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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市两级共同负责考核代理机构


 发布时间: 2017-05-22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行为,提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日前,山东省财政厅正式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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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其实早在2008年,山东省就实施了《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管理办法》。但近年来,伴随着政府采购规模的大幅增长,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已达到323家,其中甲级105家,乙级218家。面对监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了更好地引导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依法采购、规范采购、高效采购,我们决定出台新的《办法》。”山东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处长刘仁民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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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刘仁民表示,与2008年的“管理办法”相比,《办法》仅考核内容一项就包括营业场所、内部管理、队伍建设、制度执行、采购文件、信息公告、专家使用、持证上岗、采购业绩、采购效率、质疑投诉、信息报送、廉洁自律等13个方面。另外,《办法》坚持考核与检查相结合,通过考核对代理机构队伍建设和执业水平等情况进行评价,通过检查对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考核工作由省、市两级财政部门共同负责组织实施,市级财政部门通过现场核查和书面审查相结合的方式,写出书面考核报告报送省财政厅,由后者进行抽查并统一计算考核分数,确定代理机构考核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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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刘仁民说,考核结果将作为采购人选择使用代理机构的主要依据,山东全省各级采购人应优先使用考核“优秀”的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不得使用考核“不合格”的代理机构。此外,考核中发现代理机构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暂停或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资格。(作者:见习记者 鲁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