种用银行存款数作为衡量企业规模或者企业经营能力的指标不一定合理,因为企业存款随时可以借钱过来填充,随后再还回去,这无意间也会增加社会资本方的投标成本。像以上这些情况,作为集采机构应该是能够控制住的,虽然标书的项目需求、合同等基本上都是由项目实施机构拟定,但作为集采机构还是应该把关,尽可能去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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