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于2010年7月9日提交了修改出价(GPA/ACC/CHN/16),降低了门槛价、扩大了中央政府实体和服务项目。台湾、澎湖、金门、马祖单独关税区对这些改进表示赞赏,并在此提出要价,希望中国进一步改进出价。中国台北保留继续提出要价的权利。 \r\n \r\n 一、关于门槛价 \r\n \r\n 如果中国能将附件一至三的门槛价降至其他主要GPA参加方的水平,中国台北将非常赞赏。 \r\n \r\n 二、关于中央实体(附件一) \r\n \r\n 1.是否开放了所有的中央政府实体?有未开放的实体吗? \r\n \r\n 2.附件一备注二指明“中央政府实体”指在京的部门。可否取消该限制? \r\n \r\n 三、关于次中央实体(附件二) \r\n \r\n 附件二没有开放任何次中央实体。 \r\n \r\n 四、关于其他实体(附件三) \r\n \r\n 1.附件三只涵盖了14个实体。能否扩大开放范围? \r\n \r\n 2.中国能否将属于行政机关的实体,例如列表中第6至12个实体,移到附件一? \r\n \r\n 五、关于服务(附件四) \r\n \r\n 附件四只涵盖了很少的项目。中国能否扩大服务的开放范围? \r\n \r\n 六、关于工程(附件五) \r\n \r\n 中国能否按照《联合国主要产品分类》(CPC),将其中第51类所列工程项目全部列入开放范围?此外,特殊的工程服务,诸如航站楼,不应该被排除。 \r\n \r\n 七、关于总备注 \r\n \r\n 1.请减少总备注第2条第4款排除的领域(饮用水、电力、能源、水利、交通运输、通信、邮政领域)。此外,可以公开招标的服务项目也不应该被排除。 \r\n \r\n 2.请删除总备注第2条第5款排除支持中小企业和促进少数民族地区发展进行采购的项目。 \r\n \r\n 3.总备注第4条:关于“国家政策目标”的例外,这个概念过于模糊和宽泛,建议全部删除。 \r\n \r\n 4.总备注第5条:关于GPA第16条补偿交易条件,请列明适用的项目和相关时限。 \r\n \r\n 5.总备注第7条指明推迟履行的时期加上附件一至三过渡期共为10年。中国可否缩短推迟履行期和过渡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