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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机构发现问题应报告监管部门


 发布时间: 2017-05-22     

案例回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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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受采购人委托,今年6月,某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了一家具项目的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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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7月4日,评审结果公布后,第二中标候选供应商E公司提出质疑:“此次采购中,我公司提供了完整的资质证明,采购报价也是最低的,为何屈居第二,V公司提交过期的资质证明,怎么还排在第一名。政府采购的公平性、公正性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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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收到E公司的质疑函后,采购代理机构查看了V公司的投标文件。在投标文件中,采购代理机构发现E公司反映的情况属实。随后便向当地财政部门提出,取消第一中标候选供应商的中标资格,顺延第二中标候选供应商为中标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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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这一结果公布后,第一中标候选供应商也提出了质疑,此次采购有人在泄密,否则,第二中标候选供应商怎么可能知道我们提供的是过期的资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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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专家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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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此次采购,或许会有人说,V公司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怎么还好意思提出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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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但在本案例中,V公司是有权对采购活动中的泄密问题进行质疑的。而对于采购代理机构来说,则可以根据其合法权益未受到损害而作出不予受理的处理决定。因为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过程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提出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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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法律顾问沈德能律师表示,如果从商业秘密的角度看,则资质证书不属于商业秘密。供应商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资质证书是公开的,是可以通过有关部门查询的。此外,参与项目的相关人员知道供应商提供过期资质证明谋取中标后的正确处理措施是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由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而不是私下去和单一的供应商讲。这样做有失职的嫌疑,对自身的保护非常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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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法规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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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招标投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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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第七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r\n  
\r\n  (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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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n  
\r\n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r\n  
\r\n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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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r\n  
\r\n  第六十九条 招标采购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r\n  
\r\n  (一)与投标人恶意串通的;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标底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