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设置的科学化、公开化、合法化不仅是党的十六大以来,围绕政治体制改革,加强党和政府的制度建设,特别是程序化建设而提出的一个新课题,一项新任务,同时也是政府采购工作面临的艰巨任务。 \r\n 井然有序是政府采购程序的本质 \r\n \r\n 所有事物都离不开程序,离不开对各种不同事物程序的认识、运用和调整。世界上的事物是复杂的,不同的事物有不同的程序要求。譬如要想减肥,就餐时必须先喝汤再吃饭,因为先喝汤可以给人一种饱的感觉,再吃饭自然就会少了许多,这就是程序的一种运用嘛。如果先吃饭再喝汤则越变越胖,可见吃饭的过程也需要讲程序。程序实际上是一个时空概念。一般来说它有两用,作名词时,讲的是事物运动的排列顺序,表现为一种相对静止状态;作动词时,讲的是为达到某种状态而进行的运动过程。这种过程因不同的要求而有不同的程序,比如按时间的先后(如先来后到)或按年龄的大小(如尊老爱幼)或按紧急的程度(如轻重缓急)或按数量的要求(如大小多少)等依次排列的工作或运动步骤。 \r\n \r\n 众所周知,不论是社会的活动,还是人类的思维运动,无处不存在着程序。可以这么说,人们的一切努力和奋斗都在寻求一种程序,一种适应自然、社会和人的思维运动的程序;一切成功者的表现都在于不断地克服来自自身和外部的干扰或破坏,调整各种程序,使之趋于一种整体上的和谐完美。人脑程序如果出现问题,则会出抑郁、忧虑,甚至出现轻生。可见程序设计与我们息息相关。 \r\n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目标决策、调研需求、制作标书、开标、评标、标后的质疑处理是政府采购必备的程序。 \r\n 西方谚语云:“Well begun is half done(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诚哉斯言,有了好的开端,就有了好的希望。目标决策是政府采购活动的开始,同时也政府采购能否成功的关键因素。在政府采购的决策程序中(属于采购人领导层的职责范围),它包括问题的发现、目标的确定、价值的大小、方案的拟定、评估和选择、试验实证、普遍实施等7个程序阶段,还有市场调研等一系列的决策技术内容。这样的程序要求是为了保证决策的科学性。上世纪80年代初期,不少地方就提出“三不决策”,即不认真调查研究不决策,不经过专家论证不决策,不制订两个以上的可行性方案不决策。在决策过程中增设了这个“三不 ”程序,其目的就是为了保证领导拍板的正确性,而且也可以保证老百姓参与到决策的过程中来,增强决策的民主性。这种“三不决策”决策程序是科学有效的,完全可以引入到政府采购的决策中来。 \r\n 科学化是政府采购程序的灵魂 \r\n \r\n 所谓程序的科学化,就是要求程序的设置符合客观实际的规律性,人们按此办理能够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收益。例如政府采购评标会议有它的程序。会前必须要让与会者知道:是否达成共同认识?是否知道评审的目的?是否了解评审议程?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任务是什么?会议结果怎么保密?等等。同时兼顾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在先,集体讨论、修改定论在后,定量数据在先,定性评判在后,议论纷纷在先,择善而从在后。这些规定,都是着眼于给评审工作注入科学程序,以保证评审会议的有序与高效。 \r\n \r\n 程序不科学,再高明的人也难作出正确的判断;程序不科学,看似民主的行动,也难产生有效的决策。美国学者约翰.罗尔斯在《正义论》提到的怎样做到“分粥理论”,这个例子很好的说明了程序科学的基本原理对结果科学的保证作用:一群人希望平均分粥,在没有精确的计量方法的情况下,如果没有科学的程序保证,则无论选择由谁来分粥都会有利己之嫌。而如果规定大家轮流负责分粥,且分粥的人最后拿粥这种方法,则无论多么自私的人,为了使自己所得粥不比别人少,他都会努力把粥分得尽可能均匀。因此,在政府采购评审过程中,评标打分就不能为所欲为,想怎么打分就怎么打分,必须制定有科学的打分的程序,否则就会导致评标程序和规则的不科学。政府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时,一般采用通行的100分制打分,并且要去掉一个最高分和去掉一个最低分,这样可以防止多数人的意见不被一二个人的意见所左右,才能体现出评标的科学性。 \r\n \r\n 由于程序的不科学或人们不按科学的程序去办事而带来损失和造成不好影响的事在我们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时有发生,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也同样如此。如果政府采购的程序设计不科学,越是参与性强、透明度高,其造成的不良影响面就越广;如果程序安排得不科学,越是动用了法律的力量,越有强制性的害处,因为不科学行为可以在法制的保护下大摇大摆地将人们引入歧途,例如,在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桌上,如果片面地设定谈判的次数、限定谈判的内容,就不可能获得谈判所需要的结果。因此,重视和加强程序的科学性,应该和必将促进政府采购工作向着有序高效的目标发展方向一致。 \r\n \r\n 程序设置的科学性,其一,要把握好程序制定的价值前提。所谓价值前提,说的是该项程序设定的目的、目标是什么,它是否符合我们当前的情况,包括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制。程序是为法律法规和其他一切政策服务的,设计者只有明白了该项工作的前提条件和这项程序设置所要发挥的作用,才可能设计出符合要求的程序来;其二,要把握好程序制定的事实前提。所谓事实前提,说的是制定该项程序需要的科学手段。不同的程序需要有不同的手段,不同的手段需要有不同的科学知识。设计者只有具备了一定的科学素养和业务能力,并且懂得如何运用这些知识去设计程序,程序才符合客观实际的需要。(上) \r\n(作者:刘跃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