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近日印发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是对近年来PPP项目财政管理实践经验的总结,是对PPP项目适用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明晰,是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等政策文件的修订,进一步完善了PPP项目管理制度体系,也为今后国家PPP立法奠定了基础,将对我国PPP事业长期健康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总体看,笔者认为《暂行办法》体现了四大亮点。 一是规范社会资本选择方式,鼓励实现充分竞争。目前,各地PPP项目普遍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等方式选择社会资本;对于采用邀请招标、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容易出现内定社会资本、报价不合理等问题,应加以严格限制。为此,《暂行办法》要求优先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竞争性方式采购社会资本,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充分竞争。 二是明确资格条件和评审标准,保障社会资本平等参与。《暂行办法》要求综合考虑企业专业资质、技术能力、管理经验和财务实力等因素合理设置社会资本资格条件,综合考虑社会资本竞争者的技术方案、商务报价、融资能力等因素合理设置采购评审标准,保证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平等参与。这也将有效杜绝通过设置注册资金、所有制性质、过高保证金等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民营企业参与等做法。 三是公开项目全过程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暂行办法》要求依托政府采购平台和PPP综合信息平台,及时充分向社会公开PPP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准备、采购(含合同文本)、建设、运营、成本监测、绩效评价、预算执行等信息。PPP项目全过程信息公开透明,可以保障公众知情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约束各方不规范行为,规范PPP市场秩序。 四是纳入财政规划和预算,提高政府履约能力。《暂行办法》要求将PPP项目合同约定的政府跨年度财政支出责任纳入中期财政规划,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收支纳入预算管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开展PPP项目绩效运行监控,确保项目目标与资金支付相匹配。政府支出纳入财政规划和预算,可以有效预防地方政府债务违约,消除社会资本顾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