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财库101号文”系列报道(二) \r\n 在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工作中,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占据着重要的位置。对于那些“规格及标准相对统一、品牌较多、日常采购频繁的小额零星通用类产品及服务项目”,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方式切实解决了采购效率问题。二者的推行,还在某种程度上促成了一定的规模效益。但相关各方对协议供货及定点采购关注的焦点依然还是“效率”与“价格”。《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9]101号)(以下简称“财库101号文”)也对协议供货与定点采购的相关事项提出了要求。其中,由协议供货衍生出的网上竞价采购形式成为规范的重点。 \r\n 竞价须在协议供货范围内进行 \r\n 近年来,网上竞价作为协议供货的一种补充,在全国各地被广泛应用。在中央单位,网上竞价一方面应用于协议供货范围内的商品和供应商之间,另一方面也让那些属于通用品目外、但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项目受益。可网上竞价毕竟是一新生事物,运行机制的不够成熟导致其本身蕴涵着许多不确定因素,这就为采购活动带来了一定的风险。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就曾遇到过让人费解的事例:某商品协议供货价格为1万元,采购人期望通过网上竞价取得更为优惠的价格。可是竞价之后,该商品的成交价却贵了两千元。 \r\n “网上竞价的实质就是询价采购。网络手段的运用使得这种方式看似更为科学和快捷。殊不知,由于我们的规范措施还不够、网上采购的大环境也不太成熟,导致这种方式‘多用不一定有益’。”某采购监管机构相关人员表示。 \r\n 于是,财库101号文强调,通用类项目使用网上竞价,必须在协议供货招标选择的产品型号和供应商范围内进行,超出此范围的,必须由集中采购机构另行组织采购;采购预算超过50万元的项目不得进行网上竞价,应按照其他法定方式进行采购。“这一规定解决了两方面的问题。第一,随意在协议供货范围外采购,成交的不规范系数与危险系数增高;第二,金额较大的项目仍然实行网上竞价,仅考虑价格而忽视其他采购要素。第一种情况将导致协议供货形同虚设,第二种情况则为了价格放弃了采购的综合效益。”一中央级集中采购机构相关负责人说。 \r\n “从此以后,50万元成了网上竞价‘限额标准’。”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的周明说。 \r\n 后期管理须加强 \r\n “协议供货的价格在公开招标结束之初,与同期市场平均价格相比具有非常明显的优势。”某中央单位的采购工作负责人说,“但这种状况只能维持1~2个月。” \r\n 一次招标结果执行半年乃至一年的做法让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后期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r\n 财库101号文强调:“集中采购机构要按照与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协议内容,对协议产品价格、定点服务质量、供应商执行协议情况等进行检查和监测,并淘汰考评不合格的供应商,促进供应商提高履行协议规定的质量。” \r\n 据了解,市场价格浮动速度快、幅度大的IT产品协议供货,一直备受关注。在这方面,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采取了多种措施加强协议供货商的后期管理,包括设定一些价格更新机制、监控机制,如到市场去明察暗访以及向社会公布监督热线等,取得了良好效果。但要对上万种产品都做到及时且有效的监控,难度是可想而知的。 \r\n “在现有模式下,惟有强化后期管理才是保证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质量的最有效方法。在原有的基础上,继续强化检查和监测手段,设置一些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供应商退出机制,甚至规定一些必要的惩罚措施,才能延长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保鲜期’。”某业内人士说。(作者:王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