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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采优越性日益显现


 发布时间: 2017-05-22     

  “非政府采购单位,例如开发银行,也通过集中采购机构进行采购;2008年我们采购中心目录外项目采购金额超过4亿元……”在前不久举办的培训班开班式上,国采中心主任陈建明的话激动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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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让我们再来看一串数字:2003年,1659亿元;2004年,2135亿元;2005年,2927亿元;2006年,3681亿元;2007年,4000亿元;2008年,5000亿元……政府采购的总规模,一年一个数字,简单明了,数字的背后体现出的,却是政府采购制度发展获得的不简单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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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着每年不断往上攀升的数字,听到“目录外采购额超过4亿元”这样的话,不能不让人得出这样的结论:政府集中采购的规模大了,集中采购的优越性显现出来了,政府采购制度的影响力也正随着其规模的扩大和优越性的显现而逐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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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政府采购单位也通过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采购。”《政府采购法》第十五条规定,政府采购的采购主体包括三类机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团体组织。在一些培训活动中,一些业界专家时常喜欢强调:政府采购活动的主体仅限于这三类机构,其他的诸如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等凡属于“企业”范畴的,均不在《政府采购法》规范的范围之内。然而,现如今政府采购发展的事实却告诉我们,政府采购的巨大影响力正日益影响着《政府采购法》管辖之外的单位,它的优越性让置身于范围之外的单位也想通过它来规范自身的采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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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录外采购金额超过4亿元。”不仅中央一级的单位如此,据了解,全国许多地方已经将工程采购纳入到政府采购的范畴,其他的诸如民生工程、义务教育、中小学课本采购、基本药物类采购等项目也纷纷纳入到政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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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采购制度发展到今天,这些“制度外”单位和“目录外”项目的加盟,无疑成为政府采购制度发展壮大的最好见证。在规模日益增长的同时,我们有理由相信,政府采购的规范化发展,在不久的将来会发出更耀眼的光芒。(作者:晏子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