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有一个招标项目,如果合同中规定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不予考虑。但是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了工程变更,变更内容为混凝土挡土墙变长,但是由于变更的时间与投标的时间相差较远,那么变更项目的单价是否可按照变更工作时的物价水平重新计算?但是在计算时是否应参照合同中相应费率?如果单价调整的话,加长的部分按新的单价,原合同的工程量部分按原合同单价可否?请您指教 \r\n 答: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时,应该对变更后的项目重新定价。合同中规定物价波动时不予进行价格调整,这只能是指未变更的项目。 \r\n \r\n 因此只要延长后的挡土墙未超过原工期,可以按照你的思路进行价格调整。即原部分挡土墙按原材料价格结算(不做调价计算)延长部分按新物价水平进行调价!如果整个挡土墙均已经在原工期以外实施时,就必须全部给与物价波动调整!本人拙见,仅供参考。唐广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