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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启动2012年度社会代理机构专项检查


 发布时间: 2017-05-22     

  近日,北京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开展2012年北京市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京财采购〔2012〕2060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于2012年9~11月开展北京市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专项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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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了解,本次专项检查工作分为自查和重点检查两个阶段。自查范围包括2011年7月1日~2012年6月30日代理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的社会代理机构。各代理机构应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将此期间代理的每个项目分别填写一份自查项目评分表,汇总后填写自查项目得分总表,并提交自查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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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查情况报告涉及总体情况和项目代理情况。总体情况包括政府采购代理资格情况,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情况,营业场所、开标场所及电子监控等办公设备、设施情况,近三年内受到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情况,人员配备情况等;项目代理情况则是对照自查项目评分表,提出项目代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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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后,北京市财政局将按照不低于15%的比例开展重点检查,时间为今年10~11月。接受重点检查的代理机构包括以下几类:承担该市重大项目、政府办实事项目、大额专项资金项目数量较多、金额较大的代理机构;被有效投诉的代理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总金额较大的代理机构;对自查工作不够重视的代理机构,如不按时上报自查情况材料、自查材料内容不完整、填写的数字不真实不准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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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另外要求,各单位应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本次专项检查工作,并在2012年9月14日前用A4纸打印自查情况报告,并加盖公章后提交北京市财政局。(京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