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n 随着各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评审专家管理的不断加强,专家评审费用由谁付,按何标准支付专家评审费用等实际问题日渐显现,成为制约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的新因素,迫切要求我们进一步重视和加强政府采购专家评审费用的管理。 \r\n概括起来讲,当前专家评审费用管理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三个: \r\n专家评审费用由谁支付亟待规范。财政部与监察部2003年11月17日,出台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定: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按规定获得相应评审劳务报酬”的权利,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业内对评审费用究竟由谁来支付却争议重重,相关的文件中也没有关于付费主体的只言片语。行业内对此问题的做法也比较乱。如有关媒体披露,专家付费问题目前很乱,同一地市的做法不尽相同,不同的采购代理机构,操作模式也不一样,就是同一家采购代理机构,为迎合采购人态度,也会随时调整自己的付费策略。具体讲,目前这方面主要有四种做法:由财政部门支付,政府采购中心没有经济来源,一切开支都由财政负担。如此一来,专家评审费用也就顺理成章地转由财政支付。作为专家库的管理者,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也就成了这笔费用的直接承担者。由中介机构支付,社会中介代理机构与政府采购中心不一样,中介机构是营利性组织。有卖标书,收取代理费用等经济来源,足有经济能力承担专家的评审费用。由投标人支付,一些地方,在供应商购买标书时,采购代理机构就明确告知潜在的投标人,如将来他们准备投标,就必须要在交纳“投标保证金”的同时,还须要交纳专家评审劳务费,否则,投标无效,其标书也不予评审,这样,专家的劳务报酬也就转嫁给投标人负担。由采购人支付,有些地方,将专家的服务报酬明确规定由采购人负担,在采购人向采购代理机构委托采购业务时,一并将专家评审费用交付采购代理机构,其金额的多少由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业务的工作量大小核定,在评审工作结束后,再由采购代理机构支付给所参加评审的专家评委。更为严重的是,有的既从投标人处收取,又从采购人处收取,还有的在年终结账时,再向财政部门集中报账,要求补助,种种行为滋生出了许多乱收费现象,严重影响了政府采购形象。因此,专家评审费用由谁支付的问题亟待规范。 \r\n规范的方法是统一从政府采购节约额中支付。这样,就不要向投标人收费了,就既合符2002年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的规定,又合符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的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在该《意见》中明确指出: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在实施招投标中“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采购代理费用和其他费用”。 \r\n具体支付的途径是如果财政部门对采购项目的采购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专家评审劳务费就由财政部门转账给采购代理机构,由采购代理机构支付给专家评委;如果财政部门将采购资金转给采购代理机构的,那么,专家评审劳务费就由采购代理机构直接从中支付给专家评委;而如果财政部门把采购资金转给采购人的,那么,专家评审劳务费就应由采购人转给采购代理机构,再由采购代理机构支付给专家评委。总之,无论由谁支付,专家评审劳务费的来源都应出自政府采购项目的节约额。 \r\n专家评审报酬标准亟待统一。评审专家报酬问题也是如今制约政府采购评审事业发展的一大障碍。目前,不少省市都已经实现了评审专家库共享,但由于评审报酬的差异大,很难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共享。现有的评审专家报酬,省与省之间不一样,市与市之间不一样,县与县之间也不一样。可谓是五花八门。如有的县(市)200元/天,有的县(市)100元/天,还有的县(市)300元/天,还有的县(市)一个上午给200元,超过一个上午给300元,如果评到了晚上就给500元。同一个省里,省与省之间,市与市之间也有明显的差距,在经济较发达的地区,评审专家费用相对较高。在某些省里,评审专家费用500元/天是比较正常的,而一些经济落后地区,100元/天是正常值。不仅如此,在初评费用上存在差距,在遭遇质疑投诉,需要复评时,专家享受的待遇也不尽相同。如有的专家的复评费用是参照初评时的标准付费,而有的只是吃个便饭,没有评审费可拿。 \r\n结合“省情”、“市情 ”、“县情”,对专家的评审费用区别对待,原本合情合理,也无可厚非,但这种较大的差别,却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两种不好的后果。一种后果是相互攀比,专家评委嫌评标费没有人家高,进而发牢骚、闹情绪,把情绪带到评标中,发生错评重评,不仅直接影响政府采购效率,还会引起质疑投诉等麻烦;另一种后果是经济贫困的市县常常遭遇请不动专家的尴尬。在一些经济贫困的市县,采购规模小,采购项目少,专家少,这样的“三少”市县在评审环节常常需要借助外来的力量来评标,但在评审费用上又相对拮据,使得专家根本不愿意到这些区域来。所以,专家评审报酬标准应尽快统一。从我国的实际国情看,全国执行一个统一标准,现在还不现实,也不客观。应以省为单位进行统一,要相对合理些。但在省内,也不能无论好坏,实行绝对的统一。应通过对评审专家的考核和评定,将其级别按初级、中级、高级这种类似职称的方式予以划分,级别越高,报酬越高。同一级别享受相同报酬。同时,在以省为单位进行统一的过程中,还要注意一个问题,就是标准能提高的应适当提高,因为我国现行的政府采购评审标准普遍低于其他行业评审标准,使得真正有水平的专家不愿意参加评审。另外,现行的付费标准与专家的重要地位也存在一定的不协调因素。评审专家从事和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并不仅仅局限于评审工作,还涉及后续对一些质疑投诉问题的解决,评审费用的支付应与其担负的责任成正比。 \r\n专家评审费用中的搭车现象亟待刹止。主要有两种搭车现象应立即刹止。一种现象是搭车收费,就是借支付专家评审费用为名收费,上文已经述及,无论是集中采购机构,还是社会代理采购机构,收取专家评审费本身就是错误的,就违反了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的规定,更不用说还借支付专家评审费用为名收取其他项目的费用。如有的收取接送外地专家评委的交通费、食宿费,有的还收取开标评标的服务费,说要用于开标评标的茶水和香烟招待等等,说穿了实质上是巧立名目乱收费。如此让其泛滥,不仅会严重影响政府采购的声誉,还会助长大吃大喝等不正之风,因此,必须坚决刹止这种乱收费问题。另一种现象是搭车享受,就是专家评委享受评审费,其他人员,包括采购代理机构的所有工作人员,不论参加不参加开标活动都享受,以及采购单位的经办人员,监管机构来的现场监督人员,总之,只要来的都有份,如参加开标会的公证人员等。也有的地方略有区别,专家评委每人每天200元,其他人员则每人每天150元。但不管怎么说,这种搭车享受都是十分错误的,是一种乱支滥用,乱发补助的违法违纪行为,我们要坚决予以刹止。 \r\n对于上述两种现象,在刹止上一定要动真碰硬:一是各级财政部门要立即发文,明令制止这两种现象发生;二是加大财政、审计监督检查力度,以及时发现此类问题;三是发现一起,通报一起,查处一起,并且要严格执行退赔规定,就是无论乱收费的,还是搭车享受的,都要将乱收的和不应该得的那部分退出来,同时,对相关责任人还要追究责任,该罚款的要罚款,该给予纪律处分的要给予纪律处分,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刹止上述两种现象。 \r\n(作者:易佩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