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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应从九个方面加强政采工作(上)


 发布时间: 2017-05-22     

  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已经由试点初创阶段转向逐步完善阶段。在市县一级,尤其是在经济欠发达的市县,由于受主观及客观因素的影响,政府采购工作还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操作行为不规范,采购的范围窄、规模小,工作中的一些做法与现行法律制度、程序规定不相符合,使得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发展缓慢,工作的整体水平不高,政府采购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不明显,等等。这些问题,已经成为制约市县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发展的主要因素。当前,随着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进一步深入,政府采购工作也面临着新的形势和任务,对于市县政府采购机构来说,也面临着新的课题。在政府采购工作中如何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各项工作做的更好,不断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发展,是市县政府采购机构应该首先考虑并着力解决好的问题。依笔者之见,市县应从以下九个方面着力加强政府采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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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扩大采购范围,确保采购规模持续稳定地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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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一个地区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广度和深度,也从一个侧面反映着这个地区政府采购工作的发展状况。只有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扩大了,政府采购的规模优势才能够体现出来,政府采购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才能够显现出来。范围扩大了,规模才能上得去;规模上去了,才能节约更多的资金;资金节约的多了,才能看得到效益,这些浅显的道理,已经在多年的政府采购实践中得到证明。而在市县一级,政府采购范围偏窄、规模偏小始终是制约政府采购工作进一步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对此,市县应把扩大范围和规模作为今后一个时期政府采购工作的重中之重,把扩大采购范围和规模作为政府采购工作的主要任务,寻找政府采购工作新的突破口,实现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的新发展。一是要按照“围绕财政中心工作、服务经济发展大局”的指导思想,紧贴财政公共支出的重点开展政府采购工作。二是要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制度,逐步将政府采购预算纳入部门预算之中,加强政府采购资金预算管理,从源头上遏制自行采购现象的发生,做到“应采尽采 ”。三是要充分发挥国库集中支付以及其它财政支出管理制度对政府采购工作的促进作用,加大推进各项专款、非税收入项目实施政府采购的力度,切实从广度和深度上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四是在科学制定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扩大政府采购项目实施范围和增加采购品目的基础上,加强对政府采购目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五是充分发挥集中采购的规模优势和主导作用,凡是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采购,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规避集中采购。六是逐步将药品及医疗器械、农机具、良种补贴、新农村建设、民生等项目,以及学校、医院等单位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加强对工程项目的管理,逐步将工程项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七是重视关系群众利益的公共项目采购需求,加大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支出项目政府采购力度,注重提高采购质量和综合效益,不断提高政府采购规模占财政支出的比重、集中采购规模占政府采购规模的比重及公开招标占实际采购金额的比重,力争使市县政府采购的范围和规模有新的跨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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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规范管理,不断完善政府采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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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既是实施政府采购的基础,也是实现依法采购的需要。要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就要不断加强政府采购制度建设,规范政府采购操作行为,坚持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管人,实现政府采购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在市县一级,作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财政部门,一方面要结合实际,加强调查研究,为健全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建言献策。同时,要依据《政府采购法》及财政部出台的各类规范性文件,研究制定适合本市实际的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和操作办法,并将《政府采购法》的原则规定具体化,增强严密性和可操作性,推动政府采购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进程;还应加强诚信体系建设,规范评审专家的行为,约束采购单位的不合理要求,依法监督供应商的履约情况。另一方面要根据深化改革、全面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水平的需要,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并针对各个岗位的不同特点,制定相关人员的行为准则、工作规范、工作标准和相应的监督评价和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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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建立运转协调的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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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职能与操作职能分离,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和执行机构,分别履行管理和操作职责,这就是我们所强调的“管采分离”。而“管采分离”的关键是建立科学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市县在政府采购工作中,应在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规范管理操作的基础上,构建“管采分离”的工作机制。在这个机制中,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主要负责政策和规章制度的制定、指导和监督采购单位及集中采购机构开展工作,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加强投诉处理和检查处罚等管理性工作,不介入具体的采购交易活动。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是各级政府设立的专门从事集中采购活动的代理机构,主要职责是承担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通用项目的采购,是政府采购活动的实施主体,是主渠道的。采购单位作为采购主体,是采购项目的需求者和使用者,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各项规章制度,凡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采购,对目录中属于部门专用设备也应优先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采购;对按规定属于分散采购的项目,部门、单位也应按照法定方式和程序规范操作实施采购,并自觉接受管理机构的监管和集中采购机构的指导。监管管理和操作执行是政府采购工作的两个方面,管理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要相互理解、相互支持、相互促进、共同提高。在日常工作中,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到既不“缺位”,也不“越位”。管理机构要不断改进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水平;集中采购机构要不断加强内部管理,完善操作规程,强化制度约束,提高工作效率。在监管和执行中,形成管理有章、监督有力,操作有规、运行有序的“管采分离”工作机制,确保政府采购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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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强化依法监管,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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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监察、审计等其它有关部门是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检查职责。在市县政府采购工作中,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一是要建立政府采购综合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严格依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政府采购全过程实施监督,并对采购需求确定、采购事项审批、采购操作执行、项目评审决策、合同履行验收等环节实施重点监督,定期对部门、单位执行政府采购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查出的违纪问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二是要重视职能部门的监督,充分发挥监察、审计等职能部门的监督作用,协调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三是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及各部门相互配合的政府采购监督体系,完善财政部门综合性监督与监察、审计部门专业性监督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形成监督合力。同时,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作用,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人士、纪检监察和审计人员以及新闻工作者等参与政府采购监督活动,逐步建立“监管机构监督为主体、社会各界监督为补充”的全方位多层次政府采购监管体系,建立政府采购领域预防腐败的长效机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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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