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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应警惕品牌保护现象(下)


 发布时间: 2017-05-22     

  现象之三:无奈的售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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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品牌除有雄厚的经济、技术实力外,其庞大的营销网络和销售业绩以及售后服务体系和公众对其产品的青睐也是其能成为国内IT行业知名品牌的重要因素。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其售后服务渠道却不尽畅通。笔者所在机构近年来为采购单位代理采购的IT产品中,L品牌的份额可以排在第一,且规模有不断增大的趋势。但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接到采购人对其售后服务的投诉或者是对其服务网点的询问,也就是说多数单位或个人尚不知道谁在为L品牌产品搞售后服务。据了解,L品牌在各地设有维修点,这些维修点通常与一些经销商合二为一,暂且称之为维修经销商,而维修经销商有时还要参与一些采购活动,经销L品牌产品,当维修经销商参与采购活动竞争时失败,其它授权经销商参与成功时,采购人所购买的L品牌产品便失去了售后服务保障,维修经销商与其它经销商将采购人维修请求推来推去,维修经销商会说“谁卖给你的机器你找谁维修”,其它经销商也说“L品牌有其授权的维修商,我们没有权维修,就是给你修了也没有保障,以后再要修时就没人管了。”一些当初力荐购买L品牌产品的人士对这样的推诿,无不感叹:这么知名的品牌,怎么也会说的是一套,做的是另一套呢?倒不如其它品牌“我开始不给你做出承诺,以后我也不必给你履行承诺”。面对L品牌的诚信,采购机构和采购人除对L品牌感到无奈、怀疑和寒心外,还能有其它什么办法?谁让人家是“龙头老大”,谁让人家肩挑了国内IT产业品牌的重担,谁让你当初去选择了人家?这些问题,不仅让政府采购机构费解,采购人无奈也感到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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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象之四:联手串通,抬高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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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曾为某单位(暂且称为J)的数据库系统实施采购。J所提交的方案中,服务器到终端设备、网络设备等,清一色为L品牌的产品。本项目采用了竞争性谈判方式,从方案确定,到采购文件编制,最后到采购活动实施,一切都按法定程序进行。经过谈判,最终成为预成交方的有三家供应商,暂且按谈判小组推选的预成交单位排序分别称之为Z、M、W公司。从表面上看,似乎正常,但殊不知,从项目一开始实施,我们就陷入了L品牌地区分销商设置的“陷肼“之中,因为,M、W就是这家分销商重点扶持的经销商,在此次采购活动中,搞价格联盟,两家的总报价仅相差不到200元,均高出Z公司7万多元,而这个项目的实际预算不到50万元。按照我们在采购文件中规定的确定成交原则,应该是Z成交(其报价为39万元)。这时,这家地区分销商一方面给采购人J施加压力,称Z不是其授权的公司,不仅货源不能保证,且售后服务没有保障;另一方面,给Z施加压力,称不仅不给其供货,在本地区其它公司及外地区也进不到货,售后服务得不到技术支持,并说服Z放弃成交机会,并承诺将会承担Z因参加本次采购活动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因放弃成交被没收的保证金。因上级检查验收在即,迫于各方压力,最终由排序第二的M成交,而采购单位因此多支付了近7万元的采购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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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现象,在IT行业中的其它品牌中也不同程度地存在,例如在不久前,笔者所在机构为某采购单位代理采购几台服务器,采购单位在提交的采购方案中,指定了服务器的品牌,我们称之为S品牌。S品牌服务器的生产总部设在北京,在西安设有办事处,负责渠道专营和片区的售后服务,按西安办事处的说法,无论是谁家中标,其进货必须要通过他们,否则,售后服务将无保障。但办事处有自己的指定代理商,对该品牌服务器实行特别的渠道保护,在价格和售后服务支持上给予指定代理商和非指定代理商以较大的差别待遇。本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指定代理商的投标价格却比其它非指定代理商高出许多,按综合评价结果,中标的是非指定代理商。这样一来,非指定代理商如果继续通过办事处进货,不仅货源难以保证,其利润就有可能大打折扣,甚至还会赔钱,所以就不得不采取办法,设法从北京总部进货,以求得到一个较低的进货价格。这种情况,对采购单位来说,既然降低了采购成本,节约了采购资金,何乐而不为?但西安办事处却因未实现其预期“目标”,就对中标的其它非指定代理商在售后服务支持上提出较为苛刻的条件,致使售后服务支持协议难以达成,甚至还通过指定代理商公开发表不会为本项目提供售后服务支持的声明,并对其它非指定代理商进行指责、恐吓,以致本项目不能按期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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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和S品牌及其它品牌的这些怪异现象,枚不胜举。难道说面对L品牌以及其它知名品牌的产品保护政策感到无奈外,采购机构、采购人真的没有办法了吗?笔者曾多次试想,如果《政府采购法》得到全面贯彻落实,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得到全面加强,采购当事人的权益受到有力保障,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及政府采购规则得到普遍遵循,采购当事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得到规范,政府采购领域得到拓宽以及政府采购市场的竞争秩序、竞争行为得到规范,到真正实现了政府采购的立法宗旨和政府采购目标的那一天,这些怪异现象还会出现吗?不知道正在或者正准备实施品牌保护的L品牌或其它品牌的厂家是否会想到这些?笔者觉得,作为政府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工作中,一定要强化法律意识,增强依法采购观念,充分认识到品牌保护问题对政府采购工作所造成的危害,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业务素质和专业操作技能,警惕供应商的品牌保护现象,不断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促进政府采购工作又好又快发展。(下)( 作者:李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