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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违规社会代理机构将强制接受整改学习


 发布时间: 2017-05-22     

  今后,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政府采购代理活动的代理机构每年将接受两类考核,一类是日常考核,由各级财政部门主持,另一类为年终考核,由江西省财政厅统一组织进行。在各类考核中不合格的代理机构将被强制接受确定期限的整改学习。不仅如此,外省进驻江西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必须满足人员数量的下限要求:甲级代理机构进驻需20人(含20人)以上,乙级代理机构进驻需8人(含8人)以上,获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证书人员甲级须占全部人员60%,乙级须占全部人员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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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继今年上半年密集出台针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系列规范之后,7月上旬,江西省财政厅又连发两项通知,一个是修订了《江西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另一个则是发布了崭新的《江西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管理办法》。至此,江西省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拥有了包括行为规范、程序规范、考核规范等的全套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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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在61号令基础上再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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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每一家外省进驻江西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备案时,须向江西省财政厅提供以下材料:进驻江西省行政区域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备案告知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副本、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向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申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时的申报材料……这是新修订的《江西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的规定。据江西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江西采购办”)有关负责人介绍,此规定是为了防止个别在外省注册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混入江西政府采购代理市场,无资格或违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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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我们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61号)的基础上对相关条款作了进一步细化,文件中的相关规定普遍较为严格,出发点是促使江西省的政府采购代理市场更加规范有序。”该负责人向《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介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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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据了解,新修订的《江西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不乏“外省注册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向江西省财政厅承诺进驻江西省的机构不属出借、出租、转让资格性质,违反此规定同意接受处罚”这类的严格规定。在细化方面,江西省财政厅甚至规范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统一使用的印章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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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整改学习成考核违规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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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考核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这项工作各省都在做。刚刚出台的《江西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管理办法》更是从头到尾都遵循了更为严格的宗旨,坚持让每年的两类考核行为落到实处,不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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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据《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了解,根据江西省财政厅的规定,针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的内容包括执行《政府采购法》等规章制度情况、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执行情况、机构自身建章立制和执行情况、队伍建设情况、业务规模及效益情况、服务质量情况等14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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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与其他省份不同的是,江西省财政厅此次在新规范中将确定期限的整改引入考核违规的处罚措施之中。《江西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管理办法》规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协议发生两次的,整改学习1个月,发生3次以上(包括3次)的,整改学习3个月;将非国家规定的强制性资质条件或者非强制性认证作为资格条件,以及将项目业绩或者案例作为资格条件出现2次的,整改学习6个月;未经财政部门批准擅自采购进口产品的,采购活动无效,发生1次整改学习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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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据江西采购办相关工作人员介绍,他们一直认为,针对违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处罚不是目的,深刻认识违规行为的危害并保证日后的规范操作才是考核追求的目标。将强制整改学习引入考核之中,能较好地实现这一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