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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对5名违法政采评审专家“动真格”


 发布时间: 2016-11-25     
  日前从河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获悉,该省对在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的5名评审专家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将其违法行为、罚款金额等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上进行了公示。

  据了解,刘某某、林某某、晁某某、赵某某、詹某某5名评审专家作为“中原工学院南区体育馆LED灯光设备采购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在该次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中主要存在以下四项违法行为:

  一是招标文件规定“照抄或复印招标文件技术及商务要求的、手写的、未按规定签署的投标文件将导致不被接受”。A公司投标文件“技术规格和商务条款偏差表”技术部分照抄招标文件要求。对此,5名评审专家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给予该公司无效投标处理。

  二是A公司投标产品型号、“规格书/检测报告”产品型号、投标文件所附彩页产品型号、样品彩页产品型号相互之间不一致,但对上述情况5名评审专家没有审慎处理,虽然对样品满分20分扣6分,但没有就此签署评审意见。

  三是招标文件五种产品均要求“灯具均需提供厂家出具的灯具参数检测报告,并加盖厂家公章,参数报告应显示灯具功率,显示指数,功率因数,色温,光效”。但A公司提供的是制造商自己出具的检测报告,其中有两款与投标产品无对应型号的检测报告。按招标文件*号偏差打分规定,一项应扣4分,共5处,应扣20分未扣。

  四是招标文件第六章设备配置及技术要求“*10.1LED泛光灯须提供芯片原厂商的授权书”。A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授权书(7.11.4项)是B公司授权给C公司的,没有针对投标产品制造商使用芯片的授权书,投标产品制造商也没有所使用芯片来源的证明材料。按招标文件*号偏差打分规定,一项应扣4分,共4处,应扣20分未扣。

  针对上述问题,5名评审专家仍给A公司技术参数部分打了满分(满分35分)。

  据悉,河南省财政厅分别于10月13日、10月9日、10月8日、10月9日、10月10日对刘某某、林某某、晁某某、赵某某、詹某某发送了《河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其中,刘某某提交的陈述书对以上违法评审行为的说明与辩解,河南省财政厅不予认可。陈述书中关于专家评审行为与询问笔录中“评审专家没有分块打分、协商打分”的情况也自相矛盾,对没有依法评审还存在错误认识;林某某在规定日期内提交了陈述书,没有否定违法事实,陈述书中关于专家评审行为与询问笔录中“评审专家没有分块打分、协商打分”的情况也自相矛盾,对没有依法评审还存在错误认识;晁某某逾期未提交陈述书;赵某某在规定日期内提交了陈述书,没有否定违法事实,承认了作为商务专家在评审方面出现的失误,也说明了技术部分及样品打分限于专业问题是依照技术专家的意见,也没有推荐A公司为中标人;詹某某在规定日期内提交了陈述书,没有否定违法事实,虽然没有推荐A公司为中标人,但承认大家有分工有协作,作为业主代表是按照分工重点负责审核售后服务与承诺,在商务与技术方面听从商务专家与技术专家的意见和建议打分,没有履行独立评审职责。

  根据5名评审专家在该项目评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及态度,河南省财政厅做出如下处理决定:评审意见无效;退还河南省科教仪器设备招标有限公司所发评审费;对刘某某罚款10000元,林某某罚款10000元,晁某某罚款10000元,赵某某罚款2000元,詹某某罚款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