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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质疑须谨慎 措辞推敲要认真


 发布时间: 2017-05-22     

  依法受理质疑是《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要求之一。不过,光是“依法受理”并不一定就能达到理想的效果,答复供应商质疑时的用词也必须认真推敲。否则,不仅会惹来新的质疑,甚至还可能诱发新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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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据了解,目前,许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对待质疑还是比较“用心”的,多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都基本能做到在“七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但供应商的满意度却不是百分之百。而有的供应商之所以不满意,原因之一就是代理机构在质疑答复的措辞上太绝对。在一办公家具的采购中就曾经发生过这样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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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了解,在这次办公家具的采购中,某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公布中标结果的第二天,就受到了当地一家具厂家E公司的质疑。该供应商在质疑中指出,在此次采购中,Q公司生产的家具有甲醛严重超标的问题,不应成为中标供应商。在收到供应商的质疑后,代理机构非常重视,随即委托了当地一家检验机构对中标供应商生产的家具甲醛含量进行检测。该检测机构的检测结果是:未发现Q公司家具甲醛含量超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这才松了口气。次日,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便给E公司发出了质疑答复函。质疑答复函称:“感谢贵公司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参与和监督。不过,Q公司生产的家具不存在甲醛超标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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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对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E公司又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投诉。当地财政部门收到投诉后,又聘请了另一家检测机构对Q公司生产的家具甲醛含量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Q公司生产的家具的确存在甲醛严重超标的现象。于是,当地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批评代理机构负责受理质疑的工作人员说:“Q公司生产的家具明明存在甲醛严重超标的问题,你们怎么能轻率地下结论说‘Q公司生产的家具不存在甲醛超标’呢?”对此,代理机构负责受理质疑的工作人员委屈地说:“我们也是请专业机构检测后得出的结论啊,我们完全是依照法定程序受理质疑的。”于是,财政部门要求其提供之前其聘请专业机构所作的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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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完代理机构提供的检测报告,当地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又请了一家检测机构对Q公司生产的家具进行了检测,结果还是Q公司生产的家具甲醛严重超标。如此看来,代理机构所聘请的当地检测机构肯定是样本的选取有问题,否则检测报告就不会用“未发现”的语气,仅对单次样本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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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后,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批评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说:“你糊涂呀,你看你们请的检测机构的工作人员用的词都是‘未发现’,你们怎么要用‘不存在’呢?这是有本质区别的。你们聘请的机构‘未发现’,我们聘请的不就‘发现’了吗!哪是‘不存在’呀!”(  “我们市政府采购项目现在很少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采购的,通常就是竞争性谈判。”近日,某供应商负责人在谈起工作时,说出了上面的话。“这是为了提高政府采购的工作效率。”B市政府采购中心的负责人说,“我们改变工作思路之后,越来越多的采购人单位反映我们现在的工作效率提高了很多,而且采购质量也一如既往。为了加强对其他采购方式的管理,我们还出台了相关的规定和详细的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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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此,笔者认为既然《政府采购法》第三章第二十六条中,在明确政府采购方式的时候,已经说明了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那么公开招标的主导地位就不应该在实际工作中被颠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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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该问题,笔者大致浏览了几个省市的政府采购网站,发现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的政府采购项目比例下降的不只是个别现象。正如B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人说的,目前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效率经常被采购人单位诟病。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很多集中采购机构就在采购方式上动起了脑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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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然说现在很多集中采购机构把工作重点放在了提高服务质量方面,但是公开招标作为法定的主要采购方式,是不应该轻易被颠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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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纵观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不难发现,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之所以被确定为主要的采购方式,是因为其公示时间最长、流程最为公正透明,因此是最能体现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的一种采购方式。如果说某地区的采购工作多为细小零碎的项目,不适用公开招标的话,那么集中采购机构适当地对零散的小项目进行分包整合便是解决这个问题的一个很好的方法。而且,化零散为集中也正是集中采购机构开展工作的一个基本的准则和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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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笔者认为,提高采购工作的效率也好、项目额度较小也罢,都不足以作为公开招标“下课”的借口,不管集中采购机构对其他采购方式做怎样的提升和改进,都不应该削弱公开招标的地位。集中采购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项目的时候,还是要坚持以公开招标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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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作者:锦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