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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中标后拒绝签约的原因及对策(上)


 发布时间: 2017-05-22     

  在政府采购中,供应商中标后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经常会遇到。笔者从事政府采购工作多年,对供应商中标后拒绝与采购人签约,已经司空见惯。前不久,在本地就曾经发生过这样的采购案例,某公司在突破重围获取的中标资格后,却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最终被取消了中标资格。虽然重新确定了中标人,但却影响了项目的正常实施,使采购项目不能按照完成,造成了不良社会印象,社会各界反响强烈。其实,回顾以前自己组织实施的一些采购项目中,此类问题确实屡见不鲜。在政府采购实践中,供应商中标后拒绝与采购人签约,这不仅影响了正常的采购工作,也使采购机构的形象受到损害。笔者认为,对供应商拒绝签约问题应予重视,要认真分析其原因和其所产生的不良后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采购工作实际和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办法,采取相应措施,杜绝这种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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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应商中标后拒绝签约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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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所以前所发生的供应商中标后却又拒绝签约采购案例来分析,供应商中标后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原因主要有:一是中标人认为合同条款中有其不能接受的某些条件。但从整个采购过程来看,合同条款应该是提前在该项目招标文件中载明的,且对众多的投标人来说都是一致的,也是公平的,不存在厚此薄彼的问题,也不存在采购人在招标结果确定后改变了合同条款和商务要求的问题,中标人拒绝签约完全是基于自身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和从自身利益出发,也是无视法律法规的表现。二是中标人认为自己的利润会受到影响。中标人在投标时,可能有草率投标的问题,或者说是采取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有意排挤其它竞争对手,搞恶性竞争,先以低价投标,投出一个超低的报价,本来就没有一个合理的利润,却寄希望于在中标后再与采购人协商中标价格或其它条款,如果用自己理想的价格和条款与采购协商且能取得一致,自己的利润能够有所保证,便能顺利签约,否则就会以种种理由而拒绝签约。三是中标人担心采购人不能按期付款。中标人对采购人支付货款的程序以及相关规定是有所了解的,但对能否按期付款却心存疑虑,担心采购人在付款时要按复杂的程序还要遵循一定的规定,如果自己按期交货而采购人却不能按期付款,自己没有办法制约,也没有办法维权,到头来会对自己的经营业绩造成影响。四是采购人一味地降低条件无形中助长了中标人不签约的行为。采购人一开始在中标人拒绝签约的行为上没有采取断然措施,似乎害怕中标人不签约而再也没有其它供应商与其签约,影响到整个采购项目的顺利完成,因而一味地对合同条件一让再让,让中标人因此便认为采购人在合同条件上还有潜力或者空间可挖,还可以在关键条款上继续作出让步,因此便步步为营,相继提出不合理条件,逼迫采购人就范。如果说采购人一开始就采取强硬态度,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所列条件与其协商合同,不降低合同条件,不给中标人任何机会,也不至于出现后面的种种变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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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原因,也暴露出采购过程中的一些突出问题,一是法规制度不健全。《政府采购法》虽然对供应商不履行义务,在中标后不签订合同行为的处罚作出了严格规定,但缺乏具体规定和相关配套细则,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操作性不强。二是一些采购当事人的法律法规意识淡漠,依法采购观念不强,对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漠然置之,或者说是对相关规定视而不见。三是采购人的原则性不强,这其中也不乏有采购人故意放纵供应商的行为,或者说是采购人中的个别经办人员与供应商相互勾结,放弃自己作为采购人应享受的权利,或者是肆意损害自身的权利。四是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不细、责任心不强。在采购开始前没有对采购项目作出充分论证分析,没有进行市场调查,没有对潜在的供应商信息进行全面了解,在采购过程中也没有对供应商的资格、资质和信誉度进行审查,致使采购过程存在着巨大的风险。五是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没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缺乏必要的诚信意识,如果真是如中标人所说的在“中标后才发现招标文件中有其难以接受的条款”,或者说是在关键条件上存在着一些“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采购人无法接受的条件,这正是他们缺乏诚信意识的表现,同时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政府采购法制建设和宣传教育上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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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标后拒绝签约行为造成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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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标人在获取中标资格后长时间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最终被取消中标资格,所造成的后果是严重的。主要有:一是中标人自身的形象受到影响。中标人在这个项目上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可能会减少或者消除自己在这个项目上即将造成的损失,比如说利润受到影响或者说没有利润甚至可能赔钱,但其自身的商业信誉可能会降低,商业形象会受到影响。采购人取消了其中标资格,招标组织机构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没收其在投标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并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使其在经济上有所损失,同时,还会将其列入供应商的不良记录,使其以后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机会有所减少或者在一至三年内失去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机会,在一定程度上,经媒体暴光,使其它采购机构和采购人对其诚信度产生怀疑,自身的商业信誉受到影响,其结果是不仅在经济上要蒙受损失,更重要的是在商业形象、商业信誉等无形资产上还要蒙受巨大损失,可以说是得不偿失。二是给其它供应商造成损失。以前曾经有个案例,某供应商中标后,却放弃了中标机会,拒绝与采购人签约,被取消了中标资格,并受到处罚。从这个案例所涉及的项目来看,整个项目分为设备供应和系统集成两大部分,系统集成商和设备供应商是分开招标的,最终中标的系统集成商和设备供应商并非一个公司,而系统集成商要等到设备供应商提供完设备后才能进行设备安装、调试和系统集成,因此其工期要依赖于设备供应商提供设备的工期,只有设备供应商按期提供了设备,系统集成商才能进行设备安装和系统集成,并按期完成整个项目。否则,是没有办法按期完成的。这个项目也正是因为这个中标人(属设备供应商)没有按期签订合同,更没有按期提供设备,致使其它设备无法正常供应,系统集成商也不能按期进行设备安装和系统集成,项目的其它部分也无法正常进行,整个项目的工期无法保证,付款期限受到影响,由此而来,系统集成商和其它设备供应商造成了很大的损失。三是采购人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从前不久所发生的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出,采购人所委托采购的项目是事关全市重点建设工程所需的关键性设备,而由于中标人不能按期签订合同,没有履行按期供货义务,致使整个工程耽误了一个多月时间,对整个工程建设项目造成了不好的影响,使国家花了不该花的钱,项目也不能按期组织验收,给其它供应商的付款期限也要拖延,造成项目迟迟不能验收交付使用,项目的社会效益不能正常发挥,进而对本市重点项目建设造成影响。四是使招标组织机构的工作业绩受到影响。由于中标人不能按期签约,给本项目的招标组织也造成了很大损失。按照惯例,无论最终结果如何,经公开招标所确定的中标单位在中标后无故撤标,没有与采购人签订合同,表明招标工作失败,没有达到预期效果,使招标组织机构也会蒙受损失,其形象也会受到影响。五是使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受到破坏。政府采购是依照法定方式和程序实施的一项特定活动,其法律依据是《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法律法规的规定是至高无上的,任何一个过程、任何一个环节,都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来办,中标后及时与采购人协商签约既是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也是供应商必须履行的义务。如果说供应商视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不顾,在中标后都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则也无从谈起,“无规则不成方圆”,如果大家都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具体规则而不顾,政府采购活动也就没有规则可言,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也会大打折扣。(上)(作者:李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