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感谢中国于2010年7月9日提交了修改出价(GPA/ACC/ CHN/16)。新加坡注意到其中所作改进,并对中国的努力表示赞赏。新加坡期待中国下一份修改出价,并在此提交第二轮要价,期待中国新的改进。新加坡保留进一步要价的权利。 \r\n \r\n 一、关于中央实体(附件一) \r\n \r\n 门槛价 \r\n \r\n 1.新加坡要求将附件一货物和服务的门槛价降至13万特别提款权。 \r\n \r\n 2.新加坡要求将附件一工程的门槛价降至500万特别提款权。 \r\n \r\n 开放范围 \r\n \r\n 3.新加坡要求将开放范围扩大至所有中央政府实体,包括不在京的中央政府实体。 \r\n \r\n 二、关于次中央政府实体(附件二) \r\n \r\n 门槛价 \r\n \r\n 4.新加坡要求将附件二货物和服务的门槛价降至20万特别提款权。 \r\n \r\n 5.新加坡要求将附件二的工程门槛价降至500万特别提款权。 \r\n \r\n 关于开放范围 \r\n \r\n 6.新加坡要求将开放范围扩大至次中央政府实体。 \r\n \r\n 三、关于其他实体 \r\n \r\n 门槛价 \r\n \r\n 7.新加坡要求将附件三货物和服务的门槛价降至40万特别提款权。 \r\n \r\n 8.新加坡要求将附件三工程的门槛价降至500万特别提款权。 \r\n \r\n 四、关于服务(附件四) \r\n \r\n 9.新加坡对中国服务的开放范围表示赞赏,并要求根据根据联合国产品分类体系(CPC),开放以下类别:CPC 8672、 8673、 8674、 84、 94、 9641、 711、 712、 73、 74、 752。 \r\n \r\n 五、关于工程服务(附件五) \r\n \r\n 10.新加坡赞赏中国的工程服务开放范围,并要求将CPC51类的所有工程服务囊括在内。 \r\n \r\n 六、关于总备注 \r\n \r\n 如果中国能够删除以下条款:总备注第2条第2款、第2条第5款、第3、4、5、6条,新加坡将非常赞赏。对于合理和正当的过渡性措施,新加坡愿意考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