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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有效管理政府采购保证金(下)


 发布时间: 2017-05-22     

  管理工作中应规范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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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体上来说,保证金的管理是一项细致工作,要做到账目清晰,工作有序,就要在岗位安排上多动脑筋,选择好事业心、专业性强的人员担任重任是一方面,另一方面人员数量安排上要至少有两人负责保证金的管理工作,采购项目中标金额要及时登记,投标保证金以及后期转化成的履约保证金的数量也要正确登记在册,保证金的是否归还,退还日期,转账银行等相关数据要完整。对于那些利用退还保证金的最后关口来控制供应商交纳中标服务费的采购机来说,中标服务费与保证金就息息相关了,特别要注意实际的合同金额与标书中标金额之间是否对称,退还手续更是要两人把关了。从各地对政府采购重视程度来看,凡是财政拨款支持政府采购事业发展,较好地解决了采购机构的运行资金问题的,这些采购机构一般都取消了中标服务费的收取,于是保证金就变成了纯粹意义上的简单符号了,但是对于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类工程招标投标代理机构而言,这部分的收入是不可少的,于是退还与费用的收取工作显得很重要了,这一点要引起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的高度重视。保证金管理岗位的工作人员要能够做到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在涉及到决定性的事务时,不得单方面操作,对一个项目的共同参与就是最好的监督措施,要制定好保证金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所有人员必须要自觉遵守,特别是内部人员,更加不得利用自己在岗优势,为亲戚朋友进行损害国家利益的开脱,遇到这种问题要严肃处理,保证金管理人员也要敢于履行自己的职责,不怕得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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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还保证金的程序要规范,同时也要简化程序,对于没有疑问的保证金退还,只要具备两个前提条件即可。一是收取单位出具的书面原始凭证;二是要有采购单位出具的书面的验收合格的报告,同时最好要有单位同意退还保证金的书面意见书。退还要通过财政账户进行交易,不得以现金的形式进行交易,那么自然就要在标书中规定保证金的递交形式,原则上不需要交纳现金,特殊情况而交纳现金的要及时交到与账户对接的银行户头,不得私自存放现金,这方面至少要由两人负责,相互监督。有些项目由于采购人方面的原因,同意提前退还供应商保证金的,一定要有单位的书面申请,采购机构不得擅自提前退还保证金。对于采购人要求追加履约保证金的,最好是由采购机构管理,不要任由采购单位收取,防止出现由于倾向性方面的问题而导致不公正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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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在的一些问题与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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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购中心没有专门的保证金账户,退还效率低下。集中采购机构没有专门用于保证金存取的账户,对于政府采购的效率提高,提升社会影响力危害性很大,特别是对那些已经执行了所谓的管采分离的集中采购机构来说,更是雪上加霜。监管部门属于财政系统,机构内设立保证金账户似乎很容易,而由属于外单位的集中采购机构设立专用账户,必须要经过财政部门的批准,国库统一支付系统似乎要求个单位不得设立账户,所有的收费项目只能使用财政部门设定的账户,退还保证金首先要通过采购中心的会计,然后要报给局里会计,局会计又要填写好单子让分管领导签字,再按照纪委的要求必须由纪检书记签字,然后再报财政部门由专人退还,每一关环节都有很多细节,一旦某位领导不在家,或者办事人员出现拖拉,整个退还步骤和程序就被打乱,再加上工作人员的笔误等意外情况时有发生,那么退还保证金的时效性将大大被折扣化,致使供应商怨声载道,采购中心将背负着极大的工作压力。解决方案就是集中采购机构要与财政部门协商,以“特例”原因申请独立账户权,但是此账户要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不得从事其他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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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金收取对象众多,不利于统一管理,法律法规有待进一步明确。由于目前政府采购市场存在众多的代理机构,如政府采购集中代理机构,工程采购社会代理机构和财政部门认定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等,使得保证金的收取渠道很多,操作规范化自然鱼目混珠,标准不一,为保证金的管理留下了一定隐患。在两部法律不能统一,操作规程并行甚至交叉的大环境下,从某种程度上说,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反而显得更加突出,但是目前的一些规范化的尝试,如成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组建招投标管理有行市场,或者成立采购招标市场,这些积极的探索精神是值得肯定的,但是在国务院尚未拿出统一的对待政府采购混乱局面方案的时候,基层的工作,基层的探索,都带有过渡性质,是一种折衷的方案,甚至是一种混淆黑白,厚此薄彼的扯谈。我们认为,应该全面履行政府采购法的各项规定,采购切实可行的措施,尽快落实政府采购对于机构设置、集中采购目录、工程纳入政府采购、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法定监管部门,履行政府采购的监管职能等等方面的规定,过渡性质的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是可以成立的,但应作为工程采购招标纳入政府采购的衔接手段而使用,一旦条件成熟,应该把政府采购的监管权继续让财政部门实施,提高政府采购执行机构的法定地位,给予名分与资金政策上的充分保障,成立大的集中采购机构,工程、货物与服务等全部纳入政府采购范围,最终撤消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回归政府采购传统意义或者说是法定意识上的管理与执行相分离的规范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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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购项目不能按标书或合同要求及时完成,积压保证金较多。实际操作过程中我们知道,很多政府采购项目,由于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等方面的问题,签订的合同迟迟不能落实,或者由于某些方面的原因干脆就暂停签订合同,当然综观责任,采购人的因素会多一些,这样一来,致使采购项目过去几年了,项目实施还未完成,有的项目虽然结束了,采购单位迟迟不进行项目验收,按照相关程序供应商的保证金就不能退还,于是采购机构手中逐渐积压了大量的保证金,给保管与管理带来了一定的压力,对于那些不规范的管理部门来说,甚至会造成工作隐患。因此采购人与供应商的合同执行意识要加强。集中采购机构可以介入合同的签订,可以利用代理签订合同、进行合同签订的验证、要求合同及时备案等形式,把握好履行合同的时间信息,督促双方及时完成合同的各项约定。采购法规定的采购人要在合同签订七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进行合同的备案,这也是督促采购人和供应商及时完成采购任务的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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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代理机构收取保证金管理上出现漏洞,如何管理要进行深入探讨。社会代理机构既然有代理政府采购的权利,那么就没有理由剥夺其按惯例收取保证金的资格,特别是对于政府采购制度管理不到的主要从事工程类代理的社会中介代理机构来说,由于其执行的法律依然是99年颁布的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的监管部门不能有效地对其进行管理,而政府及其领导、管理办公室以及发改委、采购单位等机构和部门对于招标投标行为都有影响力,所以招投标即使出现了问题,也不能引起当地政府的高度重视,相应地就造成了其他领域管理上的漏洞,自然而然,保证金的管理也会出现一些想到和意想不到的问题,关键是工程类代理机构的操作行为受到法定机构监督的职能不明确,相对而言,代理机构是自由的,不是组织内的部门,管理起来难度大,虽然在接纳代理机构的时候有严格的资格审查,所谓的准入门槛是严格的,但是一旦进入以后,对其日常行为管理就显得松懈得多了,而且最主要的是没有管理的手段,名不正言不顺的所谓管理部门没有管理代理机构的工作热情与动力,甚至还与其同流,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致使现金收取保证金、保证金挪作它用、退还夹带寻租条件等现象在一带程度上存在,如何控制代理机构保证金管理上的漏洞,确实是规范政府采购管理程序的主要内容。我们认为,在政府采购尚不能全面涵盖工程建设的情况下,一方面建议主管政府采购的财政部门要尽最大努力统一政府采购实施标准,尊重法律意志,必要时要向国家层面实事求是反映政府采购的生存状态,提请国家就政府采购事业被分裂的状态进行协调与规范;另一方面要提请发改委或者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可以出台规章制度,对涉及到规范管理方面的内容进行约定,严格处罚措施,并且从实践的角度看,由管理部门统一收取并管理保证金是明智的选择,有利于保证金管理逐步完善,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和风险。(下)(作者:赵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