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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完善的政府采购信息化系统


 发布时间: 2017-05-22     

  采购系列谈之政采信息化(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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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一个完善的政府采购信息化系统,应当具备“全流程”和“全覆盖”等作用,真正实现相关功能模块健全、流程设计科学合理、功能强大而又易于操作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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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首先,政府采购信息化系统要明确统一的监控程序,实现阳光采购服务。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近期目标中,首当其冲的就是要尽快建立完善的招投标现场监管系统,对开标、评标、定标等环节进行电子化的实时监控管理,从而使采购现场变成一个透明的玻璃缸,保证采购活动的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和权威性,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全过程监督和全方位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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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其次,政府采购信息化系统要有完善的监管功能,实现及时预警纠错。今后一段时间,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应当将“统一监管功能,实现预警纠错”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加以优化完善。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的主管部门必须充分利用信息平台,全面实现全程监察与过程纠错相结合、数据传输与数据查询相结合、统计分析与绩效评估相结合,真正做到由程序当值裁决,减少人工操作甚至人为干预行为的发生。惟有依托信息化手段才能实现统一高效的监管功能,未来政府采购信息化的监管才能实现动态预警纠错和实时过程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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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再次,政府采购信息化系统应该能对数据进行分析处理,实现绩效评估功能。目前,各地政府采购信息化系统中的数据分析系统虽然已经具备了统计、分析模块等基本功能,但远远不能满足特定政府采购项目的非常规统计分析,不能按照制度设计的预期目标和监督管理的考核规则正确反映采购活动的实时与动态过程,尤其不能实现对采购当事人违规违纪行为的数据进行统计评价,甚至不能进行横向对比和系统警告。统一数据口径是进行绩效评价的前提条件,而绩效评价首先必须统一数据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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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另外,构建统一的诚信体系是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不可或缺的重要载体。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的近期目标之一就是要加大政府采购诚信体系的建设力度,建立全国性的政府采购当事人不良记录“网上档案馆”,建成全国性的政府采购“网上曝光台”,利用政府采购信息化平台,实现全国范围内的管采信息共享共用,通过上下联动的方式,增大失信者的违法成本和失信额度,增强诚信采购的威慑力和约束力。(作者:林 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