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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串通投标的表现形式及防范


 发布时间: 2017-05-22     

  招标投标的根本意义在于实现一家业主(招标人)对多家承包商(投标人)的一对多的竞争性市场化交易,其核心是投标人之间的价格竞争。通过投标人之间的价格竞争,业主(招标人)实现利益的最大化,承包商(投标人)实现生产力资源的最佳配置。然而,串标现象却使招标投标工作改变了其本质和应有的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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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一、何为串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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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建筑招投标市场串标行为,是指在建筑工程招投标过程中,至少是三家以上的投标企业针对建筑工程报价,通过事先约定,联合应对招标项目中的一个或若干个工程标段,采取压价或抬价等手段来串通投标报价,控制中标价格,进而达到有预谋地排斥其它投标企业,让串标企业中的其中一家企业中标所串标段工程的目的。  在串标活动中,除上述企业行为之外,还有一种现象就是招标单位与投标人之间通过相互串通来操纵招投标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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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二、串通投标罪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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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1、一个投标者与招标组织者串通。这是招标活动中常见的一种现象。在招标活动中,招标方或其个别人员,与某一投标者相互勾结,采用透露标底等非法手段;或让该企业以低价中标,再通过调整合同价款,增加变更、签证等方式,使其获利。这种方式的危害是十分巨大的。中标后,承包者不是千方百计干好工程,而是把心思放在偷工减料等歪门邪道上,致使有的工程建成之日就是大修之日,甚至是倒塌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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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2、 投标者相互串通,损害招标者利益。为避免在招标中泄露标底等行为,有些地方采用无标底招标或复合标底招标。这种做法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也给投标者串通招标提供了可乘之机。几个投标者串通一气,统一口径提高投标价格。这样,无论谁中标,几家都可以平分提高部分的差价,获取不义之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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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3、 在邀请招标活动中,暗定一家,其他人“陪标”。招标投标法颁布后,议标被取消,但邀请招标又为某些招标者串通招标提供了可乘之机。如招标者已暗定一家承包者甲,但又不敢违反法律规定不招标,就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邀请另两家实力和水平都远不如甲的承包者,或者直接由甲安排两家承包者“陪标”,使甲在评标中脱颖而出,中取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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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4、 招投标双方串通,在制定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确定评标人员等环节,制定倾向于特定投标者,排挤其他投标者的条件,增加特定投标人中标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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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5、 串通投标还有一种特殊的行为方式,即特定投标人既不与其他投标者相勾结,也不与招标者串通,而是通过其他途径找到该招标项目所在地区的行政长官或招标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利用行政干预的手段,迫使招标单位确定该特定投标人中标。这种串通行为最突出的表现就是地方保护或部门(行业)保护。这种串通的隐蔽性很强,而对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秩序冲击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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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三、串标与反串标的博弈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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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由于串标现象的危害性大,人们对之深恶痛绝,长期以来,人们尝试使用各种方法与串标现象展开了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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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1 利用行政、法律手段反串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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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各级政府和部门首先利用行政手段,与串标现象展开了至今仍在进行的博弈。在我国引入招标投标制度的早期,各级政府和部门通过下文件、出通知、行政检查、行政监督、党内监督等方法制止串标现象,收到了一定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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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2 利用技术规则反串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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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推行电子招标投标和计算机辅助评标,实现由招标——投标——评标过程的控制,招标人制作的电子标书作为电子评标系统的数据源,同时,招标人的电子标书也可由投标人标书制作系统读入,完成最后评标、定标工作。从技术上改变招投标活动中的各个环节的实现,从而消除串标的滋生条件,是扼制串标的最有效、成本最低的一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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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2.1最接近标底者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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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招投标早期,我国普遍采用最接近标底者中标的评标方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随着该办法的执行,串标者逐渐采取利用亲情、金钱、权利等种种非法手段套取标底中标的串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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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2.2 提倡最接近平均标价者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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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为了反制上述招标中活跃的串标现象,相应推出了反串标规则:公开标底或者进行无标底招标,由有效投标报价计算出平均报价,将投标价与平均报价进行对比,最接近者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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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然而,当串标者逐步适应这一规则之后,则针对性地采用通过出钱挂靠或买断多家潜在投标资格等办法,同时投出多份标书,进而左右甚至控制平均报价,谋取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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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2.3 综合评分法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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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为有效破解串标者的这种串标方式,管理者又相继推出了综合评分法,即评标时综合考察投标单位的报价、管理能力、工作业绩、装备水平、人员配备、财务状况、施工组织设计等各方面因素,按一定的规则评定打分,最后得分最高者中标。这种方法考虑全面,曾经一度促进了一些信誉好、装备先进的大企业的成长。但这种评标方法工作量较大,并造成的后果是把潜在投标人的范围进一步缩小为投标资格人,无法实现招标的真正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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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从上面不同阶段的评标办法的实施情况可以看出,不论采用何种评标办法,都不同程度上给串标现象造成可乘之机。究其原因,这些评标办法都存在一个共同点:资格预审。在招标实施过程中,资格预审将潜在投标人的信息公开化,形成了串标的信息链。如:招标代理机构采用记名方式出售招标文件,使潜在投标人的数量和身份具有确定性并公开化;采用集中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召开现场答疑会等方式为潜在投标人聚集在一起创造了条件。通过资格预审的工程项目极易产生串标,串标联盟采用内部竞标、买卖投标价格、挡标等手段来实施串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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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四、反串标的利器—--资格后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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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格后审法与资格预审法一样,在世界上也是一种广泛采用的招标方法,在中国也有其法律地位,只是目前在我国还未普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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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4.1实施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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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采用无记名方式购买招标文件,使潜在投标人的数量和身份具有不确定性;
\r\n  2)采用不集中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答疑等方式,在开标前避免潜在投标人有聚集的条件,有效割断串标的信息传递链;
\r\n  3)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把投标人的信息推迟到开标后才明朗化,有效湮没投标人身份、数量及其各种信息,消除串标所需的信息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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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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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为了确保有效地地湮投标人的信息,还要采取一系列与资格后审相配套的措施,消除一切可能产生泄漏投标人信息的环节。这些措施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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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实行不限制购买招标书以及不记名购买制度,保证潜在投标人具有不确定性;
\r\n  2)招标文件的答疑改在网上进行,所有疑问均通过互联网无记名提出,所有答复也在网上向所有人回复;
\r\n  3)不集中组织投标人现场踏勘,以阻断潜在投标人之问的信息传递途径;
\r\n  4)投标人在投标时将自己的投标书、投标保函、投标资质证明等文件全部装入投标袋,投标袋外不留任何印迹,保证投标人的信息只有在开标时才明朗化;
\r\n  5)建立健全评标专家网上抽取、电话语音通知及评标室电磁屏蔽等硬件设施,有效切断投标人与评标专家的沟通环节。这一系列措施使该方法从发售招标文件、投标答疑、踏勘现场直至专家抽取、通知、开标的实施过程中,潜在投标人之间和评标专家与潜在投标人之间始终处于一种自然地、湮没状态,从而有效地切断串标串标的信息传递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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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格后审招标法已经历了数年的理论研究和市场实践。实践证明,在目前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新型的招标方式是一种严谨、可行的招标方式,它的采用在绝大部分工程项目中有效地遏制了串标的行为,对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以及建立和谐社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作者:中国搜标网 特约作者 王天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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