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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变味的“标后考察”行为


 发布时间: 2017-05-22     

  《政府采购法》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其中有些条件可以在资格预审和评标环节予以判断,而有的条件仅从纸质的材料上是无法作出准备判断的,比如: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这些条件恰恰又是十分重要的。鉴于此,招标采购活动结束后,采购人往往会采取“标后考察”的方法对中标候选供应商进行实地了解,这本是一件谨慎而有益的做法,遗憾的是少数采购人借“标后考察”而恶意否决供应商的中标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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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味的“标后考察”将成恶意否决的危险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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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起重机招标项目,采购预算为600万元,共有6家投标供应商,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经过评审,合格投标为4家,得分最高的东方公司的报价也最低,排在中标候选供应商的首位。面对这样的结果,采购人愣住了,原来东方公司是“黑马”,采购人意向的供应商“屈居第二,其负责人与现场监管人员“协商”欲授意评标委员会进行“技术处理”,遭到监管人员的断然否决。采购人心有不甘,一招不成,一招又起,提出以“标后考察”名义否决东方公司,同样遭到监管人员的无情回绝,监管人员指出:定标必须以评标报告为依据,“标后考察”可以搞,但其主要目的是核实投标资料的真实性和供应商的实际履约能力和营运状况,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尊重客观事实。看到监管人员如此坚决,采购人只得悻悻然作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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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于上述案例,在招标采购活动结束后,一旦“意中人”排名靠后,少数采购人便通过资格后审和标后考察,“不遗余力”地找荐,想方设法推翻评审结论,如某电子显示屏招标项目,采购人就是用标后考察的办法否决中标供应商的中标资格。有采用拖延手法的,迟迟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或旁敲侧击让中标供应商有所领悟而自行放弃;有试图增加额外成本让供应商知难而退的,如某智能化工程招标项目,招标结束后,采购人要求中标供应商以招标价为基础再降价,并增加额外服务等,供应商一合计觉得无利可图,于是不得不放弃;有紧抓中标供应商微小失误不放的,如某网络设备招标项目,采购人早就有意向供应商,结果意向供应商未中标,采购人就不高兴了,找出种种借口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抓住供应商的并不构成实质性错误的微小文字错误不放,借以刁难中标供应商,进而恶意否决其中标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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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味的“标后考察”有违政府采购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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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中标供应商在遭遇恶意否决时很少有投诉的,不想和采购人把关系闹僵,还有些中标供应商选择无奈放弃,认为即使强行做了,也不会有好的结果,在付款、货物验收等环节上定会遇到很多麻烦,到时候骑虎难下,不但赚不了钱,还会赔本和耗费大量精力,还不如没开始就放弃的好。变味的“标后考察”实质上是一种暗箱行为,破坏了政府采购市场公平竞争的机制,推翻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们作出的公正的评标结果。一是否决了中标供应商的合法中标资格,供应商突破重围能够中标绝不是易事,采购人岂能一否了之,有理由相信位居第一的供应商绝不会善罢甘休,面对供应商的投诉甚至起诉,采购人将难以收拾。二是挑战了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严肃性,政府采购法律赋予了采购人确定中标供应商的权力,但是任何一种权力都应置于法律的监督之下运行,无条件遵守法律而不能超出法律之规定,违规确定中标供应商就是滥用权力、透支权力的表现,本身就是彻头彻尾的腐败行为,更是无视法律严肃性的违法行为。三是破坏了政府采购市场公平竞争的机制。政府采购需要公平竞争的良性机制作支撑,在公开招标过程中从资格设定、信息发布、文件出售、开标评标、中标供应商确定、合同签订等一系列全流程的工作都应体现公平竞争原则,在任何一个环节上都不能出现问题。四是推翻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们作出的公正的评标结果。评审专家们在评标过程中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在有效监督下评标委员会作出的评标报告无疑是公允的公正的,且无充分的法律及事实凭据是不可推翻的,但带有不良目的的“标后考察”往往置评标报告于不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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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和遏制变味的“标后考察”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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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健全采购工作制度。建议修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关于中标供应商确定的办法,中标供应商不由采购人确定,改成直接由评标委员会确定,维护评委会的权威性。或不修改,采购人确定中标供应商必须充分尊重评标报告的结论,并发布中标公告,同时报监管部门备案审查。取消资格后审、标后考察等招标后期的繁琐程序。对于特殊采购项目,如确实需要进行资格后审,采购人在后期资格审查和考察论证中必须以招标文件为依据,不得背离,更不得以所谓新的标准来否决刁难供应商。招标文件中应明确采购人的违约责任。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如出现不在法定时间内签订合同、无故不出具验收报告、不按时足额付款等违约情形,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证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对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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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要重点防治不良行为。凡是采购人拒绝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的,应出具文字证明材料,不能提供而一再要求废标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及时与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取得联系,组成联合工作组进行处理。如采购人出现不良行为倾向,监管部门应及时劝阻,劝阻无效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格追究直接责任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做到既对事也对人,毫不含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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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要倡导依法执行采购事务。增强采购人依法采购和供应商依法维权意识,近年来,政府采购法律法规陆续出台,各级采购部门要加大政府采购法律知识宣传普及力度,实现《政府采购法》从专业法向公共法的转变,真正让依法采购深入人心,成为广大采购人的自觉行动,真正让依法维权成为供应商的最优先的选择,特别地,当不良“标后考察”来袭时,供应商们一定要敢于、善于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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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栋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