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住《条例》实施契机 用人才支撑企业可持续发展 \r\n——访北京国际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綦维恒 \r\n \r\n北京国际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綦维恒 \r\n 记者:您好。《招标投标法》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已经走过了12个年头,《实施条例》征求意见也经历了5年多的时间。您认为《实施条例》相比之前有了哪些重大改进? \r\n \r\n 綦总:《实施条例》的出台主要是针对招投标领域出现的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例如一些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规避招标或者搞“明招暗定”的虚假招标;有的领导干部利用权力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搞权钱交易,使工程建设和其他公共采购领域成为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重灾区;一些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相互串通,围标串标,严重扰乱招标投标活动正常秩序,破坏公平竞争。 \r\n \r\n 面对这些新的情况和问题,《招标投标法》的一些规定显得较为原则,难以满足实际需要,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第一是对违法手段日益复杂隐蔽的围标串标、弄虚作假、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等行为缺乏具体的认定标准;第二是对容易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关键环节缺乏更为严密的程序规范;第三是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缺乏强有力的监管手段;第四是对新出现的不客观公正履行评标职责、擅自变更合同等违法行为缺乏应有的责任制约。 \r\n \r\n 针对以上“四个缺乏”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实施条例》在五个方面做出重大改进。 \r\n \r\n 第一方面是重在预防。主要表现在限制可能围串标的单位在同一招标项目中投标,以及限制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参与投标。例如,《条例》第13条第2款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第27条规定,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第34条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第37条规定,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r\n \r\n 第二方面是细化标准。《条例》第32条关于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规定,第39条和第41条关于串通投标的规定,第42条关于弄虚作假的规定,第67条和第68条明确了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为是否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通过明确具体标准,为有效查处相关违法行为提供了明确依据。除细化违法行为认定标准外,《条例》第41条还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可以直接认定投标人之间存在着串通行为,为查处相关违法行为提供了便利。 \r\n \r\n 第三方面是严格程序。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基础和保障。为了堵塞程序漏洞,《条例》规定了资格预审程序、两阶段招标程序、评标程序,以及投诉处理程序,有利于从源头上防止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提高评标行为的客观公正性,及时有效地解决纠纷。 \r\n \r\n 第四方面是加强监督。加强当事人相互之间的监督,《条例》第22条、第44条、第54条规定,投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以及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加强社会监督,《条例》第54条规定了中标候选人公示制度,第79条规定了招投标违法行为公告制度,第83条规定了行业自律制度。加强行政监督,针对缺乏强有力的行政监管手段的问题,《条例》第62条规定,行政监督部门在处理投诉时,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必要时可以责令暂停招投标活动。 \r\n \r\n 第五方面是强化责任。《条例》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多达20条,占全部条文的23.5%。其中,为新的违法行为设置的法律责任19条,对上位法只有规范性要求而无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以及实践中新出现的违法行为,补充规定了法律责任,有利于解决责任约束不到位问题。不仅如此,为有效遏制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条例》还规定,只要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行为,即使没有中标也要承担法律责任;鉴于反垄断法对串通投标报价行为的处罚力度更大,规定对串通投标报价按其他法律法规处理。 \r\n \r\n 记者:《条例》对招标代理机构相关行为也做了有关规定,就如何提高代理机构的服务质量,您对业内电力行业的代理机构有哪些建议? \r\n \r\n 綦总:前些时侯,央视《焦点访谈》播放了采访福建某招标公司的节目,对某电厂招标投标评标的内幕给予曝光,这对招标代理机构释放着强烈的信号。这两年,已有许多招标人、投标商、评标专家和政府官员,因在招投标中违法受到法律制裁,招标代理机构中也会抓出一批反面典型,以严肃法纪。招标代理同行们务必高度警觉,打铁必须自身硬,无论什么情况,都要坚持做到依法代理。 \r\n \r\n 《实施条例》从规范招标投标市场主体行为出发,对《招标投标法》定性的各种违法行为,作了进一步的拆分和表述,罚则一一对号入座,交易场所、招标师职业资格以及电子招投标得到认可,政出多门的体制问题尚未触及。今后,招标代理机构将长期在恶性的低价竞争中承揽业务,并要在不同口径的行政监管下,进入“游戏规则”不一的交易场所代理招标业务。新的一轮市场洗牌,不变者、不适者出局是优胜劣汰的铁律。招标代理机构唯有加强自身建设,以规范代理守住生存底线,以人才队伍支撑企业发展主线。 \r\n \r\n 为了提高代理服务质量,我认为应具体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r\n \r\n 一是加强学习培训。召开全体工作人员业务培训会,深刻领会《条例》精神,对与原规定不一致及重要的条款进行了深入探讨和交流,着力提高招投标监管和服务水平。 \r\n \r\n 二是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让工作人员能够理解并准确把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精神实质,增强依法实施、依法监督招标投标活动自觉性。 \r\n \r\n 三是完善公司制度。对公司相关制度以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和整合。 \r\n \r\n 四是推进招标全程电子化。不断完善网上招投标系统,强力推进网上招投标系统推广运用,进一步提高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全程电子化“覆盖面”。 \r\n \r\n 记者:《实施条例》中第七十九条“国家建立招标投标信用制度。”您是如何看待行业信用问题? \r\n \r\n 綦总:目前招标代理机构存在的信用危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r\n \r\n (1)当前市场上的招标代理机构众多,为了承揽到项目的招标代理权,或者在招标代理行为过程中谋求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个别招标代理机构背离公正、公平原则。有的过分迎合业主意愿,如为业主规避招标、肢解发包工程等违规、违法行为出谋划策。还有的招标代理机构无原则的迁就业主的各种不合理要求,将不合法的条款编入招标文件,为招标人的意向单位提供种种便利。也有的招标代理机构,为了对自己有利的投标人,暗中设置不合理条款或招标陷阱让投标人就范或为投标人围标、串标提供违规操作。 \r\n \r\n (2)有些招标代理机构,为了生存发展需要,随便出借、挂靠招标代理资质,目前,相当一部分招标代理机构不是靠自身人才优势和严谨的工作作风来树立品牌,而是在“利益驱动”下,在一些省、市设立分公司,靠当地“有影响的人物”搞关系。承接到业务后不是派出得力业务骨干去提供高效服务,而是让“当地有影响的人物按招标人意愿去量体裁衣”。这样的不正当竞争,势必对当地招标代理机构的生存极为不利。同时,在招标过程中如发现违章、违规操作问题,查处起来难度也加大。 \r\n \r\n (3)从业人员信用问题:招标代理从业人员水平参差不齐,从业人员业务水平和服务水平有待提高。另外,虽然《招标投标法》已实施了12年,但由于招标行业的从业人员流动性大,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刚满3个年头,有资质的招标从业人员存在着供不应求现状。部分代理机构申请资质时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要求,但实际工作中,尤其是异地工作中,常派一些低技术职称或无职业资格的人员开展工作,本着“走程序、不出事”,服务质量不高。另外,招标代理机构个别从业人员为了个人利益和投标人串通,泄露招标信息和标底,为个别投标人提供方便,甚至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对企业留下了很坏的影响。 \r\n \r\n 国家建立招标投标信用制度,有效解决行业信用问题是势在必行、任重道远。早在2008年6月18日,国家发改委等十部门联合印发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于健全招投标失信惩戒机制,规范招投标活动,创造公平竞争的招投标市场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r\n \r\n 本次在《实施条例》中重申此项,主要是因为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建设发展的高峰时期,市场经济体制建设还不是很完善。招投标市场中各方信用缺失的现象还比较普遍。导致招投标违法违规现象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招投标失信惩戒机制不健全,招投标信用体系不完善是一个重要方面。因此,建立信用激励和惩罚制度,在当前显得尤为重要。而建立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是健全招投标失信惩戒机制,推动招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招投标市场诚信机制的重要措施和有效办法。 \r\n \r\n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被公告当事人的监督管理。公告的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应当作为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资质审查、招标代理机构选择、中标人推荐和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确定和评标专家考核等活动的重要参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违法行为记录的提供、收集和公告等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或者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予以通报批评,并依纪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n \r\n 记者:我们注意到《实施条例》中第五条是“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投标”。这无疑给我国电子招投标的发展带来喜讯。您对电子招投标的看法有哪些? \r\n \r\n 綦总:电子招标的优点突出,主要包括:一是有利于降低投标成本,提高投资效益,提升招标投标在优化资源配置中的地位和作用。据统计,采用电子招标后,投标人的交易成本可减少50%~80%。经济和时间成本大幅降低,投标人参与竞争机会增多,招标项目竞争性扩大,招标人也从中受益。世界银行研究报告指出,采用电子招标后,地理空间约束不复存在,竞争数量显著增多,投标价格普遍降低10%~20%。另有研究表明,菲律宾实施电子招标后价格降幅可达到25%。资源配置效率因电子招标的应用而显著提升。 \r\n \r\n 二是有利于推进我国采购模式的国际化,为主动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创造条件。日本早在上世纪90 年代就开始探索电子招标并将之作为“电子日本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几年,德国、美国、加拿大、韩国等在公共采购领域中逐步推广电子招标。世界银行也从2005 年起在巴西、印尼、老挝等国贷款项目中逐步引入电子招标模式。电子招标在全球的应用范围越来越广。大力推进电子招标,紧跟公共采购国际发展趋势,是适应我国加入政府采购协议的需要,也是在同一规则体系中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充分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客观要求。 \r\n \r\n 三是有利于推进政务公开,有效预防和惩治腐败,确保公共资金使用安全。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载体,电子招标的推进,可以降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道德风险,压缩权力寻租空间,最大限度地减少发生腐败行为的机会。尤其在当前金融危机的形势下,探索电子招标、推进“阳光交易”尤显紧迫与重要。 \r\n \r\n 电子招标是大势所趋,《实施条例》中也鼓励行业、企业勇于尝试,积极探索。但现阶段推行电子招标,也有着无法回避的问题:一是行业、地区间招标管理政策差异较大,电子招标发展缺乏统一、协调的制度环境; \r\n \r\n 二是低水平重复建设现象严重,各行业、各省市相继开发建设了一批电子招标系统,这些平台缺乏联通,标准、流程不统一,形成众多的网络孤岛,加剧了行业封闭和地区封锁; \r\n \r\n 三是各部门、各地区电子招标系统积累的信息没有实现共享,信息的潜在价值尚未得到挖掘和利用,在信息已作为重要生产要素参与社会财富创造的时代,闲置信息就等于浪费社会稀缺资源。 \r\n \r\n 应该相信,在各主管部门的统筹规划、协同推进下,在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大力支持下,我国的电子招标事业必将迎来蓬勃发展的春天,但在此之前,我认为必须要做好以下五个方面: \r\n \r\n 第一,立法规范化。目前,各部门、各地区有关电子招标的规定散见于招标投标制度中,仅有个别省市出台了电子招标的单行规定。应当加快电子招标的全国性立法工作,对电子招标的应用范围、规则流程、各方权责、安全保障等予以规范,要避免政出多门,实现统一规划。 \r\n \r\n 第二,标准统一化。加快制定全国性的招标投标网络系统建设标准,包括专家库专业分类标准、数据接口标准、流程操作标准、安全认证标准等,为各行业、各部门间的系统联通创造条件。 \r\n \r\n 第三,资源共享化。加快建立招标投标信息共享机制。加快落实《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深化信用管理,构建基于网络平台的招标信用体系;加快实现专家库资源共享,按统一标准、独立运行、资源共享的原则加快全国性综合专家库建设工作。 \r\n \r\n 第四,服务多样化。延伸服务领域,提高服务水平,加强招标投标信息统计分析与发布利用工作。探索建立招标投标市场监测与预警机制,定期向社会发布重点行业、地区、产品的采购需求、中标价格、国内外供应商分布状况;加大信息公开范围,做到行政监管透明化,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r\n \r\n 第五,监管一体化。创新招标监管机制,实现不同监管环节的联网互通,研究建立以项目为中心,以网络为平台,覆盖立项审批、招标投标、合同签订与执行、验收评估的全方位、一体化的现代化监管体系。 \r\n \r\n 记者:贵公司作为业内的实力企业,在行业中发挥这举足轻重的作用,那么,贵公司接下来将采取哪些举措来贯彻落实《条例》精神? \r\n \r\n 綦总:《实施条例》不管是两年专项治理的成果,还是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的继续,都是今后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行为准则和新的法律准绳。市场竞争,适者生存。 \r\n \r\n 作为电力行业的招标代理机构,我公司将在以下几方面加以强化,以贯彻落实《实施条例》的精神: \r\n \r\n 1.全员学习《实施条例》,用制度划好业务“红线”。招标代理机构目前最需要做的是:立即组织全体员工认真学习《实施条例》,深刻理解国家制定《实施条例》的目的;召集招标业务人员专题座谈,对照《实施条例》中有关“禁止”、“不得”的条款,逐条查找以往工作中的不足不到之处,分析原因,加深印象,打好预防针;及时修改制定企业内部吻合《实施条例》的业务管理办法,把《实施条例》第十三、六十三、六十五、六十六、七十条,《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中的“不得”作为“禁区”,用制度划定招标代理业务“红线”,任何人任何情况下都不得闯“禁区”。 \r\n俗话说,只有垮掉的企业,没有倒掉的行业。《实施条例》将会给招标市场带来新一轮的洗牌,所有的社会招标代理机构面临同样的环境和压力,如果谁先出局,只能说明自身出了毛病,不是思想准备不够、应变能力不强,就是应对策略不当、经济实力不济。 \r\n \r\n 2.警惕业务陷阱,以规范代理守住生存底线。《实施条例》施行后,各地招标投标市场的变化不尽相同,但行政监管更严、违规就罚是肯定的。招标代理机构既要顺应市场变化,又要清醒认识到,市场的规范不可能一蹴而就,一些违法违规行为或许更加隐蔽。在招标代理工作中,一定要如履破冰,警惕业务陷阱,坚持规范操作,万万不能为“带病”项目做帮手甚至“枪手”;一定要做好招标项目外部的风险控制,让所有员工明白,今天的规范是明天的市场,有的项目该放弃就不勉强代理。对招标代理机构而言,市场是做不完的、钱是挣不够的,如因小失大,丢掉招标代理资质是没有东山再起的机会的。眼下招标代理机构如此众多,竞争又十分激烈,一旦谁因违规被查处通报、被处罚,必然会被市场自然淘汰。 \r\n \r\n 3.提升队伍职业素养,靠人才支撑企业发展主线。生存和发展,是招标代理机构领导必须考虑的两大问题。从当前招标投标市场的现状看,做到生存就要靠硬实力去打拼今天,为了发展则要靠软实力去赢得明天。虽说眼下招标代理是走程序为主,低价竞争为主,但从市场发育进程的规律看,招标代理作为社会分工的产物,一定会回归其应有的地位和属性,招标代理机构的竞争一定是质量竞争、服务竞争、能力竞争,这就需要一批业务素质高、职业素养好的的招标专业人才队伍。 \r\n \r\n 这次《实施条例》中明确了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是个亮点。发展了30年的招标投标工作,终于有了执业资格要求。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的诞生,必将遏制鱼目混珠的招标代理草台班子,促进正规招标代理机构再上新台阶。招标师不仅是从业人员的准入制度,也是招标代理机构的准入门槛。具有远见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抓住《条例》实施的契机,舍得时间、舍得投资,打造学习型团队,建立起自己的招标师队伍,用人才支撑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记者 王日谭) \r\n \r\n颁奖仪式现场 \r\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