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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PPP伙伴选择应避免低价恶性竞争


 发布时间: 2017-05-22     

   上海市政府近日发布《本市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规范了上海推行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基本原则、基本框架和保障措施。其中强调,PPP项目要通过招标等竞争方式选择伙伴,避免低价恶性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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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见》针对上海市推广PPP模式提出了“转变职能、平等合作”“风险分担、利益共享”“依法合规、公开透明”“科学评估、公众受益”“能力论证、量力而行”“先行试点、稳步推进”等6项基本原则。同时明确,PPP模式主要适用于政府负有提供责任又适宜市场化运作的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项目。其中,在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等领域实施特许经营的项目,根据国家和市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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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见》还指出了3类不同的操作模式。一是对于具有明确的收费基础,并且使用者付费能够完全覆盖投资成本的新建经营性项目,可通过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采用建设-运营-移交、建设-拥有-运营-移交等模式推进,积极推动自然垄断行业逐步实行特许经营。二是对于使用者付费不足以覆盖投资成本、需政府补贴部分资金或资源的新建准经营性项目,可通过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加部分补贴或直接投资参股等措施,采用建设-运营-移交、建设-拥有-运营等模式推进。三是对于已建成的基础设施或已有的公共服务,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可采用委托运营、转让-运营-移交、改建-运营-移交、管理合同等模式推进。同时,鼓励在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领域开展试点,鼓励新建项目和已建成项目同步推进,鼓励PPP项目运作模式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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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伙伴选择方面,《意见》强调,PPP项目实施方案审议通过后,由行业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的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根据“公开、公平、公正、择优、高效”的原则,通过招标等竞争方式,综合评估项目合作伙伴的专业资质、技术能力、管理经验、经营能力、财务实力及信用状况等因素,择优选择诚实可信、安全可靠的合作伙伴,避免低价恶性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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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意见》还对PPP项目的实施程序、实施方案、履约责任、回报机制、价格机制、监管体系、退出机制以及保障措施等做了规范。其中提出,由行业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的单位与合作伙伴签订PPP项目合同。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增加禁止性条款,如不得承诺固定回报及政府托底等。社会资本通过使用者付费和必要的政府补贴等获得合理投资回报。回报机制遵循收益合理共享、风险合理分担,切实考虑社会资本的合理收益的原则。设计合同条款时,要明确退出安排、应急和临时接管预案等关键内容和退出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