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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沙龙:金融机构作为社会资本的风险


 发布时间: 2017-05-22     

    今年6月,青岛地铁通过竞争性磋商方式选择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作为1号线PPP项目社会投资人;9月贵阳地铁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贵阳祥山绿色城市发展基金(有限合伙)和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联合体作为贵阳2号线一期PPP项目社会投资人。
    对于青岛、贵阳己具备轨道交通建设管理能力和运营能力的公司,这一选择不失是对其短板的解决方案,但是在招标结果中没有体现专业社会资本方的直接参与,被质疑有违PPP,对于金融机构作为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看看业内专家是如何看待的。
    @谭志国 中国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总体来看经过经过三年的制度化建设和实践经验积累,PPP在中国的顶层设计、组织保障加速推进, PPP市场各参与方的参与能力迅猛增长,发展势头空前强劲。但是地方为推进PPP项目落地采取的做法是否规范,在实践中地方的融资诉求的趋势很难改变,一定程度上已经超出PPP项目的本意了,金融属性太强,有的项目是投资运营商中标的,担心这类项目的社会资本运营商把风险转嫁给金融机构,这并不是PPP的本意。行业要持续健康发展就得要有序竞争。警惕H行业中的无序竞争,低价拿到项目,向办法让政府提高价格和回报率的现象。PPP项目不是短期行为,投资人,社会资本和金融机构间应该都是有序竞争,为避免项目不能执行到底埋下隐患。
    @国家发改委投资研究所 吴亚平
    PPP项目所需的资金量大、周期长,对社会资本的资金筹集能力提出了极大的考验,融资难依旧是推动PPP发展的关键因素。担心金融机构作为社会资本专业性不足,难以有效识别和有效分配全生命周期的风险,难以通过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构建投资回报机制和提高效率。
    @周兰萍 上海中伦律师事务所
    从风险管理看,从发起至运营前的阶段是PPP项目风险最大的阶段,前期审批手续办理、投融资、工程建设、技术团队组建和协调磨合等不确定性因素较多,对社会资本方的挑战最大,综合能力要求也较高。非专业的社会资本方欠缺经验,很难识别、管理和控制相应风险,容易造成盲目中标,之后发生较多争议纠纷的问题。因此,纯粹由金融机构作为单一社会资本先行中标PPP项目,再寻求专业投资方的模式,不是一种值得推荐的模式。
    @ 王勇 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机构对于PPP项目的建设、管理、运营等经验欠缺。金融机构在作为社会资本直接时可以联合具有设计、建设、运营维护等优势的社会资本,与政府签订三方合作协议,在协议约定的范围内参与PPP项目。同时,在合同设计时要避免保底承诺、明股实债、到期回购等条款的设定。实践中有些地方为了解决存量项目、降低融资成本,引入金融机构作为社会资本方,进行债务置换,虽是一种创新,但是PPP的精神不相符。
    结论:我国PPP模式总体仍属于新生事物。金融机构参与PPP,就需及时、动态、准确把握PPP的新型需求,并针对性改造、变革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如金融机构以提供贷款等间接方式参与PPP,就需结合流动性、风险性、盈利性要求,设计全新的融资产品和流程。尤其是在风险防控方面,就不能再使用过去的套路,过多依赖财政担保或兜底,而需要用更加市场化的方式。若以社会资本方直接参与,则还需在前期设计、中期开发、后期运维、现金管理等各个流程和环节体现创新能力。这也是应对流动性、盈利性、风险性挑战的重要途径和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