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观点:通过推行强制性聘任,可以强制性要求那些具有高级职称的公民参与政府采购的评审活动,同时把参与评审的情况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项目与标准之一。这样既较好地解决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来源及管理问题,也增强了评审专家的责任心。 \r\n随着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评标过程中的话语权也越来越重要,但因评审专家责任心不强出现过失或过错而导致政府采购活动被投诉或废标,以及评审专家直接参与舞弊的事件不断发生,已严重影响了政府采购的声誉,造成了极坏的影响,人们也因此怀疑政府采购的公正性。 \r\n对于评审专家的过失或过错以及徇私舞弊行为的处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虽有规定,但不便操作,特别是对于非行政监督对象的评审专家更是难以管理。在目前实际操作中,普遍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有关专家不愿意担任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存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或怕承担风险的心理;另一方面评审专家选择范围窄小,不能满足要求,很多评审专家是退休人员,知识陈旧,难以胜任。加上临时抽取的特殊性,多数评审专家在时间上不能保证要求。究其原因,在于评审专家来源及管理问题。 \r\n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来源最基本的一条为自我推荐或专家推荐,也就是自己愿意。专家本人不申请或不愿意不可强行定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这就给“招募”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设置了一个“障碍”。 \r\n对于抽取评审专家参与评标这种管理模式,笔者本来就不敢认同。其理由是:几个与采购活动不直接相关的人(评标委员会的评审专家)决定着采购结果、决定着财政的购买性支出多少、决定着中标供应商成千上万甚至过亿元的利润。在评审过程中评审专家的责任心靠什么来维系或支撑呢?爱国心?道德感?良心?纳税人权利?几百元的评审费?实事求是地讲,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市场经济情况下,这是不现实的。 \r\n由于评审专家来源有问题,再加上本身这种管理模式在设计上先天不足,导致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过失或过错以及徇私舞弊的现象不断发生。为了杜绝这种现象的发生,增强评审专家的责任感,就必须从政府采购专家的来源及管理上想办法。对此,笔者有一个设想:推行强制性聘任。 \r\n所谓强制性聘任,就是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才库中寻找,对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进行考核后聘用,凡符合《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各类人员,都必须接受聘用,并有义务和责任参与政府采购的评审活动。 \r\n这种强制性来源于作为一个具有高级职称的公民有义务、责任参加公益性的活动和参与、监督政府采购活动。我国《宪法》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政府采购使用的是财政性资金,其本质具有公益性,最终是为公众服务的。每一个公民都有义务和责任来维护、监督这种公共服务的公正性、公平性及效益性。因此,基于这一理论,强制性聘任那些具有高级职称的公民参与政府采购的评审活动是有一定道理的,可以把它列入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项目与标准之一。这样就较好地解决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来源及管理问题,也增强了评审专家的责任心。 \r\n笔者设计的具体操作和管理办法如下: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才库中,依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条件及评审需要,择优聘用,凡所聘专家必须接受聘任,不能接受聘任的应书面说明情况,并同时报本级职称管理办公室和人才办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既符合资格条件、又能参与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专家发聘书。凡接受聘任的专家有义务和责任参加政府采购的评标活动。被随机抽到而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评标活动的专家,事后应说明情况,一年内连续3次因故不能参与评标活动的,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对一年内连续3次无故拒绝评标的专家,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书面向所在单位和同级人才办及职称管理办公室汇报相关情况。同时,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每年将专家参与评标活动的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及总结,对每一名专家参与评标情况进行鉴定,然后报同级职称管理办公室和人才办,职称管理办公室和人才办将专家参与评标活动的表现纳入到专业技术人员的年度考核中。 \r\n(作者:宋军 单位:湖北省荆门市政府采购办公室) \r\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