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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推动政采工作再上新台阶


 发布时间: 2017-05-22     

  商洛市政府采购紧紧围绕“拓展范围,扩大规模”的工作主线,按照“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的工作思路,狠抓基础工作,严格实施依法采购,不断规范操作行为,积极探索经济欠发达地区开展政府采购工作的途径和方法,努力构建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财政框架要求和本地实际的政府采购制度,取得了显著成绩,为商洛经济发展做出了一定的贡献。2009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随后省政府办公厅也下发了贯彻意见,为政府采购工作指明了发展方向。商洛市政府采购中心作为政府采购的执行机构,应如何践行科学发展观,把政府采购做大做强,并在促进商洛经济快速发展中发挥作用,依笔者之见,应认真分析研究政府采购工作开展情况,查找影响政府采购工作科学发展的原因,在扩大采购规模、规范采购行为、加强协作配合、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上狠下功夫,以推动政府采购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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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采购工作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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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完整系统的政府采购规章、制度和操作程序,是政府采购实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重要保障。我市自推行政府采购制度以来,一直把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作为日常的工作一项重要内容,并随着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深化和各项工作的开展,逐步完善并出台了一系列新的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办法。十年来,共制定各类制度、办法90多项,对加强机关管理和采购业务管理,促进采购业务工作开展,规范采购合同签订及履行、项目验收、资金结算等业务运行程序起到了一定作用,为政府采购工作的健康发展提供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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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工作进一步加强。全市集中采购机构在内部建立了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相互协作的工作机制,业务实施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实行了岗位分离;在每次采购活动,都要邀请监察部门和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派员进行现场监督;同时从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社团组织及其它各界聘请了政府采购义务监督员,监督政府采购工作;积极尝试其他监督形式,确保了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正、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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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采分离”初步实现。在《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前,我市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既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又负责具体的业务采购实施。《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后,按照法律规定以及上级部门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和业务操作两项职能相分离的要求,财政部门在内部设立了政府采购管理科,作为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能;集中采购机构专门负责政府采购业务的操作执行。随着各项工作的开展,管理机构和操作机构分设,管理职能和操作职能分离,初步形成了管理机构统一监督管理、集中采购机构具体操作执行的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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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购范围和规模逐步扩大。随着政府采购工作的不断深入,纳入集中采购管理的资金项目越来越多,范围越来越大,已由最初的单一货物类采购扩大到工程类和服务类项目采购,且工程类采购的比重呈现上升趋势。政府采购资金从最初的预算内安排的为主,扩展到包括预算内、预算外资金和自筹资金在内的各种财政性资金,一些公益性强、关系民生的采购项目也纳入了政府采购范围,日渐增多的民生项目成为政府采购规模扩大中的亮点。政府采购规模保持快速增长,全市由1999年的300万元增加到2008年的49,919万元,年均增长78%,资金节约率每年均在11%左右,政府采购的规模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初步显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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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效率和质量不断提高。在实施政府采购活动中,都能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规章制度操作。制定了包括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书以及各类采购合同在内的标准文本。对各类采购项目和各类采购方式的实施,都建立了比较完善的运行规程和规范的操作模式。在业务实践中,非常重视采购工作效率和采购质量的提高,在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程序的基础上,尽量满足采购单位的需要,尽量缩短采购周期,提高工作效率,并按照政府采购制度“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采购效率更高,质量和服务更好”的要求,以最高的工作效率,最好的工作质量,最合适的价格为采购单位采购到质优价廉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最大限度地满足采购单位的各类采购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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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队伍建设不断加强,人员素质普遍提高。我市自建立和推行政府采购制度以来,始终坚持一手抓业务发展,一手抓队伍建设,政府采购队伍不断壮大,从业人员己由建立之初的不足20人,发展到现在的70多人,全部为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有11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所有政府采购从业人员都能够注重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自觉加强素质锻炼,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业务操作技能;在具体采购实践活动中,能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大胆探索,广开思路,总结提高,保证了政府采购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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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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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别单位领导重视不够,部门配合不力。有少数部门和单位领导对政府采购工作不够重视,有随意采购和违规采购的问题,还有些部门单位不履行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的职责,规避政府采购监管,甚至有意设置障碍,抵制采购程序和结果,使政府采购活动不能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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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采购范围窄,规模小,结构也不合理。我市的政府采购范围尽管在逐年扩大,但一些应该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如工程项目和一些服务项目还游离于政府采购之外,采购范围自然偏窄;2008年全市的政府采购规模虽然已经接近5亿元,但占全市当年GDP和财政支出的比例仍然很低,采购规模始终处于全省的倒数行列,增长幅度也低于全省平均水平。在结构上,仍以货物类为主,服务类比例虽然有所上升,但工程类采购比例很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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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采购预算制度尚未建立。由于我市目前还没有实行政府采购预算,单项采购基本上呈现出盲目性和无计划性,采购批次多、金额小,而且政府采购资金结算没有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支付形式多样,既影响了政府采购工作质量效率以及程序规范,又增加了政府采购工作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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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尚未理顺。目前,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操作机构虽然已经分别设立,但管理中还存在职责不清,职能混淆的问题,“越位”、“缺位”现象时有发生;在县区一级,管理和操作职能还未完全实现分离,个别县财政部门的主管领导既分管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工作,又兼任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存在着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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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政府采购电子化建设基础薄弱。受资金,技术、观念等方面因素的影响,政府采购电子化建设步伐缓慢。目前已经建成的商洛市政府采购中心网站存在着功能单一、技术落后、局限性大等问题,仅只能满足日常的采购信息发布和相关法规制度的查询,还不具备网上采购的功能。县区只能借助财政信息网发布采购信息,实现电子化政府采购更是无从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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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采购监督尚未形成合力。目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只有监察局驻财政部门的监察室和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派人对集中采购机构实施的采购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外,对于其他部门和单位是否按照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做到应采尽采,采购活动是否合法规范,无人检查也无人监督,审计部门也未将这些部门和单位执行政府采购的情况纳入日常审计范围,没有形成一个监管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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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策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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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指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2009] 3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2009]6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意见》的要求,全市各级政府都要成立政府采购委员会,将财政、审计、监察、交通、建设、农业、水利、林业、环保、国土资源、教育、卫生、国资、发展改革等部门作为成员单位,统一协调和部署政府采购工作。全市各部门、各单位都要成立政府采购工作议事机构,明确分管领导、牵头机构和工作机构以及内部监督机构,确定专人负责政府采购工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要充实和加强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力量,明确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管理作用,彻底解决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问题。纪检、监察、审计是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纪检监察部门要将各部门和单位执行政府采购情况列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的重要内容,每年要会同财政、审计部门对部门单位执行政府采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要将部门单位执行政府采购情况纳入日常审计范围,对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纪问题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其他有关部门也应切实履行好职责,共同做好政府采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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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制度建设。一是要修订和不断完善《政府采购业务运行规程》、《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管理和操作制度,使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度与实际工作需要紧密结合。同时还要依据《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出台一些新制度、新办法,解决实际工作中与法律规定不协调以及职责不明晰和操作规定不具体等问题。二是针对在政府采购工作中对违纪行为缺乏处罚依据以及处罚规定不完备、无可操作性,造成违法难究的问题,财政部门可会同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度《政府采购违法违纪处分处罚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监督管理办法》等制度,切实加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罚。三是研究制定政府采购文件编制、信息公告、项目评审、采购合同格式文本、验收付款等各环节的操作制度和规范标准,制定《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不断细化各环节的操作管理办法,全过程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四是加强“三库”建设,建立全市统一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供应商库和产品市场价格信息库,及时充实内容,逐步实现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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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实现“应采尽采”。要加大政府采购工作力度,扩大政府采购实施范围,对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要全部依法实施政府采购,确保政府采购规模持续稳定增长。对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其他收入)实施的项目,都要全部实行政府采购。对于各类专项资金,只要属于政府行为的公共项目,不论资金来源,均要纳入政府采购实施范围。要逐步将药品和医疗器械、农机具、良种补贴、新农村建设、民生工程等项目,以及学校、医院等单位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要加强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管理,逐步将工程项目全部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对于政府采购目录中属于通用类的采购项目,必须交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采购。对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采取其他方式采购。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制度,所有的政府采购信息均应在财政部门指定的采购信息公告媒体上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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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快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步伐。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相对滞后,是制约我市政府采购工作的一大瓶颈,推动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已成当务之急。当前,一是利用“金财工程”已经建成的财政骨干信息网,创建政府采购信息平台,逐步实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执行操作的网络化、信息化,打造适合我市实际的网上采购系统;二是按照全国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建设规划要求,科学制定我市电子化政府采购体系发展建设规划,以管理功能完善、交易公开透明、操作规范统一、网络安全可靠为目标,建立覆盖全市的电子化政府采购交易执行平台,实现政府采购从预算编制、审批下达到政府采购项目委托受理、方案论证、信息发布、采购文件制作、采购活动组织实施的全流程电子化操作。三是改造现有的商洛市政府采购网站,实现技术升级和更新换代,在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管机构、采购人、供应商之间搭建起一个资源共享的信息平台,逐步实现政府采购信息的网上传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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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和质量。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和财政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将政府采购项目全部编入部门预算,做好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编报的相互衔接工作,确保采购计划严格按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和数额执行。凡用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其他收入以及专项资金安排的采购项目应全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预算执行中追加安排的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事项,一律要下达政府采购预算,不得将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拨付部门、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管部门、采购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间的工作配合,通过提高监管水平和操作执行质量,改进监管方式和操作执行程序,不断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集中采购机构要提高业务技能和专业化操作水平,不断探索标准化的采购活动模式,制定科学的采购活动实施方案并依照法定方式和程序组织实施,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科学的项目技术参数和价格评价标准,改进并完善项目评审程序和评审办法。提高集中采购工作效率,在依法实施采购的基础上,尽量缩短采购操作时间,同时还要建立政府采购价格与市场价格的联动机制,实现采购价格和采购质量最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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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强采购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政府采购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技能。政府采购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技术性都很强的工作。目前从事政府采购的工作人员业务不够精湛,理论水平还不很高,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等。要解决这些问题,一是要抓人才引进,优化采购人员结构。有计划地从高校毕业生中招考补充一批专业人才,逐步改变目前采购人员中工程、法律等专业人才短缺的现状。二是要强化采购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使所有工作人员都能成为政治可靠、思想成熟、业务精湛、技术过硬的采购人员,以适应不断发展的政府采购工作需要。三是要教育职工增强服务意识,强化服务理念,明确职能和职责定位,全心全意为采购人服务,为供应商服务。要自觉处理好与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关系,做到既要尊重采购人,又要善待供应商;既要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又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尽力搞好服务,充分发挥自身的才能素养和人格魅力,增强政府采购的吸引力,提高政府采购的公信力,使社会各界信任政府采购、满意政府采购。四是加强廉政建设,要把廉政作为政府采购工作的生命线,健全管理制度,细化管理办法,创新管理手段,强化管理措施;把廉政建设的责任落实到政府采购工作中的每一个环节,落实到每一个人身上;要教育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始终保持清正廉洁本色,做到“常在河边走,就是不湿鞋”。(作者:刘建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