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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管受公开谴责,2年内不得参与招投标


 发布时间: 2016-05-17     

 《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已面向社会公布。《条例》规定,受到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警告、业内通报批评和公开谴责的物业服务企业,六个月、一年、二年内不得参加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有此情形的物业服务从业人员在相应时限内也不得在特区从事物业管理相关工作。<?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据了解,《条例》共计9章、133个条文,涵盖了物业管理区域、物业配套设施设备、物业管理服务、物业使用与维修等方面的内容。其中,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从业人员的自律性监管得到了进一步加强。珠海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建立了诚信档案和诚信风险预警公告制度,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业规范,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物管或个人,要求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业内通报批评。

具体而言,受到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警告、业内通报批评和公开谴责的物业服务企业,六个月、一年、二年内不得参加物业服务招标投标,业主大会可以提前解除与其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受到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警告、业内通报批评和公开谴责的物业服务从业人员,物业服务企业六个月、一年、二年内不得聘用在特区其从事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根据规定,珠海市将建立起物业管理电子投票系统,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管理规约约定需要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提倡业主通过电子投票系统进行决策。电子投票系统的统筹建设和维护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系统建设、维护经费由相关部门分年度列入部门预算。

另外,珠海还将加强诚信监管。《条例》规定,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服务企业、物业从业人员、业主以及非业主使用人诚信体系。对于不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及相关分摊费用的业主或者非业主使用人,市、区有关部门应当将相关信息依法予以公示并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据了解,市民可通过珠海市法制局的官方网站查阅《条例》全文,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可在2016年5月23日前,通过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提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