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 许敏 \r\n2008年下半年以来,辽宁省本级开始研究对办公用电器产品开展协议供货。在办公用电器协议供货工作中几个关键性问题上,我们是这样选择的。 \r\n一是确定协议供货产品的品种。我们计划在第一期办公用电器协议供货中先确定电视机、电冰箱、外挂式空调等19个品种。同时,拟采取循序渐进的办法,在调研和运行结果的基础上逐渐扩大品种范围。 \r\n二是选择供应商。首先,在合格供应商的条件中明确要求,资本规模较大、在沈阳市内有固定销售场所并以销售电器类产品为主营业务的商业机构、其含义包括不选择电器类产品生产厂;其次,按参加投标60%的比例确定排序在前的供应商为成交商(原则上不少于3个);最后,在日常的采购活动中,由采购单位在协议供货供应商范围内自主选择。在一定的情况下,采购单位也可以在协议供货供应商范围外选择其他供应商。 \r\n三是采购限额和采购方法。我们界定:采购单位单次采购金额不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由采购单位自行在定点单位选购,采购项目超过50万元的不在协议供货范围内。这样选择主要基于采购效力与采购效益相结合方面的考虑。 \r\n四是在协议供货有效期方面。拟定有效期为一年,这样选择主要基于采购单位的采购周期性与供应商的成本、效益方面的考虑。 \r\n五是在价格优惠上。拟确定协议供货的投标产品优惠率原则上不小于3%,即该企业网站或销售终端实时价格的3%。 \r\n值得强调的是,协议供货价格形成和控制需要注意几点问题:一是省政府采购中心在网上公布的定点采购的价格(单价)或优惠率,是依据供应商报价后的价格(比率),此价格为采购最高限价;二是采购单位在最高限价的基础上,可与定点采购单位进行议价,以获得更优惠的价格;三是定点采购价格中已经包含了配套服务和有关配件的费用,采购单位无需再另外付费。 \r\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