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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标产生的原因?


 发布时间: 2017-05-22     

  法制环境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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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虽然我国的《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相继颁布实施,但由于起步较晚,缺乏长期实践的考验和及时针对性的修订,行业管理上又政出多门,因此法规体系尚需进一步配套、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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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一是操作性不强。如《政府采购法》第72条明确了招标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77条明确了供应商与招标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但都没有如何认定串标的规定,这给实践中界定和查处串标带来了很大的难度。由于认定串标所需要的证据较难收集,且串标采取的手段都很隐蔽,如果串标人之间不发生内讧,很难发现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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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二是法律与法律之间不配套。同是串标行为,《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在处罚规定上不尽一致。如《招标投标法》第53条规定,对串标人处以中标金额的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处以单位罚款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而《政府采购法》第77条规定对串标人处以中标金额的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个人责任无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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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三是量刑较轻。根据我国《刑法》第223条的规定,串通投标罪最多只能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或单处罚金。如2005年温州市政工程串标案,24名来自全国多个省市的7家建筑工程公司的代表,在参加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第二标段、温州南塘大道第二、第三标段等3个市政工程项目投标中,经事先预谋串通让其中一家公司中标,然后从中标公司分取所谓的合理利润,三大工程投资总额达2.96亿元,参加投标的建筑公司先后从中标单位分取好处费1216万元。经法院审理,涉案人员分别被判处6个月至2年、缓刑1年至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同时处5万元至80万元的罚金。由此可见,现行法律对于串标的惩处与串标成功获得的超额利润相比,实在是小巫见大巫,投标人在巨大的诱惑面前铤而走险也就不足为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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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四是执法薄弱。同是财政性资金,同是招投标行为,却因资金来源渠道和行业不同,监管部门就有了建设部门、水利部门、交通部门、财政部门等等,各部门又分别制定一些部门规章。如果大家都站在国家利益的大局,都从工作出发相互协调配合,部门规章之间相互衔接,也无可厚非。但问题是部门规章往往因种种原因而导致不一,甚至有明显的冲突产生。有些人从小规模团体利益考虑,加之执法的力度和水平也不尽一致,难免会给执法环境留下隐患。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随着我国反腐败及打击商业贿赂力度的加大,各级纪检、监察、检察、审计、公证等部门积极介入工程建设及政府采购招投标工作的监督,这无疑对维护招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在实践中,一些地方由于监督部门过多,导致出现职责不明、主次不清、流于形式等问题。甚至有少数人执法违法,试图用权力干预招投标过程中的业务问题,这不仅使有关部门的形象受损,也使法律指定的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职能受到削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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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环境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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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串标是一种投机行为,它不仅反映了部分企业诚信缺失,也折射出整个社会的诚信建设问题。一是有些政府部门未尽职责。有的地方政府过分看重GDP,注重暂时的繁荣而不顾长期效益,忽视诚信建设,没有建立起有效的失信预防和惩戒体系,甚至有的政府部门本身就丧失信用。二是一些企业急功近利。现在有些供应商不去努力提高自身的竞争能力,而是千方百计投机取巧,梦想一夜暴富,致使串标成了一大顽症。中国已经逐步建立起市场经济体制,但还没有完全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社会的道德伦理机制,这也许正是一些商人变得“缺德”的根源。我国加入世贸组织5年过渡期已结束,在过渡期内保留的一些贸易管理手段将被取消或受到限制,原有的行政管理体制面临着新的挑战。今后一切都需按国际准则和惯例行事,没有诚信的企业将没有立足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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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体操作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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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具体操作程序仍存在粗糙或不规范的问题。一是信息公告方面。要想防止串标的发生,及时发布招标公告是十分重要的。但我国无论是工程建设还是政府采购项目的信息公告管理都有待完善,如有的公告未在规定媒体上发布,或发布的公告内容不符合要求,甚至有政府部门指定的信息公告网站收取发布费用。由于信息公告面不充分,供应商竞争不充分,使串标有了基础。二是招标文件方面。有的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设置技术或商务障碍,帮助或限制某些投标人,而我国目前尚无统一的招标文件范本。三是在确定评委方面。目前各省市专家库管理的规范程度不尽相同,有的地方甚至不同部门对抽取专家的有关责任人、抽取时间的规定等都不尽一致。因此,由于评委名单泄密导致串标也就不足为奇。四是一些工作细节方面。如果工作人员稍有差池,在投标报名登记一类的细节上也会出现问题,如不注意报名表的保密,或在一张报名表上进行登记,后报名的供应商不费劲就获得了所有报名单位的信息。诸如此类的操作不慎,使串标变得很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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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管理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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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监管方面还存在不到位的问题。一是监督缺失。一些地方监管机构不健全,职责不清,人员偏少,无力监管。有的地方至今没有采购预算,没有采购计划,没有基本的管理。二是多头监督。有的地方纪检、监察、检察、审计、公证等部门都介入开标、评标现场监督,一方面监督人员众多,给评标现场秩序、纪律、保密增加难度;另一方面监督主体主次不分、责任不明。比如有的采购人代表发表倾向性或误导性意见,现场监督人员竟无人制止,有的监督人员认为自己只是监督代理机构的采购程序,其他与己无关,使监督几乎流于形式。三是监督变成了“弄权”。有的地方政府采购监管机构虽然健全,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加上无人对其监督约束,致使监督管理环节出现“权力寻租”,如随意审批采购方式,随意将政府集中采购业务交给中介机构等等。(节选自中国财经报《谁在设置串标陷阱?》作者:章家菊 安徽省马鞍山市政府采购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