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招标与投标网
欢迎访问中国招投标网!  当前时间:
推荐公告
西南大学 - 竞价公告 ...
苏州城北路(长浒大桥~娄江...
2017年度吴江区公路安全...
吴江区庙震桃南段(东方大道...
市妇幼保健院新建妇幼保健中...
苏州市吴江区玛瑙庵大桥改造...
122省道镇江丹阳段(姚庄...
南京地铁运营线路财产保险经...
苏州城北路(长浒大桥~娄江...
[评标结果公示]2017年...
2017年南京市公交专用道...
  你当前所在的位置是:首页 —> 内容页面

政府采购不仅要算“经济账”也要算“政治账”


 发布时间: 2017-05-22     

   众所周知,即使是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政治因素和经济因素也并不是互不关联或完全分离独立的,特别是对政府采购活动,因它是一种强制性采购措施,是政府行政行为的一个组成部分,因而,政府采购的实施离不开“政治”因素的约束,即,必须要讲“政治”。可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不少的采购人以及部分采购代理机构,他们在实施政府采购时,往往只考虑“经济账”,看看究竟能节约多少资金,而很少或就没有考虑“政治账”,甚至于还有不少的当事人根本就不清楚政府采购还要考虑“政治账”。对此,笔者就政府采购的“政治”议题作一浮浅的探讨,以促进采购工作更加规范合理、更加客观公正。

\r\n

政府采购为何要讲“政治”议题

\r\n

《政府采购法》中有明确要实现的“政治”目标和要求。在《政府采购法》第一条的政府采购宗旨中明确指出,实施政府采购就是“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廉政建设……”,大家从中不难发现,政府采购宗旨中的“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是一项经济要求,而要实现“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廉政建设”等目标,则不是“经济”问题,也不是能通过市场手段或经济途径所能完全实现的,而是一项更加偏向于“政治”议题的采购目标。也就是说,政府采购的目标宗旨,既有“经济”方面的,又有“政治”方面的,任何一项采购活动,都必须要同时遵守执行,并贯彻落实,这是法律规定,不能只讲究经济效益,而不顾政治目标的实现。

\r\n

抓住我国还没有正式加入《政府采购协议》的时期,保护本国利益,促进本国经济发展,应作为“政治”规定予以落实。众所周知,任何一个国家的政府采购活动,对拉动国内消费、推动国内经济结构调整、引导国内行业的经济发展等都具有无比强大的动力和影响力。不仅如此,政府采购活动对推动一个国家的科技进步、加强环境保护等也有极其强大的助推力。因此,我国必须充分利用政府采购手段搞活国内市场经济,促进我国的经济建设和发展。而一旦我国正式加入《政府采购协议》,国内的政府采购市场将同时对国外开放,国内供应商享有的各种优惠政策,外国供应商也必须同样享受,因此,我们必须要在正式加入《政府采购协议》之前,强制采购国货、加大扶持国内供应商的力度,促进其发展、壮大,增强其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能力,这就需要动用“政治”手段来落实。

\r\n

有些政府采购目标仅仅通过市场行为或经济手段是难以实现的,必须要上升到讲“政治”的高度才能落实。政府采购活动不仅涉及到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监管部门等众多当事人的职责和利益,还涉及到国家和社会的根本利益等,如,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要保护环境,要促进廉政建设,以及要保障少数民族利益等等,这些目标中有不少的是无法通过市场手段来实现的,同时,即使有些议题原来可以通过市场手段来落实,如国家利益等,有时也会滋生出复杂的矛盾或问题而使议题上升到“政治” 高度,如国际之间的贸易纠纷等问题必然会上升到外交问题,因而,还是需要通过“政治”途径来落实或解决。

\r\n

需要讲“政治”敏感性的政府采购事项

\r\n

涉及国家安全及秘密的采购事项。《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明确规定,“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法”,此项规定之所以要上升为“政治”议题,是因为实施政府采购,不仅其程序复杂、完善,如采取公开招标,必须要经过公告、发标、再等标、开标、评标、公示等环节,其间必须要经过好长的时间来运作,同时,通过政府采购,其操作程序和环节都是公开透明的,这样,如强行将使用财政资金实施的采购一律都纳入政府采购,特别是紧急采购事项,以及一些涉及国家安全的事项,稍有不慎,就会因为物资采购操作程度复杂,以及强化公开透明等因素,而延误对灾害的支援,或对国家秘密造成危害等,从而加重灾情,危及国家安全等。因而该规定必须要上升到讲“政治”的角度来执行。

\r\n

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规定。《政府采购法》第八十四条明确规定,采购人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进行的政府采购,贷款方、资金提供方与中方达成的协议对采购的具体条件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损害中国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大家从中不难看出,由于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提供的资金仍需本国政府偿还,其还款资金也只有来源于财政资金,因此,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提供的货款进行的采购,仍需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实施,即使有特殊规定,但也不得损害中国的国家利益,这是“政治”前提。同样,在《政府采购法》的第二十五条也规定,“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众所周知,由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高于一切,且与任何地区利益、部门与单位利益、个人利益等无可比拟,因此,凡涉及到国家和社会利益的,必须要上升到“政治”高度来落实和执行,更何况在实际工作中,就有一些采购人、供应商等为了自己的私利,而不惜侵害国家和社会利益,不严格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是难以全面实现政府采购目标和宗旨的。

\r\n

强制性采购国货的政策规定。在实际工作中,不少的国家都使用政府采购手段去促进和调整本国企业的发展,并将其作为采购工作的重要职能之一。即使是世界上经济最为发达的美国也是如此,理由很简单,因为政府采购所使用的都是财政资金,都是广大纳税人的血汗钱。而我国作为发展中的国家,支持和保护本国纳税人的利益,就更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一大目标和宗旨。当前,我国经济还处于金融危机的困境之中,更加没有理由大肆采购进口产品而无情地抛弃国货,更何况,《政府采购法》第十条明确规定,“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很明显,这项规定执行的结果涉及到国家利益是否能得到保障的问题,因而,这就是政府采购工作应遵循的重要政治任务或前提。

\r\n

保护环境、节约能源、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法律规定。加强环境保护,是促进人类社会与自然环境和谐发展的重要前提,一旦破坏了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不但要受到自然界的无情“惩罚”,将来要想再“恢复”其原来的自然环境时,就得付出更加高昂的代价,同时,破坏了地球环境,也给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构成了严重的威胁。因此,保护和优化自然环境,不仅人人有责,更是我们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政府采购法》第九条就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保护环境……”,而对此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如果仅仅通过市场手段来落实,其结果是很难能够严格执行到位的,甚至于有时就无法落实,不仅如此,还很容易滋生出“ 地方保护主义”行为。对此,只有将其作为“政治”议题或上升到“讲政治”的高度进行贯彻,才能得到理想的效果。同样的道理,对《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节约能源、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等法律规定,也必须要通过“政治”手段加以推动和落实,否则,其效果也是无法想象的。

\r\n

对不讲“政治觉悟”而造成不良后果的处理办法

\r\n

强行终止合同,追究赔偿责任。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采购当事人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如果发现其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并且,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这项要求必须要作为强制措施贯彻执行。

\r\n

拒付采购资金。对各种违法采购行为,包括应当采购国货而擅自采购国外进口产品的,包括为了当事人自己利益而不顾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的等等行为,其违法主体无论是采购人,还是采购代理机构等,财政部门都可以对其实施“源头”性处罚,即拒付采购资金,以惩罚各种不讲“政治”行为。

\r\n

追究监管人员的责任。政府采购操作发生了原则性问题,作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政府采购法》第八十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违反了法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n

对当事单位实施制裁。对违法乱纪的当事人可分别给予制裁,其中对采购人可处以罚款;对采购代理机构可罚款、可吊销其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对供应商参与舞弊或违法行为的,既可以罚款处罚,也可以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其营业执照。

\r\n

对直接责任人员实施处罚。在各种违法乱纪中,其责任主体应当是人为因素,处罚单位是一种方式,更重要的是要处罚负有直接责任的责任人员。对此,可以根据违法乱纪情节的轻重程度,对责任人员实施处罚,如,可根据情节的轻重分别给予经济、行政、党纪、法律、刑事等多种不同形式的处罚。  

\r\n

(作者:崔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