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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精细化管理的采购流程视角--对采购中阶段精细化管理的解读(中)


 发布时间: 2017-05-22     

采购中阶段是政府采购活动的具体实施阶段。因此,控制政府采购周期、防范政府采购中的逆向选择、串谋与勾结,应成为贯彻政府采购精细化管理理念的着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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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政府采购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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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的市场价格总是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尤其是高科技产品,一般而言,随着产品的更新换代,其价格具有不断下降的趋势。因此,如果政府采购周期过长,对于价格下降商品的采购就会出现采购价高于交货时市场价格的情况。同时,采购周期过长客观上降低了政府采购的效率,会引起人们对政府采购制度的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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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精细化管理理念,体现在控制政府采购周期中表现为3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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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提高政府采购的工作效率。以政府集中采购为例,其采购的基本程序包括: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预算、选择采购方式、签订采购合同、履行采购合同、验收、结算和采购效益评估等几个阶段。虽然每一个阶段,都要花费一定的时间,但除选择采购方式和签订采购合同的时间弹性较小外,其他阶段都可以通过提高政府采购的工作效率来压缩所需的时间。以政府采购最常用的招标采购方式为例,由于《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都有规定的招投标时限,投标期间至中标后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一般需要50天左右,这一时间很难缩减。因此,要提高政府集中采购效率,应定位于缩短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预算、履行采购合同、验收、结算等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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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标准化产品采购与供应商采购相结合。标准化产品是指产品性能稳定、规格统一、生产成本相对透明、市场价格波动小的大众化产品。采购标准化产品就意味着政府采购不应追求超前消费,避免对市场不成熟、尚处于研究开发阶段产品的采购。标准化产品因其供应商之间竞争完全、信息充分,因此,可以避免采用采购周期长的招标采购方式,而直接采用询价采购,这样可以大大节约采购时间、提高采购效率,避免由于采购周期过长而受到市场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供应商采购与传统商品采购的区别在于:供应商采购是一次招标(对供应商招标)、多次采购,采购申报、供货可分项、分批进行;而传统的商品采购是多次采购、多次招标,采购申报、招标、供货是一个不可分割的统一体系。显然,通过采购供应商的方式可以缩短采购周期,大大提高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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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灵活选择政府采购方式。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但是,公开招标却存在一些固有的缺陷,尤其是采购周期较长,从而增加了采购中不确定因素的干扰。因此,我国政府采购要适应市场的需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授予采购机构一定的灵活性,使其能根据市场的变化和政府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灵活运用各种政府采购方式,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特别是当采购机构发现每一种采购方式单独使用都有一定的缺陷时,应该允许他们把多种采购方式组合使用,以弥补各自的缺陷。在政府采购实践中,应该把政府采购的效果放在第一位,政府采购的方式或形式都是为效果服务的,不能用方式或形式来限制和影响政府采购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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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采购中的逆向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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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中的逆向选择主要表现为: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不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与了政府采购项目,或者是供应商利用信息优势提供劣质商品以谋取高额利润的败德行为。实施政府采购精细化管理,可以从两个方面防范政府采购中的逆向选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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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强化供应商提供优质品的激励机制。要保证供应商不利用信息优势从事提供劣质品的败德行为,就必须保证供应商提供优质品的收益不低于提供劣质品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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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定某中标供应商,在交付政府采购商品时面临两种选择:一是交付优质商品,但要承受边际成本(等于单位成本)c;二是交付劣质商品,则不用承受该成本(即边际成本为零)。再假定采购人在验货时并不能区分商品的优劣,只是在使用该产品的过程中才能发现商品的质量问题。如果发现采购的商品是优质品,则该供应商今后仍有资格参加政府采购的投标;如果发现采购的商品是劣质品,则该供应商永远(或限定若干年内)不得参与政府采购的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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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以上假定,供应商提供劣质品的一次性收益为pq(p为政府采购价格,q表示政府采购数量);如供应商提供优质品,则第一期的收益为(p-c)q,并且从下一期开始,还有(p-c)q(δ+δ2+δ3···),其中δ为贴现因子,且δ=1/1+r(r表示利率水平)。因此,只要pq≤q(p-c)(1+δ+δ2+δ3···),即p≥(1+r)c,供应商就有动力提供优质品,而不是提供劣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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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分析表明,只有价格p足够高,供应商才没有动力去提供劣质品。可见,政府采购中并不能一味地追求低价,而要综合权衡,避免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虽然实现了低价采购的目的,却要承受劣质品所带来的损失,最终是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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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备选库制度。上文中促使供应商提供优质品的一个重要前提是:如果供应商提供了劣质品,则永远失去参与政府采购市场的机会,该前提条件的满足就是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的备选库制度。政府采购供应商备选库制度建立以后,对于供应商而言,进入政府采购市场必须首先进入政府采购供应商备选库;对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而言,则是节约了市场搜寻的交易成本,同时,有效约束了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采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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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采购中的串谋与勾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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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工程类政府采购为例,常见的串谋与勾结主要表现为:暗箱操作、工程项目随意变更、工程建设中监管不力、违规转包分包等方面。通过政府采购精细化管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防范该类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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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开放政府采购的国内市场,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在政府采购中,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公开竞争招标往往流于形式,常常出现一些地方垄断性的建筑企业成为地方政府工程项目的承包商。也正是由于地方保护与地方垄断的双重作用,串谋与勾结成为不可避免。共同攫取的高额“租金”只能来自工程项目“偷工减料”、“以次充好”,或者延缓工期、更改内容,或者要求政府追加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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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加大惩处力度,增加政府采购方与监督管理方参与串谋的成本。采购方、监督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串谋将使政府资源的配置效率降低。从理论上讲,只要具备足够的对潜在串谋者的激励支付,即所谓的“高薪养廉”,就可以杜绝串谋的发生,但这个激励支付应不少于官员因串谋所得到的收益。如果把所有的采购方与监督方官员分为串谋倾向较大和较小的两类,对于串谋倾向较小的政府官员来说,“高薪养廉”或许能发挥作用。但对于一些串谋倾向较大的官员,政府希望通过货币的激励支付,或者说“高薪养廉”是达不到预期效果的,唯一的办法就是严防与重罚。现在的问题是,我们并不能区分政府采购中参与官员的串谋倾向大小。因此,为减少采购方与监督方参与政府采购的串谋与勾结,必须加大惩处力度,增加串谋与勾结成本。并明晰各方职责,使采购方与监督方各司其职,且“只司其职”。同时,建立政府采购的事后追究制度,形成对具有参与串谋倾向人员的震慑效果。(作者:章辉 单位:上海金融学院财政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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