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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法执行如何搞好衔接


 发布时间: 2017-05-22     

近年来,湖北省汉川市政府采购工作逐步走向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成效明显,但也暴露出了《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执行脱节的问题,必须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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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汉川市2008年开展的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大检查来看,在法律执行方面存在《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脱节的问题,有的单位的采购项目虽然实行了公开招标,执行了《招标投标法》,但没有执行《政府采购法》,脱离了政府采购监管。如,该市水利局主管的汉川泵站、曹家河打坝泵站更新改造等6个项目都是直接由湖北省或者孝感市(汉川市是孝感市管辖的一个县级市)组织公开招标的,但没有经过政府采购程序,2007年度涉及4211万元资金脱离政府采购监管;该市交通局主管的通村公路项目也是实行了公开招标,但没有实行政府采购,2007年有4676万元工程项目支出脱离政府采购监管。根据《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以上项目都应纳入政府采购监管范围,并由政府采购执行机构实施集中采购。而这些项目都是在供应商(建筑商)确定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才到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备案,申请资金拨付,明显违背了《政府采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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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出现两法脱节的原因,主要是有的单位对法律的理解存有误区,认为计划部门立了项,执行了《招标投标法》和建设部门的有关文件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就可以实施了,是否执行《政府采购法》无所谓。从时间上看,《招标投标法》颁布在前,《政府采购法》颁布在后;从法律属性看,《招标投标法》是程序法,《政府采购法》是实体法;从规范的范围看,《招标投标法》规范的只是招投标的程序,而《政府采购法》规范的范围要广得多,包括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管理、政府采购方式管理、政府采购的实施、资金拨付等过程。公开招标只是政府采购的一种方式,所有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只有实行了政府采购,确定了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方式,才能按《招标投标法》规定的程序操作,并全程由《政府采购法》规范。就合法而言,既要符合实体法规范也要符合程序法规范,方为合法;就违法而言,无论是违反了实体法规范还是违反了程序法规范,均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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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存在的问题,建议加强对财政、发改、建设、监察等相关部门的组织协调,吃透法律精神,结合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制订招投标工作的实施细则,切实搞好《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在执行过程中的衔接;采购代理中介机构应积极申请取得省财政部门认可的代理资质,维护建设工程项目政府采购的法律权威性;要加强采购代理机构队伍建设,强化专业技术力量。同时还要适应市场经济需要,扩大招标公告的发布范围。(作者:彭叶军 王中顺 成尚彦 单位:湖北省汉川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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