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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管理工作


 发布时间: 2017-02-14     

    近日,广东省财政厅发布了《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表示,要全面清理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律规定、不符合国家相关文件要求、与改革要求明显不相适应的规章制度,并及时予以废止或修订完善。尚未制定内部规章 制度的,要抓紧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体系,并注重可操作性,力求有效管用。
  《通知》明确,省直各单位制定的采购文件及合同文本应完整反映采购需求有关内容,采购文件设定的评审因素应与采购需求对应一致,采购合同的具体条款应包括项目 的验收要求、与履约验收挂钩的资金支付条件及时间、争议处理规定、采购单位及供应商各自权利义务等内容。采购文件及合同文本应依法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进 行公告。
  《通知》强调,省直各单位应明确与供应商等政府采购市场主体、评审专家交往的基本原则和界限,细化处理原则和方式,严格规范采购行为,严格执行利害关系回避制度, 在采购活动中不得干预或者影响正常评审工作,不得发表倾向性或者引导性意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评审专家进行倾向性评审,切实做到采购管理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