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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随意对“地方”品牌“加分”


 发布时间: 2017-05-22     

  在实际工作中,过去那种“优先”采购地方品牌的行为,因被越来越多的人们“指责和声讨”而大为收敛,现在,已很少有人再明目张胆地实施优先采购“地方”品牌了。可地方保护主义并没有因此而消失,取而代之的是,另一种变相保护地方品牌的现象又出现了,那就是以“当地”的品牌供应商在“当地”能够提供及时周到的服务等为由,而对其进行“加分”,但对外地的品牌则因其不具备地域优势而不加考虑,这就直接削弱了外地供应商的竞争力。该种现象目前大有蔓延的趋势,在一些地方已激化了不少的矛盾和纠纷问题。对此,为树立客观公正的政府采购形象,维护所有采购当事人的正当权益,笔者认为,即使是地方名牌,各地亦不能以各种理由随意对其“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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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地方品牌”随意“加分”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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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为由,对参与政府采购竞争活动的“地方品牌”直接加分。《政府采购法》第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包括┄┄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对此,不少地方的政府、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等,有的默许甚至于有的就明确要求采购人或其采购代理机构,在具体的政府采购工作中,必须要给当地供应商参与当地的政府采购活动“打开”绿灯,并要以种种理由,对当地的品牌产品给予适当的加分,以不公平的手段抬高地方产品的竞争力,达到保护地方中小企业市场利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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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落实节能或保护环境的采购政策为名,对进入“政府采购清单”中的当地产品采取“加分”采购措施。大家都知道,财政部会同国家发改委、国家环保总局等部门先后研究出台了《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等,并同时公布了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及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要求各地要在“技术、服务、性能”等指标处于“同等”的情况下,优先采购这些被列入清单中的产品。可在不少地区的实际采购操作过程中,只要这些“清单”目录中有当地产品的,就采取“加分”的措施提升进入“清单”目录中的当地产品的竞争力,即采取“加分采购”措施,而不是在有关指标处于“同等”情况下优先采购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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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 ”为由,通过“加分”的形式提高地方品牌产品的竞争力。在现实工作中,不少的地方往往就以解决本地下岗职工重新就业为借口,本着政府采购“肥水不外流”的地方保护主义思想,明确规定,对吸收下岗职工较多的企业生产的产品,或政府采购项目中凡是当地企业能够供应的产品,都限由本地企业参与投标,甚至于相关的采购信息亦不得向外界发布,如有外地供应商参与,就通过对地方品牌产品适当“加分”的方式,直接提高地方产品的竞争力,以鼓励地方产品参与竞争。这就直接排斥了外地供应商进入本地的政府采购市场,是一种标准的地方保护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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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随意对“地方”品牌“加分”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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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名牌的影响力和竞争力有其区域的局限性,寻找理由为其“加分”明显缺乏公平竞争性,很容易影响到采购项目的质量和效果。不可否认,各地都有各地的知名企业,但这些“地方名牌 ”企业,毕竟是“地方”的名牌,而不是全国的名牌。事实上,不少的地方名牌就难以走出“地方”,更无法与外地的同行企业相比。在全国性的或开发性的市场中,不少的地方名牌就缺少其应有的竞争力,有些地方的地方名牌产品,其竞争力还相当脆弱,质量也显得很普通或一般,少数地方品牌不如外地一般商品的现象也是存在的。而我们实施政府采购的目的,就是要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中,为采购人采购到价廉物美的商品或劳务。对此,如果有些地方想以给地方品牌“ 加分”的方式来支持地方企业发展,那么就会使当地的企业避开了与外地企业的竞争而可能直接得到政府采购业务,其结果是可想而知的,不但会影响到采购项目的质量,而且还会使得当地的一些中小企业养成一种怕竞争、靠照顾的坏习惯,反而使他们在激烈的市场经济浪潮中,更加缺乏甚至于就丧失了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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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品牌没有得到全社会的“认同”,外地供应商更是不会“甘拜下风”,因而,给当地品牌“加分”很容易损害地方政府的采购形象。所谓“地方名牌”,就是在当地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竞争力的产品和服务,不少的企业可能还是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力量,是地方财政的重要源泉,因而,各地关心、支持地方名牌企业的发展也是理所当然的,更是无可厚非的。但,各种地方上的“名牌”、“荣誉证书”等毕竟还是“地方”上评定或授予的,完全是从地方局部利益来考虑或认定的,外地的消费市场并不完全认同,特别是外地同行的供应商,他们决不会轻意地将市场业务拱手相让的,唯有通过竞争的手段来“决”出胜负才能是最公平合理的,也只有这样才能会使大家心服口服。因此,如果当地的政府采购机构采取给地方名牌“加分”的采购策略,就会严重扰乱本应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也就难以避免外地供应商的说三道四,甚至于无中生有、恶意中伤等等行为,从而不仅干扰了正常的工作秩序,也极大地损害了地方政府采购的形象和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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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默许地方可以给当地品牌“加分”,那就很容易会演变成地方上的排外主义或保守主义,从而滋生出各种各样的舞弊行为。对任何一个供应商来说,政府采购业务都是一块相当诱人的业务“蛋糕”,谁不想伸手可得或毫无风险地赚取更多的钞票呢。而对任何一个地方来说,其地方企业如能获得更多的政府采购业务,不但地方企业的生存有了可靠的保障,对地方财政的贡献以及地方经济的发展也是有较强的支撑作用,因此,谁不想当地的企业能获得更多的采购政府业务呢。针对这些情形,大家都是可以理解的,但是究竟谁能获得政府采购业务,只有通过客观公正的市场竞争才能公平合理。而如果允许地方以各种借口采购当地的产品,那怕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当地品牌,也会导致有一些地方或一些采购代理机构等会借机排斥外地供应商前来竞争,以变相或直接保护地方的利益,就更不用说是给地方产品“加分”的措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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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各地都采取给当地名牌加分的办法,那就会影响到全国性采购大市场的形成,从而削弱了采购竞争力,影响到采购宗旨的充分实现。不言而喻,如果甲地可以采取给地方名牌“加分”的优惠政策,以激励其地方企业的发展,那么,乙地也会采取同样的政策措施来支持他们的企业发展,这样,如果全国各地都采取并形成了一个给当地名牌“加分”的风气,那么,就会在各地形成一个个业务“壁垒”,出现了一个个的地方政府采购“小市场”,而这种“小市场”上的采购活动,也必定是不完全、不充分的,与全面开放型的大市场相比,无论是在效率、效益、质量、技术上,还是在竞争性等等方面都是无法“比试”的,这就不但会影响到采购项目的竞争力,而且还极大地阻碍了全国性政府采购市场的形成。因此,如果允许各地给其当地的名牌“加分”,就会严重扰乱全国性的政府采购市场秩序,与政府采购的目的和宗旨背道而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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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以各种理由给地方名牌变相“加分”的办法,也是一种违法行为。《采购法》第九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而有些地方寻找各种理由为地方产品“加分”,也只是仅仅局限和服务于地方的利益,根本没有考虑到外地企业状况,没有考虑到产品行业的先进技术水平,更没有考虑到社会或国家的宏观经济发展目标等,因而,给地方品牌“加分”的做法就是一种变相的违法行为,必须要予以清理、整顿和规范。同时,在《采购法》的第五条也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很明显,给当地产品“加分”就是一种直接或变相阻挠和限制外地供应商自由参与当地政府采购市场竞争的行为,因而就是一种赤裸裸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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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范随意对地方品牌“加分”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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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地在对当地品牌制定“ 加分”评标规则时,必须要提高政策制定的透明度。上级人民政府必须明确要求下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切实推行“政务及信息公开”制度,特别是对涉及制定地方政府采购优惠政策或规定时,其设定的依据、目的和要求等,都必须要向社会全面公示,以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其中,对性质重大的事项,或涉及到众多潜在当事人权益的规定,必须要先行举办有采购监管机构、采购操作机构、供应商代表等参加的“听证会”,以讨论其制定是否规范合理。凡未经公开程序制定的地方政策规定,都不得作为评标依据,特别是对地方品牌的产品进行“加分”的优惠政策,地方的任何部门或机构不得私下操作或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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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地如需对地方品牌实施“加分”政策时,必须要同步考虑外地品牌的优势实力,内外地品牌的评审标准必须统一规范。从客观上讲,当地的供应商在提供服务等方面,确实有许多方便之处,这是事实,但是,如果各地以此为由,需要对当地品牌进行“加分”处理时,那么,在制定具体的评标标准时,也要一并对外地的品牌产品研究一个评审办法,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所有的供应商,无论是本地的,还是外地的,都能公平、统一评审标准,才能公平竞争,政府采购的市场秩序才能体现出客观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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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地对其确需要给“地方品牌”加分的采购信息,必须要对外公开发布,以接受监督。采购代理机构等要加强信息管理,严格坚持信息公开原则,并明确工作职责,落实采购信息公开发布和使用责任。凡没有对外公开的采购信息,包括标书的评审标准,特别是对地方品牌“加分”的评分规定,必须要对外公开,否则,任何未经公开的政策规定,都不得实施或操作。这样,各种以种种理由或借口对地方品牌进行加分的行为就会得到有效的收敛或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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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以各种理由随意给“地方”品牌加分的地方保护行为,要给予严厉的打击。地方保护主义不仅是外地供应商的大敌,更是政府采购事业的大敌。打击地方保护主义是规范采购行为,维护政府采购形象,保护采购当事人正当权益的重要措施。为此,凡以各种理由随意给“地方品牌”加分的采购代理机构,或默许该行为发生的地方采购监管部门等,必须要给严厉打击,对采购代理机构轻则警告、罚款,重则暂停甚至于取消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资格。对失职、违法的监督管理机构等,必须由同级政府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督促整改。对违法人员则要依法查处个人的法律责任。(作者:崔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