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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采做好“三篇文章”助力和谐社会建设


 发布时间: 2017-05-22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是我们党的一项重要战略任务。其基本目标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这些原则和政府采购在诸多方面都有内在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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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法制、安定有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有明确的规定,这就是民主与法制的集中体现,根本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安定有序的采购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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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正义、诚信友爱。这和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阳光原则”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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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以人为本、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一致。政府采购在实行宏观调控、救助困难群体、支持地区发展、支持“三农”发展、建立社会保障等一系列问题上都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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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在合理使用资金、提高效率效益上和我们国家发展改革的要求丝丝相接,环环相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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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春暖花开到炎炎夏日,从秋风送爽到数九寒天,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由弱到强已经经历了十几个春秋。2003年,《政府采购法》的正式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的政府采购事业迈入了全新的发展阶段,政府采购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功能作用渐行渐宽。当前,面对世界经济危机对我国经济造成的冲击,政府采购应当积极发挥其职能作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促进自主创新,加强节能环保产品和国货的采购等。应当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着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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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促进经济发展为出发点,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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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扶持欠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促进自主创新,加强环境保护、节约能源,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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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公共利益。要从维护国家政治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制定积极的政策,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发展,在政策上对这些地区给予倾斜和扶持,充分体现国家的关爱和帮助,使这些地区的人民深刻感受到社会主义大家庭的和谐友爱,从根本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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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自主创新。国务院发布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纲要》中已经提出要将政府采购作为实施促进自主创新的重要举措。通过政府采购对自主创新和自主研发产品的大力支持,将更大地激发企业自主创新和自主研发的积极性,从而提高我国的自主创新能力,增强我国企业的整体国际竞争力,立足国内市场,冲击国际市场,促进社会的全面进步和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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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中小企业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扩大社会就业、增加财政收入、改善民生、推动技术创新、扩大对外开放和保持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方面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作为政府调控经济手段之一的政府采购工作,应该更多地考虑社会全局利益,强化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识,采取科学政策措施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促进社会均衡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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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国货的采购。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由此可见,国家对我国自主品牌的自主创新产品的重视。政府采购作为执行者,就更应当理解它、重视它、信任它。建立自主创新产品认证制度,督促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自觉采购国有产品。一方面,加强预算环节控制。各级财政部门要有效督促,优先购买列入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产品,对应当购买目录内产品而不予表明或者有意规避的,在核定政府采购预算时不予审批。另一方面,严把采购环节关。集中采购机构在合法运用政府采购方式的同时,要给那些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和先机技术发展方向,具有加大市场潜力并需要重点扶持的企业一定的帮助,给自主创新产品开绿色通道,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首购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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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群众生活质量。应当对环境进行优化整治,对那些污染环境,能源浪费严重的产品必须要利用政府采购手段,限制其进入政府采购市场,逐步淘汰不环保和地能效的产品。通过政府采购的政策导向功能,积极构建环保型的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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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规范市场环境为着力点,树立诚实守信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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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无信不立”,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诚实信用是政府采购的生命,稳定可靠的政府采购信用体系是政府采购市场有效运行的基础。在我们的社会中,信用度越高,经济运行成本就越低;信用度越低,经济运行成本越高。一个诚信缺失的社会环境,不仅会失去经济发展的活力,甚至会影响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政府采购的相关人员只有始终树立诚实信用的理念和勇往直前的执行力,以规范市场环境为着力点,才能促进我国政府采购事业的健康发展,打造真正的“阳光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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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部门和采购人要率先讲诚信。“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机构,政府采购办公室和政府采购中心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的具体执行者,只有率先严格做到诚实守信,做好模范表率,才能督促和规范其他当事人的行为。采购人主要是指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代表着政府的形象,如果他们缺乏诚实信用,就会直接影响政府采购的公正性,既是对供应商权利的损害,又因为政府采购人员身份的特殊性,直接影响政府的形象。因此,作为以国家机关团体为主的采购人,在我们国家致力于创建和谐社会、诚信社会的今天,应当做诚实信用的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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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委和供应商要守诚信。评委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的最终“裁判员”,如果没有坚决立场信念,不讲诚信发生种种违规违纪行为,或者人为造成招投标活动有失公允,不但违背政府采购的“三公开、一诚信”的原则,又会严重影响政府采购的形象,成为社会不和谐因素。供应商作为政府采购的供应方,只有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才能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健康运行。反之,如果没有诚信作保证,就难免会出现恶意竞争、以次充好、围标串标、行贿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的团结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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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构建和谐社会为落脚点,建立政府采购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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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以构建和谐社会为落脚点,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监督机制和供应商投诉机制,妥善处理各种矛盾和纠纷,使政府采购始终沿着为社会服务,追求和谐统一的方向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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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监督机制。制度建设是行为之本。为使政府采购工作得以顺利运行、健康发展,必须建立科学的内部制约和外部监督机制,加强建章立制,以制度作为诚实信用实现的保障手段,约束政府采购当事人的行为。制定供应商管理办法,建立供应商不诚信资料库,加强对供应商履行诚信原则的监督。通过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职能监督和政府采购集中支付制度等相关配套措施的实施,加强对采购人履行诚信原则的监管。从而建立起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平台,促进政府采购市场健康、有序、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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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供应商投诉机制。和谐不是要取消各种差异与矛盾,不是追求“无差别境界”,而是使各种差异形成合力,形成一种良性互动。人是茶艺,正视矛盾,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由于各方当事人所占的立场不同,大家观察和思考问题的角度和方法也不会完全一致,人们的专业或职业素质水平也是千差万别等,因而对一些问题或结果经常会产生不相一致的观点和看法,进而就会产生各种各样的质疑,甚至进行投诉。针对这种情况,要正确对待,认真解决,把质疑投诉降低或减少到最低限度,最大限度满足供应商的需要。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政府采购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合法权益,财政部专门出台了《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管理办法》,对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和投诉方法、程序都做了详尽的规定,为构建和谐的政府采购获得氛围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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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队伍考核评价机制。首先,根据和谐社会建设的总体要求,努力规范政府采购队伍的职责、权力和义务,从制度层面上让他们知道干什么事、怎样干事。如果勤政廉政建设抓不好,导致由监管不严变为分散腐败,更有甚者由分散腐败变为集中腐败,政府采购的声誉就会受影响,这与和谐社会的目的是相悖的。同时,建立任期目标责任制度,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出政府采购支持经济建设的长期规划和年度目标。其次,加强培训考评管理,对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实行年度考评,及时调整不合格人员,充分听取和尊重群众意愿,民主决策政府采购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重大事项,有效推动政府采购为和谐社会构建服务,增强财政干部为民理财、科学理财、和谐理财的意识和水平,让政府采购真正成为和谐社会建设的“助力器”。再者,要加强对《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和《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加强自身“防火墙”建设,做老实人、按规定办事,依法保障政府采购活动的顺利实施,自觉抵制金钱的诱惑,维护政府采购的良好形象。对采购人员违反财经政策法规的该罚款的罚款,该处分的处分,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执法;对构成犯罪的采购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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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在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各种积极作用和各项政策功能,深化政府采购制度,使和谐的政府采购活力四射,充满生机与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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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贾建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