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是指政府利用政府采购的资源优势,在满足采购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实现政府的一些经济与社会宏观调控目标。我国《政府采购法》第九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虽然我国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做了明确的规定,但从政府采购在我国的实施状况来看,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发挥还不太明显,制度优势和政策功能还没有得到充分利用和最大限度地发挥。 \r\n 我国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缺失主要表现为 \r\n 对民族产业保护不够。国货标准长期缺失,缺乏对国内企业的支持和保护。我国政府采购制度自推行以来,国货标准一直缺失。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没有具体明确的国货标准,通过政府采购保护民族产业的目标难以实现,国货政策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对采购人违规采购国外产品的行为,《政府采购法》也缺乏对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规定。2007年1月江西省高等级公路管理局路面设备招标,涉及政府采购资金约3000万元。令人意外的是,从开始报名甚至到招标结束,所有国产自主品牌生产厂商只能成为“看客”。根据该项目招标公告,此次政府采购的绝大多数路面设备必须是“洋品牌”。 \r\n 外国产品“唱主角”。我国目前通过政府采购保护民族产业的措施不够完善,导致在政府采购市场上大量充斥国外产品。目前,我国软件市场三分之二以上是国外产品,操作系统和大型应用软件约90%是微软产品;中国政府采购网相关信息表明,在中央国家机关的政府集中采购中,通过协议供货入围的18类产品中,激光打印机、投影仪、液晶显示器等产品洋品牌占有率均超过四分之三,数码复印机更是被洋货垄断。 \r\n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没有严格执行国货采购要求。我国《政府采购法》中虽然有国货优先采购的规定,但相当多的采购代理机构没有很好地贯彻执行。为了保证自身利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中有的对采购人指定国外品牌的采购言听计从;有的依据自己的喜好来选择国外品牌供应商;有的用国外品牌的数据编写标书以阻止国货进入;有的协议供货偏重于国外品牌经销商等等,这些人为因素都阻碍了国货进入政府采购市场。 \r\n 对技术创新推动力不足。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走的主要是粗放型道路,经济技术含量、尤其是自主知识产权含量严重偏低。由于中国无核心技术、产品附加值不高,多数产品(包括服务)在全球只能卖中、低价。有专家分析,由于缺乏核心技术,无处不在的贴牌生产使得大约92%的利润被国外技术、国外品牌拿走,留给我们工厂的只有8%左右。我国现在虽然已成为世界制造大国,但是对外技术依赖并没有减少,我国几乎全部的光纤制造装备、70%的数控机床、95%的医疗装备依赖进口。 \r\n 2003年1月1日《政府采购法》正式实施之后,我国在通过政府采购促进自主创新方面的作用发挥的也明显不够,未能有力促进企业和科研机构的自主创新。以在政府采购中占有较大比重的汽车购买为例,中央国家机关通过政府采购中心公开采购的汽车中,自主品牌汽车所占的比例非常低。财政部国库司2005年发布的《2004年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分析》显示,“2004年全国政府采购小汽车总规模为154.7亿元,国产品牌占有率居第一位的红旗轿车所占份额仅为2.28%。” \r\n 在促进节能和环保方面作用有限。政府部门能耗高,节能形势严峻。2004年对北京市48家市、区政府机构能源消费进行了问卷调查,结果显示,这48家政府机关的人均耗能量、人均年用水量和人均年用电量分别是北京居民的4倍、3倍和7倍。其中,政府机构的人均年用电量最高值达9402千瓦时,相当于北京居民人均488千瓦时的19倍。这些数据表明政府部门节能任务艰巨,节能潜能巨大。 \r\n 政府采购节能意识淡薄。长期以来,政府采购使用的是财政资金,盲目消费现象普遍存在。在“攀比”心理的影响下,政府机构在采购时主要考虑的是品牌、款式和价格,而不去考虑所采购的物品是否节能和环保。 \r\n 中国作为世界制造大国,高耗能、高耗材、高污染技术及其产品还占很大比重,我国企业在国际政府采购市场上经常遭到绿色壁垒和其他政府采购市场准入的排斥,一些产品由于达不到环保标准而无法进入国际市场或者无法长久立足。 \r\n 此外,虽然国家财政部和环保总局于2006年10月24日联合下发了《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采购清单》),但是《采购清单》中所包含的节能、环保产品项目较少,采购方选择余地小,远远不能满足采购需要。另外,《实施意见》缺乏对节能、环保产品的确定标准,在实际工作中缺乏可操作性,也影响了通过政府采购对节能、环保产品的选择。 \r\n 对中小企业的保护力度不够。中小企业的发展水平是衡量一个国家对中小企业的政策支持与服务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也是一个国家经济综合实力的体现。但是,我国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所占比例却微乎其微,与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极不相符。主要表现在: \r\n 从政府方面看,尽管我国出台了相关的法律鼓励支持政府采购向中小企业倾斜,但都比较宏观,缺乏可操作性。在评标时主要侧重的还是政府采购的第一目标即政府采购的经济效益因素,而对政府采购的第二政策目标即社会经济目标,几乎没有任何考虑。政府评标流程和机制对中小企业过于繁琐和苛刻,在某些方面更是变相地排斥中小企业参与。 \r\n 虽然《政府采购法》和《中小企业促进法》都一致肯定了对中小企业的优先政策,但优先政策还只处于原则性规定阶段,还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更没有具体的操作措施跟进,许多相应的配套法规还没有出台,导致现行采购制度缺少量化标准。 \r\n 此外,在政府采购的一些公告中,除了对投标企业有质量、服务等要求外,还对投标企业的注册资金作了明确限制,例如,规定注册资金或是500万元或是2000万元等等。这种对供应商资格的限制做法隐藏着对一些供应商的歧视行为,受害最大的就是中小企业。 \r\n 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缺失的原因分析 \r\n 思想认识不足。一是对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认识不足。这主要是对政府采购制度缺乏足够的认识或者存在认识的误区,把政府采购只看作是节约财政资金、预防腐败的一项制度创新,一个简单的利益再调整。认识的片面性制约了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发挥。二是对政府采购制度重视程度不够。有些部门、单位的领导对政府采购工作认识不全面,不认真按照要求和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有的单位则强调其特殊性,在采购中指定品牌、指定供应商,借用政府采购的形式实现其原有目的,这些消极行为和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政府采购工作的顺利进行,阻碍了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发挥。 \r\n 法律基础缺失。政府采购的法律基础是指与政府采购基本法相对应、相配套的法规体系。只有建立了完备的法规体系,才能提高政府采购政策的执行水平,将政府采购政策的各项功能落到实处。从目前来看,我国政府采购的法律基础并不完备。一是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实施较晚,目前虽已形成初步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但与发达国家完善的法律基础相距甚远。(在美国,与联邦政府采购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法律、法规多达4000多个);二是我国虽然已经颁布实施了《政府采购法》,但配套法规缺失。如《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至今尚未颁布,使得政府采购政策只停留于原则性的规定阶段,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规范。另外,我国目前尚未对政府采购中诸如“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内涵与外延做出具体规定,导致通过政府采购保护民族产业的政策功能的具体落实无章可循;由于缺乏节能、环保“绿色产品”的认定标准,使得政府绿色采购难以推行。(上) \r\n( 作者:干冀春 吕海平 王爱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