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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两国PPP情况 推动中国PPP改进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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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7-05-22 |
编者按:英国是世界上较早开展PPP的国家,新加坡虽起步较晚,但实施的项目在全球PPP领域均获认可,文章通过对英国、新加坡两国PPP的发展情况的展示,分析得出对中国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r\n英国PPP详解 \r\n \r\n 英国是世界上较早开展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s,以下简称PPP)的国家,既有成功经验,也有一些值得汲取的教训。在英培训期间,我们通过拜访内阁办公室、基础设施和项目管理局,以及剑桥大学等部门和研究机构,对英国推行PPP的背景、历程、主要做法进行了研究,得到一些启示。 一、英国推行PPP的初衷:公共服务节本增效 上世纪90年代,英国政府提供公共服务遇到三大挑战:一是老基础设施运行和维护、新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不足。据估计,由于公共财政捉襟见肘,1997年仅学校维修工程积压量就达70亿英镑,国家卫生系统建筑维护工程积压量超过30亿英镑。二是传统采购模式的时间和成本严重超支。例如,一家医院项目(盖思医院)预算3600万英镑,结算时实际投入1.24亿英镑;法斯莱恩三叉戟潜艇泊位项目预算1亿英镑,结算时实际投入3.14亿英镑;苏格兰议会大厦预算4000万英镑,结算时实际投入4.31亿英镑。不少项目的工期也一拖再拖。三是公共服务效率低下。由于政府包揽、缺乏竞争,公共服务已成为“效率低、质量差”的代名词,越来越难以满足民众不断提高的服务需求,迫切需要对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思维和模式进行创新,引入社会资本,改进效率和质量。在此形势下,PPP应运而生。 二、英国推行PPP的历程:在调整中不断完善 按英国财政部《基础设施采购:创造长期价值》的定义,PPP是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协同工作、共担风险,以实施政策、提供服务和基础设施的合作。根据私营部门参与程度的不同,又可分为BOO(建设、经营和拥有)、DBFOT(设计、建设、财务、经营和转让)、DBFT(设计、建设、财务和转让)、BOT(建设、经营和转让)、OT(经营和转让)等模式。 1972 年,港英政府通过BOT方式建设红磡隧道,成为英国最早的PPP实践。此后英财政部对PPP模式进行探索,积累了一定经验。上世纪90年代以来,英国政府大力推进私人融资计划(PFI),这是英国最典型的PPP方式。在此方式下,政府与私营供应商签订长期合同,私营部门提供基础设施的设计、建筑、融资、操作和维护等“一站式”服务,政府按年度支付整体费用,以保证服务质量。英国政府要求,地方政府和各中央部委在开发公共项目时,必须首先考虑利用私人和社会资本的可能性,并将学校、医院、城市交通、垃圾处理、政府信息系统、司法和监狱等陆续纳入PFI范围。据统计,截止2013年末,英国签署的PFI项目共有725个,总资本542亿英镑,约占公共部门总投资的11%,其中665个项目处于运营阶段,涉及医疗、国防、教育、交通、环境、文体设施等领域。与传统采购方式相比,PFI项目按时和按预算完成率从30%左右提高到80%以上,质量明显提高,使用者更加满意,并得到90%以上的公共服务经理认同。 在推进PFI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不足,主要有:一是评估机制存在局限。PPP项目周期通常达20-30年,这期间技术进步、市场需求、资产价格、利率水平等都可能发生重大变化,当时比较合理的评估结果长期看可能是不恰当的。二是重视财务评估而忽视社会成本。例如,在一些PPP医疗项目中,为减少开支而缩减员工和床位,导致失业救济和社会保险支出增加,医院床位紧张;有的PPP学校项目远离市中心,学生上学极不方便,等等。三是私营部门往往凭借政府信用过度融资。这减少了自身承担的风险,但会加大项目债务负担,一旦项目面临破产威胁,最后还需要政府买单。 针对这些问题,英国对PFI进行优化,财政部于2012年推出第二代私人融资计划(PF2),政府以少量参股方式,主动参与PPP项目的建设、运营、管理,并将项目的融资限额从之前的90%降到80%,以抑制过度投机行为,推动形成风险共担、收益共享、长期稳定的公私合作关系。修改项目评估机制,提高项目透明度,扩大利益相关方如公众、服务对象的参与,以更好照顾各方关切。同时,政府和私营合作伙伴定期对合同和效率进行评审,以持续改进服务。 三、英国PPP的成功之道:制度化、标准化、程序化 英国PPP能够获得成功,是一系列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基础设施和项目管理局提出了推进PPP的“八项计划”,即整体治理框架、PPP机构、公共部门能力专长、出资和融资、管理和监督、法律政策和合同、投资和宣传、行政管理。正是由于英国注重制度建设和技术支撑,在制度化、标准化、程序化上下了很大功夫,对PPP项目的成功发挥了重要作用。 ——制度化。英国没有专门的PPP立法,但有《公共合同法》《公用事业单位合同法》《政府采购法》等通用法律来规范PPP行为。有关部门还专门出台《绿皮书:政策评审、项目规划与评估论证手册》《资金的价值评价方法》《大项目评估办法》《PFI/ PPP采购和合同管理指引》《关于公私协作的新指引:公共部门参股PF2项目的条款磋商》《PFI/ PPP金融指引》等细项规范性文件。1997年工党执政后,推动在医疗等领域制定和修改法律,使其适用于PFI模式,并修订地方法规,鼓励地方政府参与。 ——标准化。为在类似项目上保持定价及条款的一致性,减少谈判时间和成本,英国财政部于1999年7月颁布了《标准化PFI合同》第一版,明确了公共部门及私营部门风险分担的标准模式、原则、主要合同条款,保证公共部门购买到合格服务,最终达到资金价值最大化。2002年、2004年、2007 年又分别颁布了第二、第三和第四版。2012年12月,颁布《标准化PF2合同》,进一步完善内容,推出标准服务产品模板、格式化的付款机制以及PPP股东协议等。 ——程序化。在长期实践中,英国逐步形成了一套PPP项目的管理流程。大体分7个环节:(1)项目发起。通常由地方政府或中央部门在对公众需求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2)项目准备。包括相关咨询、指导、审批文件编制等,由基础设施和项目管理局、地方合作伙伴关系协会完成。(3)项目初选。由基础设施和项目管理局负责,目的是把公共资金用到最需要的领域。(4)项目初审。基础设施和项目管理局组织发起单位、有关部门、专家等论证评审,以决定是否批准该项目,对获批项目指定专员跟进监督。(5)公共采购指导和监督。由商务部负责,确保项目招标、公共采购符合欧盟和英国相关法律法规。(6)最终审批。项目完成招投标并签署合同后,需报财政部最后审核批准。(7)审计和监管。由国家审计办公室对PPP项目进行绩效审计,审计报告报送下议院,下议院据以对有关部门问责、质询或监督整改。在此基础上,有关部门会对评估办法、管理流程、合同标准等进一步修改完善,以更好指导PPP实践。 四、经验及启示 在座谈中我们感到,英国推进PPP很关注几个要害点,认为这些方面最终决定项目的成败。这给我们以重要启示。 第一,清晰的目标——公共服务节本增效。英国推进PPP的初衷,是用更少的财政资金,更有效地提供公共服务。这在客观上放大了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撬动了更多社会资本投资,但扩大投资从来不是PPP的根本目的。英国在这方面也有过教训,如布莱尔政府为大力推行PPP模式,未经充分论证就以PPP方式对伦敦地铁进行改造、升级和维护,结果项目实施不到八年就遭遇破产。 第二,必要的前提——政治承诺、竞争市场、独立司法。英国历届政府都对PPP十分支持、大力推动,提供了可靠的政治保障。在PPP模式下,服务效率和质量的提高是通过竞争实现的,因此竞争性市场十分关键,特别在项目招标、采购等环节应有充分竞争。PPP合同双方是政府和私营机构,发生纠纷时应严格按照法律和合同独立司法,否则会削弱投资者信心,导致私人投资裹足不前。 第三,专门的机构——推进PPP的动力。早期在财政部专门设立PPP处、地方伙伴关系协会,负责PPP政策制定、决策、地方政府PPP项目指导和推广等,并与私人部门合资成立英国伙伴关系公司,提供智力支持。之后,撤销PPP处,设立基础设施局,统一负责PPP政策推行,同时赋予内阁办公室大项目局对大型、复杂PPP项目的审批权。2016年初,基础设施局和内阁办公室大项目局合并为基础设施和项目管理局。正是相关机构职责清晰、分工明确、协作有力,为PPP顺利推进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第四,合适的领域——并非所有公共服务都适合PPP。英国的经验表明,能源、水务、通信等使用者付费的服务可基本由私营部门提供;国防、超大型基础设施、人力资本等领域,PPP发挥作用的空间有限;交通、防洪、垃圾处理、办公服务等较适合PPP;在教育、医疗等领域,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营可以通过PPP方式提供,但核心服务仍需由政府承担。据统计,英国PFI项目按价值衡量,25%集中在医疗领域,教育、交通、垃圾处理、办公服务分别占19%、12%、9%、7%,国防、住房、街道照明各占3%,IT基础设施和通讯、法院、监狱服务各占1%。 第五,创新的融资——多方面筹集资金。一是成立养老金投资平台,由主要的养老基金作为创始投资者,参与PPP项目。二是成立政府股权投资基金,对有关项目投资入股。三是对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由政府提供还款担保。四是鼓励欧洲投资银行等政策性银行提供优惠贷款。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财政部设立基础设施融资中心,为资金困难的项目提供临时、可退出的援助贷款,作为市场融资的补充。融资渠道多样不仅增加了资金来源,还降低了融资成本。 第六,人才支撑——尤其是合同管理人才。PPP项目的专业性、技术性很强,对发起项目的政府部门和地方政府是重大挑战。实践中,英国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通常需要专业机构支持,还会聘请、培训自己的专业人才,特别是擅长合同管理、懂市场、懂法律的人才。单纯依靠行政人员管理PPP项目,往往导致项目失败,必须慎重。 第七,多方参与——照顾各方关切。PPP项目公益性强,涉及面广,关注者众,利益相关方介入和监管是项目成功的重要保障,包括潜在服务对象、社会公众、中介组织等。英国在一些项目中的教训表明,如果缺乏利益相关方的参与和监管,私营部门往往会把部分项目成本转嫁到社会和消费者身上,最终损害社会总福利。 \r\n 第八,循序渐进——充分论证逐步拓展。英国经过前后30多年才建立起比较成熟的PPP体系。国内一些地方政府出于政绩考虑,可能要求项目抓紧上马,论证不充分,从而加大项目失败的概率。比较好的做法是,从风险低、容易吸引私人资本的项目入手,经验成熟后再扩大规模、拓展领域。 新加坡PPP详解 \r\n \r\n 新加坡政府于2003年正式引进PPP模式,授予的首个PPP合同为海水淡化项目。新加坡财政部于次年(2004年)出台了《新加坡PPP手册》,该手册就如何构建、实施和管理当地PPP项目提出了指导建议。此后,新加坡政府批准了一系列PPP项目,其中绝大部分都成功实施或正在有序推进,但也有个别项目由于种种原因被予以暂停或终止。经过十多年的实践,新加坡成功采用PPP模式进行的项目主要集中在体育设施、海水淡化及再生水、垃圾焚烧、教育设施、信息技术等领域。虽数量不多,但这些项目中的多数均获得了全球PPP领域的认可。 一、新加坡PPP政策背景 PPP概念是新加坡政府于2003年通过“最佳资源定位框架”(Best Sourcing Framework)引入。在此之前,新加坡于1997年颁布了《政府采购法》。截至目前为止,新加坡并没有颁布专门针对PPP的法律法规。在PPP方面最具影响力的政策性文件是新加坡财政部颁布的《新加坡PPP手册》。 2004年8月,新加坡财政部公布了首版《新加坡PPP手册》的草案,并对此向公众开展了近一个半月的咨询。咨询函中明确了引进PPP模式的原因、背景、他国的PPP实践经验、政府和私营方在PPP项目中的职能等。公众咨询结束后,新加坡财政部根据公众反馈对草案进行了修改和定稿,并于同年正式推出了首版《新加坡PPP手册》,对于PPP概念、结构、程序、后期管理都给出了明确指引。经过近十年的PPP实践,新加坡财政部在2012年对该手册进行了更新。 二、新加坡PPP案例说明 新加坡迄今成功实施了十几个PPP项目,大多数以DBFO(设计-建造-融资-运营)和DBO(设计-建造-运营)模式出现。单个项目的规模由几亿新加坡元到几十亿新加坡元不等。时任新加坡贸工部兼国家发展部高级政务部长李奕贤先生曾在2015年的“亚洲-新加坡基础设施圆桌会议”上提到,新加坡的发展基础是狭小的地域空间和财政的可持续性——狭小的地域空间要求新加坡从长计议、谨慎地进行城市规划;财政的可持续性意味着新加坡在基础设施方面的投资必须能直接或间接产生足够的经济回报。 在此基础上,新加坡产生了一系列在全球PPP领域均获得认可的项目。新加坡的首个PPP项目SingSpring海水淡化项目曾获得“全球水务奖(Global Water Awards)”中的“年度最佳海水淡化厂”和“EuroMoney”的“亚太区年度最佳水务交易”。2009年完成的新加坡工艺教育学院项目是亚洲第一个社会基础设施PPP项目(职业技术教育),曾获得Project Finance International (PFI)“亚太区年度最佳PPP交易”,被KPMG收录进“全球100个最有趣的基础设施项目”。2015年正式开放的新加坡体育城是迄今为止新加坡最大的PPP项目,也是世界上最大的PPP体育设施项目,建造成本达13.3亿新加坡元(折合约66.5亿人民币),项目曾获得Project Finance International(PFI)奖项和“世界建筑节”最佳未来项目奖、年度最佳体育场馆奖等。此外,新加坡和马来西亚两国政府于2016年7月签订了谅解备忘录正式启动新加坡-马来西亚高速铁路项目(“新马高铁项目”),两国政府于2016年8月正式征集拥有大型PPP基础设施项目经验的合作伙伴。若新马高铁项目顺利以PPP模式实施完成,也将在高速铁路PPP领域和多国开展PPP合作领域成为示范性项目。 此外,新加坡也曾有过失败的PPP经验。新加坡国立大学“大学城”项目,在公众咨询后确定以PPP模式实施,后来由于利益和风险持有方众多、项目进度紧张等原因,最终被政府取消PPP方案,改由政府自行修建和运营。新加坡政府对此总结出一些在PPP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反面经验和教训,比如强调政府采购实体需在PPP项目招标之前需针对行业、市场、项目做好充分的尽职调查,并提前寻求PPP项目所需的资金承诺及管理审批等,以便将PPP项目在宣布后又被中途废止的可能性降到最低。 三、新加坡PPP机构 在PPP项目的推进过程中,新加坡不同政府部门扮演了多种角色。根据项目领域而定,实施PPP项目的政府部门非常广泛(如文化社区及青年部、国防部、海关等);PPP项目中的政府合同方还包括公共服务机构(如公共事业局、国家环境局、信息发展局等);在PPP项目实施过程中,财政部下属的公共项目管理中心为政府机构提供顾问意见。 新加坡公共项目管理中心(Centre for Public ProjectManagement)是新加坡财政部下属的机构,其主要职责在于为政府机构提供有关公共项目的项目管理服务。该中心对政府项目进行评估和监督,目的在于使公共项目中的政府整体获得价值达到最大化。该中心的主要职责包括: 与其所服务的政府机构(即客户机构)一同制定项目发展计划,并就价值最大化和完善设计提供意见;与客户机构一同识别项目风险,并从项目概念阶段直至完成阶段设计一系列风险防范和减少措施;制定公共项目的最佳实践、总结项目经验教训,并编辑成册向政府机构进行发布。 四、新加坡PPP发展对中国的启示及借鉴 第一,事先充分评估采用PPP模式的必要性、进行市场测试、收集市场反馈有助于项目成功实施。新加坡政府对于可以采用PPP模式的领域和项目事先做出评估,不盲目适用PPP模式。比如,新加坡污水处理厂经过处理后的水将被送入再生水厂进一步处理生产成为再生水,一旦污水处理厂的处理不达标则会进一步影响再生水厂的运营结果,因而政府评估认为污水处理厂采用PPP模式的风险太大,至今仍坚持由政府自行运营。项目正式招标之前实施的尽职调查和市场测试使政府有机会了解行业对于PPP项目的反馈和顾虑,有助于政府重新审视项目方案并进行合理调整,既能降低公共和私营部门的招投标成本,也能为制定平衡稳健的PPP合同、顺利实施PPP项目打下基础。 第二,规范透明的采购招标过程对于PPP项目非常重要。由于建立了标准化的政府招标采购平台和程序,并有清晰的法律法规作为指引,新加坡政府的PPP项目招标更加规范、公开和透明。这既为PPP市场建立了良好的制度环境,也能确保更多有实力的私营方参与其中,实现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物有所值的最优化。公开透明的竞争环境也降低了项目的融资成本和风险溢价,使新加坡本国的基础设施和服务的成本保持在合理水平。 第三,恰当的风险分担和利润共享机制有助于PPP项目中的长期共赢。成功的PPP合作关系引导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提供方满足PPP合同中规定的要求。因此,PPP合同中的商业安排必须是双方均可接受的,政府采购实体能够实现物有所值,私营合作方也能从PPP合同中实现足够的利润。政府部门若过多的将风险转移给私营部门则会有损于物有所值的实现,因为风险溢价将最终被PPP供应商转嫁到项目中。政府采购实体与私营合作方在整个PPP合同期间还应该是彼此认可互相合作的关系(当然也有监督和管理关系),这也是确保PPP项目实现物有所值的关键之处。\r\n \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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