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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广州地区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的思考(一)


 发布时间: 2017-05-22     

  2005年,建设部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并选择长三角地区、环渤海地区作为建筑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地区。经过近几年的建设和完善,目前长三角地区的建筑业信用体系已初具规模并收到了良好成效。最近,为加快推进广州地区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和完善我市招标投标管理,广州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监察局、市建委、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等单位,赴南京、苏州等城市学习考察,形成了以下调研成果。分三期刊载,供大家学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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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江苏等地建立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先进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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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江苏、浙江、上海共建统一的信用信息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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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了解,早在2004年,苏浙沪三地政府就联合签署了《江苏省、浙江省、上海市信用体系建设合作备忘录》,拉开了探索区域信用体系建设合作序幕。2006年“信用长三角’’信息共享平台正式运作,标志着长三角地区信用体系建设区域性合作迈出成功的一步。目前,该平台已实现苏浙沪区域内200多万家企业16项基础信息数据共享,在苏浙沪建筑业初步形成“一处守信、处处得益,一处失信、处处受制”联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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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长三角”采取“共建+自建”的建设模式,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三方在建立各自区域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基础上,统筹规划、分工协作,探索建立区域性信用体系建设合作机制和信用信息共享模式;二是三方商定采用基本信用无偿查询、增量数据定制访问、技术实现互通共享的方式,最大限度实现三方信用信息的互通共享;三是协商确定三方信用信息交换的元素、格式标准、流程、周期、技术实现方式、安全保障、运行制度等,推动三方信用产品的互认交换;四是三方承诺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依法合理使用共享信息,按照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履行保密等义务;五是三方建立区域信用信息共享和交换工作协商机制,共同培育和发展信用市场,统筹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步伐,促使“信用长三角”真正成为长三角地区共享的社会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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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苏州市的主要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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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一,突出综合考评。通过建筑企业综合考评,有效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各方主体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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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市开展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起步较早,主要做法是:由建设部门牵头建立建筑市场信用体系,以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资质(资格)管理数据库为基础,建立信用档案管理系统;以网络监管系统为主要载体,建立信用信息记录系统;以“苏州市建设领域信用信息网”为窗口,建立信用信息发布系统。通过及时公布各类情况通报、处罚及考评结果等信用信息,社会各界均可以对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进行查询。在实践当中,苏州市招标办对招标代理机构考核结果实行公示,已成为招标人自选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必查资料和重要参考。在投标资格审查阶段,苏州市招标办要求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进行不良行为记录查询,并充分利用企业信用档案,对投标单位的财务状况、业绩、从业人员和不良行为记录等情况给予综合评分,正确引导企业诚信经营。通过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逐步形成“守信者荣、失信者耻、无信者忧”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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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苏州市制定并实行年度综合考评办法,对房地产开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检测试验等企业做出信用评价,并依法公示。年度综合考评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分别对应信用评价的A、B、C、D四个等级。企业和执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在“苏州市建设领域信用信息网”网站上公示,并在系统数据库中长期保存,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登录查询。管理部门利用年度综合考评结果,为企业对外开拓建筑市场提供信用评价证明材料;实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与招标投标、资质年检、升降级相挂钩。被评为C、D等级的企业,工程投标资格审查中不予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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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二,突出联动管理。通过建立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联动机制,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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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形建筑市场在室内,施工现场在室外,两个市场如何实行联动管理?2008年,苏州市在全国建设系统率先出台了《苏州市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联动管理实施意见》,进一步规范全市的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也在全国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管理中创出了一条新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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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一些施工企业在参加招投标时好话说尽、中标成功进行施工时往往屡屡违规的现象,《苏州市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联动管理实施意见》明确规定,施工现场出现违规,必须与招标投标活动挂起钩来,把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发生的不文明施工行为,通过联动机制全部反馈到有形建筑市场的招投标系统,并作为施工企业的信用档案记录在案,作为能否进行招投标的一个重要依据。比如,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安全隐患,被市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注册建造师和项目总监,自通报批评之日起3个月内,各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资格审查中不予选用。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涉及违法的,依法进行处罚。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的注册建造师和项目总监,依据事故等级,自事故发生之日起分别在6个月、9个月和1年内,各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资格审查中不予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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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南京市的主要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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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严格的惩戒机制。通过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严重不良行为实行惩戒,促进招标投标活动主体诚信守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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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市从政府投资项目入手,突出失信监管的惩戒性。2006年,南京市出台市政府令,明确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及从业人员有不良信用记录的,禁止其在三年以内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这对促进招标投标活动各方主体诚信守法经营,收到了明显的效果。2008年,南京市出台《关于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严重不良行为实行惩戒的办法》,进一步强化失信惩戒机制,构建招标投标信用体系。政府部门把招标投标活动主体在招标投标阶段和合同履行阶段中的各种失信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在案,向社会公开并接受查询,将当事人信用状况与其招标投标活动挂钩。同时,建设市场的不良信用记录,作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和个人进行资质或资格管理和升级评审的依据。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制定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可以对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做出禁止性的规定。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在招标活动中,依照《关于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严重不良行为实行惩戒的办法》,禁止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参与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