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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循“三个法定要求”排除政采活动非法干扰


 发布时间: 2017-05-22     

   随着《政府采购预算追加审定办法》的出台和施行及政府采购相关配套规定、制度陆续到位,遵循其“三个法定要求”显得尤其重要和迫切。主要为:《政府采购法》第六十四条对采购人选择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法定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即采购人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工作人员向其指定的供应商进行采购。那么,笔者认为采购人选择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不可超越法定权限,要切实遵循以下“三个法定要求”才是排除政府采购活动中受非法干扰(权力、意图等因素)之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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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购人要切实遵循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方式进行采购之法定要求。明确政府采购机构的采购人必须按照法定方式进行采购,并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和要求采购人指定供应商是保证政府采购实现公开、公正、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的前提和基础;按照法律规定的采购方式进行政府采购也是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维护供应商合法权益的需要;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并且明确公开招标应当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对于应当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原因)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否则,不得擅自采用;采购人在确定政府采购方式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能采用法律规定之外的任何采购方式;依法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不得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否则,属于违法行为;凡是政府采购法律规定之外的采购方式采购或者应当公开招标采购但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以外的其他采购方式的,中标、成交结果都是无效的,采购人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应当受到相应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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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购人要切实遵循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程序进行采购之法定要求。采购人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采购程序进行采购,以确保政府采购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化;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程序合法非常重要,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规范化采购,从总体上来说,有利于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和效益,保证政府采购项目的质量;但在某些情况下,对采购人来说,可能会比较繁锁,采购人往往会采取一些不适当的方法,减少政府采购程序中的某些规定环节,甚至可能不遵循规定的程序;这样,不按照规定程序办理采购事务,带来的后果是严重的,不仅损害了政府采购的公平性,而且也不利于政府采购立法宗旨的全面实现;因此,无论其出发点或者某项采购的结果如何,都是应当被严格禁止的;《政府采购法》规定了各种采购方式下的采购基本程序,如招标采购适用招标投标法规定的程序,竞争性谈判采购必须遵守成立谈判小组、制定谈判文件、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确定成交供应商等程序性规定;询价采购必须遵守成立询价小组、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确定成交供应商等程序性规定,等等;还规定了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以及对供应商履约进行验收的程序,所有这些规定,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都必须严格遵守,不得违反;如果因为违反法定程序进行采购而对中标、成交结果产生严重影响的,其中标、成交结果应当视作无效,由此给供应商造成损害的,采购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采购人及其有关责任人员也应当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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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购人要切实遵循《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向其指定供应商进行采购之非法要求。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对于非法干扰政府采购活动正常开展的任何单位和个人要坚决拿起法律武器予以拒绝和制止;对供应商而言,由于受经济利益的驱动,可能会采取各种非常手段,谋取中标或成交资格;与此同时,现实生活中往往又存在着一些拥有权势且想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单位和个人;这些单位和个人一旦与有不良企图的供应商相互勾结,就会利用手中职权非法干预政府采购活动,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工作人员向其指定的供应商进行采购;为了杜绝和遏制这种腐败(商业贿赂)现象,保证政府采购活动的健康进行,《政府采购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政府采购法》中的规定,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工作人员向其指定的供应商进行采购是非常必要的,同时也更是充分体现政府采购公开、公正、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和真正在“阳光下交易”的本色!任何单位和个人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工作人员向其指定的供应商进行采购的,采购人或者采购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反映,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也应当及时处理;《政府采购法》中明确规定对非法干扰政府采购活动正常进行和开展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予以制止和禁止;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政府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必须严格遏制和制止,并对相关责任人和违法违规者给予严厉的处罚,对情节严重或特别恶劣的,坚决移交司法机关办理。(作者:周乔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