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部长助理张通在苏州实地调研时强调,要把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摆在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突出位置,降低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准入门槛。我国目前政府采购是以国有企业为主,但随着我国加入WTO和市场的开放,现在开始,我国就应该注意对国内中小企业进行保护和支持。国际上先进发达国家都制定了,明确保护和扶持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法律或法规。这实际上为确保中小企业能有机会参与政府采购及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能拿到相当份额的政府采购合同提供了必要的前提条件。而美国通过政府采购对中小企业进行扶持的做法就很值得借鉴。 \r\n 按照美国1953年小企业法案的规定,政府应该保证“在政府采购产品和劳务的各种合同中应给中小企业以公平的比例。”美国国会立法规定:政府和大企业的采购定单中,有5%以上的额度向小企业采购;同时规定10万美元以下的政府采购合同,要优先考虑中小企业,并给予价格优惠扶持;中型企业价格优惠幅度在6%以下,小型企业价格优惠幅度在12%以下。《购买美国产品法》规定,美国政府给予中小企业的优惠,要比大型企业更多,如中小企业享受12%的报价优惠。 \r\n “美国小企业协会”(简称SBA)成立后,更加强了这方面的工作。在初级购买合同中,SBA的努力集中于:一是搁置购买,即SBA参与合同招标,选出适合于中小企业的项目搁置一边,专供小企业投资。二是拆散合同,即从专项合同中分离出一般合同,或将一个单一合同分成多个小合同,确保小企业有参加投资的机会。三是颁发能力证书。如果合同招标方对小企业执行合同的能力或信用有怀疑,SBA可出具证明,表明该企业有满足合同要求的能力。除了初级合同的努力外,SBA还积极游说和敦促政府机构和大企业在二级合同中向小企业订货。据了解,1990年,美国联邦政府的1912亿美元订货合同中,有32.9%是与小企业签订的。美国政府购买给中小企业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作者:梁彦杰 高志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