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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执行监管 防止超标采购


 发布时间: 2017-05-22     

  政府采购作为“阳光制度”的概念已深入人心。但随着政府采购规模的扩大,盲目采购、重复采购、超标准采购、浪费财政资金等时有发生。究其原因,政府采购是对财政资金的管理从价值形态延伸到实物形态,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采购人的花钱自由,触动了一些部门和个人的切身利益。有的采购人习惯以部门的专业性、特殊性为借口,将自己的偏爱植入采购需求中,想方设法要达到“量身定做”的目的。因此,各级政府采购部门,尤其是财政监管部门应在管好预算编制、采购计划审批的基础上,加强政府采购执行监管,防止超标准采购等不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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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严格计划审批 避免重复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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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防止重复采购,关键是要规范预算编制,把好计划审批关。预算单位要根据单位工作实际,认真编制细化采购预算,对购买性支出涉及到的采购标的和技术需求及预算金额安排等编制出具体的计划。财政部门相关处(科)室应协调配合,严格按预算编制审批采购计划,采购计划审批后及时进入年度采购计划电子信息库,作为审核下一批次或下一年度采购计划的参考。这样,可以有效防止重复采购和超标准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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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把关执行源头 引入竞争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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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有的采购人总想将对采购标的的偏爱和倾向性带入其设定的采购需求标准之中,使合法规范的政府采购程序成为掩盖超标采购的幌子。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从执行源头上把关。一是审批恰当的采购方式,公开招标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主要采购方式,具有较高的透明度和竞争性,也是我国的政府采购的采购方式之一,需要强制性推行。二是审核采购文件。采购人在提供采购需求的过程中,常让熟悉的供应商协助,供应商自然将自己的产品特点和优势体现在技术需求之中,最终编制出的采购文件,必然打上某供应商的“烙印”,形成排他性。因此,对一些重大项目以及技术复杂的项目,财政监管部门应对采购文件进行审核,如果缺乏专业人员,可以聘请相关专家和律师对招标公告、采购内容进行合法性、科学性和可行性论证。特别要加强对采购需求的审核监督,不可偏向特定供应商或特定产品,不应含有不合理的限制性条件。确保采购文件科学合理,采购过程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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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完善监管机制 共防超标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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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一是财政部门自身依法加强监督管理。《政府采购法》赋予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能,其监督管理范围主要包括对政府采购的预算管理、政府采购方式管理、政府采购执行管理、政府采购信息管理、政府采购合同管理、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只有财政部门监督管理到位,才能防止超标准采购。二是纪检监察机关加强行政纪律监督。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实施监察,属于事后监督。为了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工作的顺利开展,财政监管部门应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对采购人加强监督管理,关口前移,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防止超标采购。三是审计部门的财经纪律监督。对政府采购的监督是审计部门的一项新任务,其审计监督重点是采购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及有关财经纪律问题,监督对象是政府采购当事人。财政监管部门应指导审计部门对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的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盲目采购、重复采购、超标准采购等行为进行通报批评,对涉及的采购当事人严肃处理,杀一儆百,防止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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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坚持三公原则 加强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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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是政府采购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只有坚持公开透明,才能让社会公众对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监督,才能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公开透明就是要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现采购信息公开,评分标准公开,采购结果公开,投诉处理结果公开。财政监管部门要加大政府采购公开透明力度,逐步推行电子采购,采购项目执行中应该公开的信息必须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公布。公平竞争是指按照充分竞争的要求确定采购方式,从源头上维护公平,在充分竞争的前提下公平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对供应商一视同仁,保证其平等参加政府采购的权利。维护政府采购的公正性,是实现公平竞争的重要前提,政府采购活动应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不要人为设置歧视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干预正常的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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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提供公开透明的采购平台,交给社会进行监督。社会监督主要包括供应商的监督、新闻媒体的监督、公众的监督。政府采购具有社会公众性,财政监管部门应提高其透明度,使政府采购执行过程,特别是采购人的行为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让供应商充分发挥当事人的监督作用,监督政府采购其他当事人在采购过程中有无“暗箱操作”行为,对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违规行为,及时投诉和举报。新闻媒体主要是对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情况、招标舞弊情况、履约违约情况给予跟踪报道,进行舆论监督。让政府采购活动置于多重监督之中,确保阳光操作,防止超标采购。(作者:陈仕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