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请教专家:一个建设工程招标,专家评审时未发现,被选中公示的前三名的预选中标人,公示期间,建设单位审阅投标文件发现,第一名的投标报价最低,但其开标时的投标总报价额和清单项目的合价总和、以各清单项目的单价换算总计后的总价有矛盾。开标时的投标总报价低,但投标文件中的清单项目的合价总和、以各清单项目的单价换算总计后的总价均高,此价不能接受。请问,如何处理?怀疑可能投标人临时修改了总报价,没有对清单项目进行相应调整而至。或一旦接受其,投标人是否以此为由要求调整价款?请教。 \r\n 答:一般情况下,对投标报价和清单分部分项合价、单价等算术错误,在招标文件的《投标人须知》中均有详细的规定。但是你在提出的问题中,在你们的《招标文件》中未提及是如何规定的。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时修正的原则是:(1)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2)单价与工程量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修改单价。因此我依据上述原则,谈一些对你提出问题的看法: \r\n \r\n 1、在你的问题中提到“开标时投标总价”的提法不准确,一般情况下开标时宣读的投标报价是指投标人在投标函中的文字投标价格。如果“开标时投标总价”与投标函中的文字投标价格不一致时,应以投标函文字投标价格为准,不能以宣读的“开标时投标总价”为准,因为不能把开标主持人唱标的错误,要由投标人承担。 \r\n \r\n 2、如果“开标时投标总价”就是投标函中的文字投标价格时,投标函文字的投标价格为准,修正所有的投标价格。 \r\n \r\n 3、投标函中的文字投标价格与清单项目的合价总和、以各清单项目的单价换算总计后的总价有矛盾。都得用投标函文字数额修正所有的投标报价的数额。方法是用百分比折算。在评标过程中应通过与投标人书面方式澄清的办法确认,并按投标函的文字数额修正之。如投标人接受,就依此评标。若该投标人中标时也依此文字数额签订合同;如果投标人不同意以投标函文字为准修正时,招标人有权按无效标处理该投标。 \r\n \r\n 4、如果清单项目的合价总和、以各清单项目的单价换算总计后的总价均高于投标函文字部分的投标价格时,通过书面澄清确认后,对投标人是有约束力的。所以不会出现投标人以高价要求调整价格。本人拙见,仅供参考。唐广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