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于2010年7月9日提交了修改出价(GPA/ACC/CHN/16),以色列对其中所作改进表示赞赏,并期待中国提交新的修改出价。在此,以色列首次对中国提出要价,期待中国能在第二份出价基础上继续改进。以色列目前仍在全面研究中国加入GPA的意义,并进行内部磋商。以色列保留就中国加入GPA进一步提出要价的权利。 \r\n \r\n 一、关于门槛价 \r\n \r\n 将门槛价降至与其他参加方可比的水平。 \r\n \r\n 二、关于中央实体(附件一) \r\n \r\n 1.涵盖所有中央政府实体。 \r\n \r\n 2.修改附件一的备注二,从而: \r\n \r\n (1)涵盖不在京的实体; \r\n \r\n (2)涵盖中央实体的所有下属或分支机构。 \r\n \r\n 3.解释附件一的备注三。 \r\n \r\n 三、关于次中央实体(附件二) \r\n \r\n 涵盖次中央政府实体(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等) \r\n \r\n 四、关于其他实体(附件三) \r\n \r\n 涵盖国有和国家控制的实体,包括但不限于公共事业领域的实体。 \r\n \r\n 五、关于服务(附件四) \r\n \r\n 扩大服务的涵盖范围。 \r\n \r\n 六、关于工程(附件五) \r\n \r\n 按照《联合国主要产品分类》(CPC),将其中第51类所列工程项目全部列入开放范围。 \r\n \r\n 七、关于总备注 \r\n \r\n 1.删除以下备注: \r\n \r\n (1) 总备注第2条第2、4、5、6款。 \r\n \r\n (2) 总备注第3、4、5、6条。 \r\n \r\n 2.关于过渡期措施,只要其合理、正当,并且时间长短明确,以色列愿意考虑具体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