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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 不得参与招投标


 发布时间: 2017-05-22     
    本 报讯 (记者 刘有仪) 日前召开的南京市建设领域清欠工作动员大会传出消息:今年我市未发生恶意欠薪案件,而因合同纠纷引发的欠薪案件却逐年增多,清欠难度加大。今年起,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需出示不拖欠工程款的相关证明,否则不得参与工程招投标。同时,各层级施工单位应上缴的民工工资保障金也上浮了10万元。

    据统计,今年春节至今,我市清欠办共受理拖欠民工工资、工程款投诉1400多起,较去年减少了580多起,涉及金额9亿多元,惠及农民工3万多人。相较以往“包工头携款潜逃”类的恶意欠薪案件,现在的绝大部分欠薪是由合同纠纷、工期延误、工程质量等因素造成。

    据介绍,建筑市场供大于求,有的施工企业为了中标,即便建设方提出的要求不合理,也会咬牙拿下。施工过程中易产生因赶工期忽视质量、无法按期完成等问题。最终,建设单位常用的方法就是不支付工程款,工人工资也就没了着落。

    为解决这一问题,今年起,我市再出新招整治企业欠薪行为。比如,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要出示不拖欠工程款的相关证明,否则不得参与工程招投标。审核时,相关部门会与该建设单位曾经合作过的施工单位联系,考察其是否有“前科”。此外,各层级施工单位(特级除外)每年应上缴的民工工资保障金也上浮了10万元。如果企业表现良好,可获更多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