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预算应当具备的编制原则 \r\n采购预算的“编制依据” 必须要合法合规,要能体现出而不能脱离国家在节能、环保、就业等方面的政策规定。《采购法》第一条明确规定,实施政府采购不仅是要充分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还要考虑到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等。因此,采购预算的编制不仅要考虑节约采购资金,还要考虑到国家有关宏观政策的有效实施,特别是一些节能、环境保护、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规定,必须要在采购预算编制过程中予以充分体现,否则,这些政策规定在实际采购过程中就难以贯彻落实。 \r\n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 必须要真实具体,以避免采购人随意变更、调剂采购其它项目。如果采购支出项目不够明确或具体,一方面会造成采购人无法认真执行采购预算,另一方面,又会给采购人擅自采购或调剂采购其它未经批准的商品带来借口等,从而丧失了预算的约束力。因此,为有效避免这些问题的发生,必须要求采购人在编报政府采购项目时,要在充分考虑本单位实际需求的基础上,本着从严节约、财力许可等原则和前提下,作出明确而具体的采购项目。 \r\n采购项目的“技术指标” 必须要具有规范性,不能变相“圈定”具体品牌。在实际工作中,尽管不同采购人之间的职能不尽相同,但对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一般商品而言,绝大部分供应商都可以满足其采购需求。可在采购预算的实际编制过程中,却有一些预算编制人员竟通过具体的技术指标变相为采购人“圈定”采购品牌,甚至于还编制出了非某某品牌不可的指标体系。不仅侵害了其他品牌供应商参与市场竞争的正当权利,还给将来的采购监管工作带来了麻烦和弊端。 \r\n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 必须要有竞争性,不能偏离采购项目的市场参考价太远。在实际工作中,有些预算编制人员习惯于座在办公室内下达采购项目的预算指标,而很少或根本就没有考虑到采购项目的市场行情。往往有时确定的采购预算超出了采购项目的市场参考价过多,不仅浪费了财政资金,也给采购工作的业绩考核增添了麻烦;有时确定的预算金额低于市场参考价太远,从而导致采购项目无法采购到位,进而又不得不调整预算,严重干扰了自己的采购工作秩序。 \r\n编制采购预算的科学方法 \r\n要结合采购人的职能特点,有针对性地下达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不同的部门或单位,有着各自不同的职能或业务特点,这就决定着即使他们之间的采购项目是相同的,但由于采购项目的用途有着不同的特点和要求,这样,不同的单位,即使是相同的采购项目,其配置、参数、质量档次等方面的要求也不一样,因而,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也就应该不一样,该配高档的就安排高额预算,该配置普通型的,就少安排些财政资金。而如果强行地搞所谓的“一刀切”,统一以相同的采购项目,相同的预算金额来编制采购预算,就不切乎实际,否则,只能会贻误相关部门或单位的正常工作,或就浪费财政资金。 \r\n要结合当地的财政收入状况,分析确定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一般来说,对地方财政而言,编制财政预算应当坚持以收定支、不打赤字为原则,要体现出有多少钱办多少事的预算编制要求。这样,对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的确定,就有了一个方向性的约束,在具体的预算编制过程中,就应该从严把握、控制采购项目的支出标准。如当地的财政收入丰裕,则,给采购人安排的项目采购金额可多些,采购一些高档项目,以进一步改善采购人的工作环境、提高商品的使用功能等。而如果当地的财政收入属于“吃饭”型的财政,那么,给采购人安排采购项目时,最好还是选择低档适用型的,而不能追求过高的质量档次。 \r\n要对上年度的采购实绩进行“动态”分析,有连贯性地确定新年度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一般来说,一个地区的政府采购项目在前后几个财政年度之间是不会有多大变化的,下一个财政年度的采购项目几乎以前都采购过,这样,在具体确定下一财政年度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时,就可以参照上一年度的实际采购价格情况,但必须要在此基础上进行适量的分析调整,从而确定具体的采购预算金额标准。 \r\n要结合产品价格的市场行情,比较靠实地研究确定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对采购人及其采购代理机构来说,无论预算编制人员如何编制采购预算,他们所考虑和关心的是要能使用这财政资金从市场上“买”到自己工作所需的采购项目。因此,预算金额的确定不能不考虑项目的市场价格情况,既不能高于也不低于市场价太远,否则,严重背离市场价太远的采购预算,就会丧失预算编制的目的和意义,缺乏实用价值。 \r\n要结合周边地区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确定方法,分析制定本地区的预算金额,而不能简单地照搬外地的数据。对一些本地区以前没有采购过的新项目而言,预算编制部门还可以借鉴外地采购该项目的经验做法,以使采购工作能有一个基本的参照方案和依据,而不至于“无中生有”地乱编预算。同时,将本地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与外地进行必要的交流与结合,也能使自己的部门预算编制工作能够节省大量的时间与精力,少走弯路,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从而进一步提高财政工作效率。(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