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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合制度优势做好工程采购


 发布时间: 2017-05-22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 肖国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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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成立以来,有力推进了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工作又好又快发展。尤其在积极扩大工程采购规模、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的作用等方面,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进行了一些探索和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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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对公开招标起点以下的小额工程项目进行了定点采购。中央国家机关每年预算在公开招标限额以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建筑装修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等零散项目较多,这些项目虽然有不少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但由于《政府采购法》第4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再加上这些项目比较零散,在公开招标起点以下,不受属地建设管理部门施工许可的约束,各部门大多又对时间要求较急,很多单位采取直接发包或交招标公司进行采购,既不规范,成本又高。因此,采购中心于今年初开始对小额工程项目实施了定点采购,经过运行已初显成效,不仅简化和规范了操作程序,缩短了招标时间,而且降低了采购成本,扩大了采购规模。预计今年小额项目采购额将比往年增加500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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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和工程管理部门会商,采购中心还对公开招标起点以下的工程监理项目进行了定点采购,取得了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作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也具有工程招标投标的能力,面对的是群项目,在工程项目中如门窗、弱电、消防、建材等大量分包项目均可探索采用政府采购的定点方式进行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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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尝试用定点采购方式对公开招标项目进行集中预选。目前,中央国家机关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在属地建设管理部门进行交易,由于供应商报名数量较多(一般项目超过50家,有的接近百家报名),采用的是两段式招标方式:第一阶段是先进行资格预审,择优选出7家投标人;第二阶段是由7家投标人再进行正式投标,由技术经济专家择优评审出1家中标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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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资格预审方法,时间不少于2周,不管大小项目,只要超过公开招标起点,均要照此办理,耗费了大量人力物力,尤其是由于信息的严重不对称,这种大海捞针式的海选方式并不能保证最终选到的供应商是最优的。因此,对现行资格预审方法进行改进很有必要。通过调研并与工程管理部门等进行沟通,下一步采购中心将积极推动此项工作的开展,缩短招投标时间,降低招投标成本,为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提供更好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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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借鉴工程招投标统一进入有形市场进行交易的做法,建立统一的政府采购交易市场,或者和工程交易市场进行整合,明确其法律地位。首先要把交易市场办成一站式办公窗口,提供一条龙服务;其次要完善相关制度规定,包括目录内和目录外项目、集中采购机构办理的项目、招标公司办理的项目均要一律进场交易;同时还要加强硬件建设,要与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相衔接,提高透明度和工作效率,强化规范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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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自实施以来均发挥了很大作用,但由于各种原因,两法还存在诸多局限,建议取长补短,最终推动两法融合,实现国家利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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