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唐老师,您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月1日已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了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几种情况,其中(二 )“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请问唐老师如何理解?有以下两个问题: \r\n \r\n 一、某港口企业,营业执照中包含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那么该企业的港口建设工程是否就不用再进行招标了? \r\n \r\n 二、如果该港口企业不具备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而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具备该项资质, 那么该企业的港口建设工程是否也不用再进行招标了? \r\n 答:谢谢你对我的信任!但是本人未参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编写和讨论,与你一样在发布后才开始学习。建议,本论坛编辑请参与编制《条例》的专家给予权威性答复为宜!由于你点了我的名,因此只能将我对字面的理解表述以及我在招标投标协会《网上论坛》解答类似问题,发表如下: \r\n \r\n 虽然甲乙公司是同一法人代表,乙公司又是甲公司的全资公司,但是毕竟是各自单独注册的独立的公司。所以甲公司对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工程施工项目,只能由甲公司自行实施,如果承包给乙公司,就不能称为“自行”,正如你说的是“承包”给乙公司。所以不能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将甲公司的工程建设项目“自行”由乙公司承包实施!这实质上是涉及项目实施期经济效益归属和分配的问题。 \r\n \r\n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结合你的具体问题看法如下: \r\n \r\n 1、港口企业具备建设本企业工程资格时,可以自行实施建设,允许不招标; \r\n \r\n 2、但是港口企业不具备建设本企业工程资格时,只能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承包人。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具备该项资质,也不能承建该项目的建设,因为这不是“自行”而是承包。唐广庆于20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