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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新招标及招标代理企业营业范围的问题


 发布时间: 2017-05-22     

  问:1、关于重新招标的问题:在一个项目中有很多标段,在第一次公告报名截止后,有些标段报名的投标人不足三家,在发布重新招标公告的时候能否对整个项目的所有标段进行重新招标?假设只对不足三家的标段进行重新招标,满足三家的标段推迟到与重新招标的标段同一时间进行开标,若第一次报名时满足三家、但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标段能否进行开标和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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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2、关于招标代理企业经营范围的问题:招标代理企业经营范围具体是什么,包括哪些内容,有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只有招标代理资质没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在招标代理全过程委托业务中,能否进行工程量清单和(或)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假设是单独委托的工程量清单和(或)招标控制价编制的业务,只有招标代理资质没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能否承接?有哪些法律法规对此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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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1、关于重新招标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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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首先应说明的是,《招标投标法》及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均未有规定报名的程序。无需做这样的规定,因为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后,潜在的投标人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就已经意味着报了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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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就你提出的问题看法是:(1)有些标段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不足三家时,应该只对该部分重新招标。但是不应简单的再重复,应找出原因修改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文件后再重新招标。以防重新招标时应是不足三家购买文件;(2)有些标段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不足三家时,对已满足三家投标的标段也可重新招标。但是对满足三家的标段应先办理终止招标程序,应首先发布终止招标的书面通知,随即退还投标文件和购买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补偿投标人为该标段投标所有的花费(包括投标保证金的利息)!处理完毕后,才能重新招标!(3)最好采用不足三家的标段进行重新招标,满足三家的标段推迟到与重新招标的标段同一时间进行开标。但是请注意,必须对满足三家的标段的投标人发出推迟开标的书面通知。该通知必须在新确定的开标时间前15天前发出。(4)购买招标文件多于三家,但是提交文件的不足三家仍不能开标和评标,也必须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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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2、关于招标代理企业经营范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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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有招标代理资质就可以承担招标项目的全部招标业务,无需再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如果招标代理机构没有能力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与技术标准和要求等文件,就不具备招标代理资质,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主管部门就不应对其认定。《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已经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其中就有“具备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这里的招标文件就应包括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与技术标准和要求等文件。建设部令154号,2007年1月11日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有详细规定:即甲级招标代理机构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5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10人;乙级招标代理机构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3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6人;上述人员就应当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也即包括编制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与技术标准和要求等文件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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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如果只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不具有工程招标代理资质,只能编制工程概预算,是编不好具有招标性质的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等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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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结论:只由招标代理资质的企业才具有单独承担编制招标用的“工程量清单”和(或)“招标控制价”的业务。如果无能力承担,就不具备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建设主管部门就不应认定这样的“招标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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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可能与某些部门的规定不一致,只是本人拙见,仅供参考。唐广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